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利維坦 (02114131)

問題:法律的制定,到底是提供了解決爭鬥的管道,還是只是增加了衝突?依據法律所給予的判決,真的是公平的嗎?如果法律是一個「標準」,那麼法律的標準在哪?
現代人靠著訴訟,來解決彼此的紛爭,來訂定共同的規範。但不服判決的例子也隨處可見,雙方互告、民告官、勞工告企業,贏的一方宣稱判決合理,輸的一方開記者會控訴司法不公,或直接動用私刑。這樣的情形下,雙方之間的問題到底解決的沒有?
法官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給予判決,但我們卻不能保證法官是公正的、理性的;惡法亦法、惡法非法沒有一個結論,甚至何謂「惡法」也沒有一個定論,所以我們無法精確判定該條法律到底公不公平。法律被視為一個共通的準則,但一國的法律是依據憲法而制定及衍伸,如何知道憲法是否公正又是一個難題。如果說用來衡量法律公正的標準是憲法,那麼憲法就是最終評斷的天秤嗎?法律來源於憲法,憲法來源於人的制定,但人們出現紛爭又用法律來解決,這種說法會不會否定的法律的價值?當我們覺得法律有誤,就會追溯於憲法,若憲法不符合現況,就採取修憲,可是修憲得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定,我們又能保證修憲結果是客觀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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