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利維坦02114103

文中其中一段論述說,人類的慾望和其他的激情並沒有罪。在人們不知道有法律禁止之前,從這些激情中產生的行為同樣是無辜的。而我想問的是,假定人們一開始是野蠻的,毫無理性的,順從慾望的,則那些首先提出「法律觀念」的那些人,是那些所謂善使腦者,有遠見者,抑或是那些較易於滿足者?
針對我的問題進行一番說明,文初就有提到,有人是善使腦者,腦力較另一人敏捷,有人是善使力者,力氣比另一人強,今天法律觀念的出現,是不是就是善使腦者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所提出的遠見之名呢?
而在同樣的時空背景,同樣的情況下,有些人較易於滿足,此時他們有沒有可能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為了維護和平,而因此提出法律觀念呢?
在此說明,所謂的法律觀念指,把大家所有的權利和力量付託給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
無論答案為何,我們達成的共識是,提出者是為了脫離「戰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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