2017年7月14日 星期五

社會契約論(02114104)

1、重新拜讀同學們的提問後,發覺大部分質疑「如果公民與公意衝突時,可否離開共同體」,或是「如何擬出使所有成員滿意的社會契約」(包含我在內)。其實作者一開始便假設:「轉讓既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也就會盡可能地完美,而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要求了。」藉由假設掃除同學們疑慮。

甚至在往後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便回答了同學們的問題。

2、原本我想重新提問「為什麼社會自由優於自然自由」。因為自由一詞是第一卷六到八章都出現的詞彙,而且不管是自然狀態還是社會狀態,都有其「自由」。不禁令人好奇,「自然自由、社會自由各是什麼」。以及在第八章的文字中,彷彿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後,便獲得昇華與進步,再再凸顯「社會自由優於自然自由」,但為什麼呢?

可惜作者在第八章末段的最後幾句「而且自由一詞的哲學意義,在這裏也不屬於我的主題之內」。聽來作者應該無意回答。

3、所以我的新提問是「社會公約是否為保全成員的『所有』而制定」。有幾段話引起我的好奇心:「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讓渡給他(共同體)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以及「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一切東西的所有權」。聽來共同體創立,便是為了「所有」,但為何如此?作者在另外的著作才有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