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利維坦(02114147)

  • 我們可以肯定一旦有一個共同的權力來保障人們的生活時,人們便能夠擁有"和平狀態"的生活,避免活在戰爭狀態的恐懼當中,當我們同意將權力交由一個人或少數人統治後,因而有一個規範來保障我們,至少不再以武力作為我們存活唯一的手段。
  • 但文中曾經提到:人類的天性中有三種造成鬥爭的主要原因存在。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在我們生活受到保障以及免於恐懼後,我們首先能夠確保生命的存續,除此之外,似乎也少了為了生存下去而對於別人的猜疑,但人們相互之間的競爭或者是榮譽感仍然會存在,總是無法滿於現狀,人們仍然會為了榮譽而互相競爭與爭鬥,並非法律條文能夠完全去制約,那麼除了霍布斯所講的,人民同意建立一個權威性的規範外,還有甚麼其他方式能夠避免人因為天性而導致的爭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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