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利維坦(02114154)

假設按約互信的國家已經建立,但又因某些因素同時陷入戰爭狀態之中(爭奪的意圖),那麼,對於共同承認的主權和鬥爭意圖普遍被人相信之間,兩者而言,誰擁有較高的正當性呢?
據利維坦此二章所述,在第二種方式的情況下,人們迫於獲得更為滿意的生活或更大的利益,互相達成協議,放棄自我管理權力,服從一人或一群體,對其行為授權,承認其具有代表人們的主權,建立在互信的信約建構之上,而成為國家,擺脫戰爭的狀況,那麼又因求利、安全等等原因,分歧出現,使人們後來反悔,否定其當初的想法,陷入戰爭,主權者跟授予主權者無法完全證明一體性,但又並非完全喪失,因而產生困境,那麼要如何判對哪邊才是真正共同權力的代表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