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利維坦 (02114153)

1.如何明確證明共同利益真的是共同所有且滿足之?
  • 人為了要確保自己的安全、財富的所有,進而願意讓出自己的權力,授予某一個人或集體,成立國家,這個目的就是為了要避禍,同時滿足共同利益。
  • 但每個人對於利益的基準點不同,所要求的及滿足的程度也不同,在這理性的利益考量下,「共同」利益該如何被明確的界定及滿足?
  • 如果說這份授予給國家的權力,只能保障部分的個人利益以滿足大眾的共同利益,則未滿足、未保障的個人利益就仍然需要人自己捍衛,這樣又怎麼能確保脫離自然狀態的競爭生活?
2.國家與國家之間會不會形成另一個「自然狀態」
  • 國家乃是被人民授予期望滿足共同利益的單位,或是說一個人格,而各國的互動,也就象徵著各個人格互動,則當各個人格要滿足自己的利益(國內的共同利益)時,會不會彷彿不斷進入安全困境,使得更大規模的競爭不斷產生呢?
3.共同利益是否建立在樹立共同敵人這個條件上?
  • 在第十七章中,霍布斯論述到如何維繫群體被統治、被保護的關係,在其中提到「在沒有共同敵人的時候,人也容易為了個人自己的利益而相互為戰」,換言之,如果沒有共同的敵人,是否指共同利益就不再這麼重要?則如果人要脫離自然狀態的爭鬥,就應該要集結起來,長期接受統治,最重要的是樹立明確的共同敵人,這樣才能穩定保障共同利益,這樣的說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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