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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利維坦 (02114140)

群體中可能因一次戰役或一次戰爭等有限的時間內受某一判斷意見的指揮而取得勝利,但當敵人消失時群體可能因內部鬥爭而瓦解,然霍布斯認為把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大家意見的人,來解決問題並繼續維持整個群體抵禦外人或防止內亂。

試問霍布斯所認為的某一個人是怎麼決定出來的?

利維坦(02114172)

利維坦在文章中第十七章中提到"小氏族和大氏族的行為也是以搶得贓物愈多的人就愈光榮,去形容城邦和小氏族,在危機、畏懼入侵為借口,去進行搶奪,如果有一天他們擴張領土形成帝國,便為後世所稱道。
我想問,天下之大勢 國土之多少,自古以來都是以搶奪所得之,但如果"大氏族"不以上述之方法去擴充和變法,如何去使國家之興旺和避免他人之兼併呢?

利維坦(02114154)

假設按約互信的國家已經建立,但又因某些因素同時陷入戰爭狀態之中(爭奪的意圖),那麼,對於共同承認的主權和鬥爭意圖普遍被人相信之間,兩者而言,誰擁有較高的正當性呢?
據利維坦此二章所述,在第二種方式的情況下,人們迫於獲得更為滿意的生活或更大的利益,互相達成協議,放棄自我管理權力,服從一人或一群體,對其行為授權,承認其具有代表人們的主權,建立在互信的信約建構之上,而成為國家,擺脫戰爭的狀況,那麼又因求利、安全等等原因,分歧出現,使人們後來反悔,否定其當初的想法,陷入戰爭,主權者跟授予主權者無法完全證明一體性,但又並非完全喪失,因而產生困境,那麼要如何判對哪邊才是真正共同權力的代表者?

利維坦 (02114153)

1.如何明確證明共同利益真的是共同所有且滿足之?
  • 人為了要確保自己的安全、財富的所有,進而願意讓出自己的權力,授予某一個人或集體,成立國家,這個目的就是為了要避禍,同時滿足共同利益。
  • 但每個人對於利益的基準點不同,所要求的及滿足的程度也不同,在這理性的利益考量下,「共同」利益該如何被明確的界定及滿足?
  • 如果說這份授予給國家的權力,只能保障部分的個人利益以滿足大眾的共同利益,則未滿足、未保障的個人利益就仍然需要人自己捍衛,這樣又怎麼能確保脫離自然狀態的競爭生活?
2.國家與國家之間會不會形成另一個「自然狀態」
  • 國家乃是被人民授予期望滿足共同利益的單位,或是說一個人格,而各國的互動,也就象徵著各個人格互動,則當各個人格要滿足自己的利益(國內的共同利益)時,會不會彷彿不斷進入安全困境,使得更大規模的競爭不斷產生呢?
3.共同利益是否建立在樹立共同敵人這個條件上?
  • 在第十七章中,霍布斯論述到如何維繫群體被統治、被保護的關係,在其中提到「在沒有共同敵人的時候,人也容易為了個人自己的利益而相互為戰」,換言之,如果沒有共同的敵人,是否指共同利益就不再這麼重要?則如果人要脫離自然狀態的爭鬥,就應該要集結起來,長期接受統治,最重要的是樹立明確的共同敵人,這樣才能穩定保障共同利益,這樣的說法是否合理?

利維坦(02114159)

在信約所建立起的國家當中,統治者之所以想要統治國家是出自於私慾中的自我保護,但要如何確保統治者不會因得到了保護後就無限制地濫用權力來滿足自己的慾望呢?
1.文中提到,人天性裡的自保之道在於先發制人。一群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而達到了共識將權力交給一個足以保護他們的人,這有別於動物的協同是自然的,人類的協同卻是人為的,在這樣人為的情況下,變動的因素相較來說也會很大,難保握有權力者不會因為一已私慾來改變協定,滿足自己的慾望,面臨這樣的情形時,我們要如何確保公共的利益不會被侵害呢?
2.文中也提到,戰爭之所以會產生,是人為了求利、自保及榮譽,在這樣的前提下,需要有共同權力出來使大家懾服。但這種天性是一直存在人的內心當中的,我們永遠也猜不透對方在想些什麼,所以更不會知道倘若這共同權力心中的天性又顯現出來時,怎不會因為擁有權力來讓自己心中的慾望實現呢?


利維坦(02114126)

利維坦所指的共同權力是那一種?是民主國家中由人民共同賦予權力的政治精英所制定的法律規範亦或是共產國家中無產階級的政治形態?又在民主國家讓人民選出的領導者制訂一套共同規範,而因為主權在民所以人民一旦發現其不符期待時便理當有權利推翻,那所謂的共同權力難以達到所有人一致認可時,是否就要無止境的再替換政治領導人呢? 文章中提到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下。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禦外來侵略和禁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過自己的辛勞和土地的豐產爲生活的很滿意,那就只有一條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托付給有ㄧ個人和ㄧ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

利維坦 (02114132)

第十七章中提到某些動物如蜜蜂、螞蟻等,能群處相安地生活,是因為動物的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不衝突,且他們不能像人類一樣運用理智。那麼是否獨裁政體就是最好最穩定的體制呢?
教育所有人民,使他們的個體利益改為為國家盡心盡力,並且有限度的讓人民得到知識。當人民都只為了國家整體利益而努力,便不會有其他的聲音。就像舊蘇聯以及國家社會主義德意志工人黨時期的德國一樣,國家的大方向明確,而且能確實執行,國民認同及向心力高。
這樣的效率及效益恐怕是其他主義所難以達成的。

利維坦

文章中提到如果要建立一種能抵禦外來侵略和制止互相傷害的共同權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過自己的辛勞和土地的豐產為生並生活得很滿意,那就只有一條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夠通過多數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
但若是我們都將權力全權託付給同一個人,而當這個人的意見與大眾民意都不符合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解決眼前的問題甚至是能不能把權力又另外託付給其他人呢?
當一個人握有絕大部分的權力時,一開始他可能還會願意聽從大家的意見,但久而久之他發現他手中握有很大的權力時,他便可能慢慢的不再為了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設想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再做決定。當這種事情發生,人民應該以革命的方式推翻這個領導者或是依然任他擺布呢?

利維坦 (02114131)

問題:法律的制定,到底是提供了解決爭鬥的管道,還是只是增加了衝突?依據法律所給予的判決,真的是公平的嗎?如果法律是一個「標準」,那麼法律的標準在哪?
現代人靠著訴訟,來解決彼此的紛爭,來訂定共同的規範。但不服判決的例子也隨處可見,雙方互告、民告官、勞工告企業,贏的一方宣稱判決合理,輸的一方開記者會控訴司法不公,或直接動用私刑。這樣的情形下,雙方之間的問題到底解決的沒有?
法官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給予判決,但我們卻不能保證法官是公正的、理性的;惡法亦法、惡法非法沒有一個結論,甚至何謂「惡法」也沒有一個定論,所以我們無法精確判定該條法律到底公不公平。法律被視為一個共通的準則,但一國的法律是依據憲法而制定及衍伸,如何知道憲法是否公正又是一個難題。如果說用來衡量法律公正的標準是憲法,那麼憲法就是最終評斷的天秤嗎?法律來源於憲法,憲法來源於人的制定,但人們出現紛爭又用法律來解決,這種說法會不會否定的法律的價值?當我們覺得法律有誤,就會追溯於憲法,若憲法不符合現況,就採取修憲,可是修憲得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規定,我們又能保證修憲結果是客觀的嗎?

利維坦(02114121)

  • 文章內容提到,眾人會把部分權力交出來,以獲得安全上的保障,因此大家會有一個共同的至高無上的權力,主權者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政治體系,這主權者也許是個人,也許是群體,無論如何,他都是全體人民所同意的主權者。但霍布斯自己也說人的本性是欲求不滿的,所以若是此主權者除了保衛人民之外,還想從賦予他權力的全體人民取得更多東西,例如:財富等......。則應當如何處置?

利維坦(02114147)

  • 我們可以肯定一旦有一個共同的權力來保障人們的生活時,人們便能夠擁有"和平狀態"的生活,避免活在戰爭狀態的恐懼當中,當我們同意將權力交由一個人或少數人統治後,因而有一個規範來保障我們,至少不再以武力作為我們存活唯一的手段。
  • 但文中曾經提到:人類的天性中有三種造成鬥爭的主要原因存在。一是競爭,第二是猜疑,第三是榮譽。在我們生活受到保障以及免於恐懼後,我們首先能夠確保生命的存續,除此之外,似乎也少了為了生存下去而對於別人的猜疑,但人們相互之間的競爭或者是榮譽感仍然會存在,總是無法滿於現狀,人們仍然會為了榮譽而互相競爭與爭鬥,並非法律條文能夠完全去制約,那麼除了霍布斯所講的,人民同意建立一個權威性的規範外,還有甚麼其他方式能夠避免人因為天性而導致的爭鬥呢?

利維坦(02114133)

第十七章中提到,為什麼動物都能相安無事的生活,是因為,人類之間有利益關係、有理智去爭奪。而動物對同類不會有優越感,沒有足夠的語言能力賣弄小聰明、擾亂人心,他們不夠理智無法區別損失。
人類需要一種結合和權力來保護共同權益的人卻又非出自於為他人著想,而動物的行動來自於自然而非約定。這會不會顯得人類的太過刻意和動物得輕鬆自在,我想問利維坦,他對於哪一種生活較為嚮往呢?

利維坦(99135086)

當眾人轉讓各自權力給推舉出來的代表時,其就擁有權力與特殊的身分兩者並存,但在概念上卻不相同,若以相對權力來說,少數人權威者似乎比不上市民社會,這和身分似乎是兩面的,權威者身分與其賦予的權力,並非可以實質的戰勝人民,就如現今所說的倒閣或較某人下台一樣。人們若只單單為了生存而推舉人來建立政府,就也可以集結少數人的力量,來對抗政權,若如此政府成不成立似乎也不重要。
若以人性的自私面來看,政府的建立,君王的推舉、制度的建立,似乎只是人們為免除被汙名為自利者的待罪羔羊罷了。

利維坦(02114123)

  • 對霍布斯而言,政治就是人民為了互相信服所訂立的契約嗎?
  1. 霍布斯提到利維坦的誕生是人們放棄自己的權利,來推崇一個他們所相信的人出來為他們做任何決定,以保護他們,也就是形成他所說的按約建立的國家,又可以稱為是政治國家。那麼霍布斯所相信的政治就是人民互相訂立契約,接著去遵守實踐嗎?

利維坦(02114149)

  • 人民選出主權者,而主權者得到眾人的權利,成為人民的意志者。「而人類在最安閒的時刻則是最麻煩的時候;因為在這種時候他們最喜歡顯示自己的聰明,並且愛管國家當局者的行為。」
就此而言,由人民所選出的當局者,而人民理所當然能有權力評估審視當局者的行為,畢竟當局者是使用著人民的權利;若就此任由當局者任意操弄人民的權利進行統治,而人民又不管當局者的所作所為,那是否就枉費了眾人將自己的權利交付給當局者?且所謂的追求眾人的利益是否也無法真正落實?那人民是否也沒有必要放棄自己的權利,不必追求眾人的利益?

利維坦(02114161)

文中提到「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禦外來侵略和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過自己的辛勞和土地的豐產為生並生活得很滿意,那就只有一條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就好比現代社會中的國家領導人,每個人都清楚明白領袖的產生是必須的,不論是古代君王的世襲,還是現今投票選出的領導人,每個國家會有一個帶領者。
若是,選出的領袖並不符合我們的期待,我們該怎麼做?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抑或是推翻這個政府?而現實和期待總是會有落差的,如果每個領導者,都不符合我們原先的想像,又該如何是好?

利維坦 (02114109 洪聖璐)

  • 無論在何種體制下,建立一個「共同權力」來維持國家的穩定,如由全民認可並授權的「利維坦」,是必須的條件嗎?
文中提出,若人們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來治理,便會使人民感到不快樂及莫大的哀傷。以下將分點論述之。
首先,人會因為別人對自己的評價與自己對自己的評價不同(過低或不符合其期望值),就會試圖窮盡自己的力量、以較激進的方式脅迫、傷害對方來提升他對自身的評價,藉此殺一儆百。
再來,人會因為彼此意見相左而產生紛爭,無法協調之下便會造成爭執、甚至是戰爭。再加上當人在處於安逸的生活環境中,時常認為自己比他人更聰明、更高人一等,因此他人都應該服從自身、堅信自己能夠很好的管理城邦,與此同時,「人與人」間的競爭與不信任感便油然而生。
此時,能制止這些行為發生的即是建立一個「信約」能讓大家遵從。而信約是人為的,因此為了使信約能夠永久的被維持、鞏固並執行,就需要一個使人們畏懼且心甘情願服從、並能指導其行為且能謀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權力--「利維坦」就應運而生--那即是由人民選出,最能託付其意志的個體。
但是,若人民一開始所賦予「權力」的對象,逐漸無法符合民意且無法保護國家、使全體人民都能夠獲得利益--試問,「共同權力」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嗎?

利維坦(02114107)

  • 如果社會的穩定是建立在把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人或多人組成的集體,那麼基於人類天生的天性是戰鬥的主因,又要如何確保掌權者不會再度發動戰爭?
  1. 人類的競爭、猜疑、榮譽,是造成戰鬥的主要原因。而唯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才有辦法脫離戰爭的狀態。因此各種自然法若沒有某種權力使人遵從,便跟那心驅使我們走向偏私、自傲、復仇等等的自然激情互相衝突。
  2. 如果要建立一個能夠抵擋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傷害的共同權力,就必須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是一個將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之集體,也就是說,指定一個人或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這一人格是大家互相訂立信約而形成的,這一點辦到後便會形成國家。
  3. 那麼既然這樣的個人或團體終究還是人類,那要怎麼確保他們不會因為得到權力之後又再度燃起戰鬥的野心呢?

利維坦(02114120)


  • 文中提到:腦力和體力的差別不會大到使人能要求獲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樣要求的任何利益,那麼階級是怎麼產生的?
  • 如果說每個人都想獲得最大的資源而進行鬥爭,任何人都會想要透過各種手段已獲得最大的資源分配,因此每個人都會想成為共主。但如果大家的出發點是一致的,意思是體力和腦力相差不致懸殊,為了鬥倒體力最好的人,許多人進行了合作,而這合作又是為了自身利益出發,這麼一來為什麼會有人選擇放棄最大利益而與他人一起推出共主呢?
  • 再者,由於人們互相猜疑,共同的敵人消失之後,盟友就是敵人又進行鬥爭,贏了之後兩個敵人又聯合起來鬥爭自己,這樣的過程是不是無法形成一個集中的權力體系?
  • 因此我懷疑,會不會天生的腦力和體力的差別是有懸殊到能要求獲得他人不能所得的利益?或者雖然沒有一個使大家懾服的共同權力之下,人類還是能維持和平而不處在戰爭狀態之下?

利維坦(02114143)


  • 在第17章中,霍布斯曾提及:「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禦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全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過自己的辛勞和土地的豐產維生並生活得很滿意,那就只有一條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给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體。」依照這種說法,我想霍布斯所說的應是國家。然而國家所象徵的是公益,個人則是私利,公利與私利之間,可能相合,可能衝突。若是兩者相衝突,那麼人們是該分裂再去形成另外一個集體,又或者該以甚麼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