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政府論次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政府論次篇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11)

人們既生來就享有完全的自由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自然法保障其不受其他人的損害與侵犯。
然而,當這個社會的每一成員都放棄了這一自然權力,脫離自然狀態,相信並尊崇社會所建立的法律,一切有關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處理,並藉由制訂共同的法律與申訴管道來解決紛爭時;在這過程中,每個人放棄了原先可以自己支配的自然權力,但是將之交由那些裁判者手上,真的會被保護嗎?
或者說,會因為共同法律的制訂而讓它像原先屬於每個人自己時的模樣嗎?
而且,當裁判官認為某些人罪行嚴重時,可以將他處以死刑,剝奪其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嗎?
如果可以,那人們還會願意放棄自然權力,服從於權威之下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46)

若人們可以自由的選擇適合治理他們的人,那為什麼父親死後,他的權力由長子來繼承,而且人們還服從他的統治?
人類選擇適合且擅長統治的人來治理自己,而且是自由選擇。
若繼承父親權威的長子是不適合且不擅長治理的,那他們還會選擇服從他的權威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26)

如果人民是為了保護自身財產而聯合成為國家或置身於政府之下,那麼若是在一個人民均貧的狀態下,大部分的人是否還願意犧牲原先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接受政治社會?
文章中提到人如果是自身和財產的絕對主人,讓他放棄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讓自己受制於其他任何權力的統轄和控制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保護他們的財產不受他人侵犯,且在自然狀態中缺少法律和公正的裁判者,但如果是在一個大家都非常貧窮的社會,所要保護的是否只是自身的生命權或少有只能勉強維生的生活用品,如此他們會想犧牲原有非常大的自由權還是寧願活在自給自足的社會中?

政府論次講(02114115)

洛克認為,政治社會的創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個社會的個人同意為依據。每個人在成年之時自我決定、各自表示,雖然不明顯,未被注意,但不代表它是不存在的。
若是想要脫離舊有的國家,則要去尋找“空的地方”。
只是就現實狀況來講,世界上好像已經沒有空的地方了...。所以服從國家(無論是哪一個國家)已是不得不為的決定與行為。就算是革命、政變或所謂翻轉,都還是在同一套遊戲規則下生存。
......那麼就算排斥體制,除了被動的保護財產和生命,人還能做什麼?

02114135政府論次篇

現在的我們一出生就受到國家的統治,和法律的保護,當然我們也應當要去遵守國家所制定的法律,這是公民社會為了補足自然狀態下的不足,但為何人們會自願的將自己的部分權力拿出來給某人或某部分的人來執行呢?
是因為人們以為有些事物他們無法保護好不受他人的侵害,他的生命、財產等等。如果無法自己保護就需要更強而有力的人來替他們保護,假使今天有個人認為自己可以保護好她的生命、財產、自由,那她是否就可以不必遵守公民社會的法規?

政府論次篇(02114154)

政府不可因謀取人民最大福利,而侵犯個人的財產權,但若政府能堅持己見,受侵害的人們是否有反抗的權利?他們又因如何對策?
對於政府論次篇而言,社會、國家是基於人們為保障其財產為目的,而所造就的政府形式,具上述情況,若政府剝奪人民應擁有的財產權,他們也喪失了他們加入的目的,因此招來反抗,而違反先前大多數人所訂下的規定,但司令官擁有它的權力與目的,稍有反對就可處死,及保護其餘的人,理由是基於他對人類法的違背,處死當然因此與財物毫無關係,只要一有異議或反對就會陷入違反法律,或是違抗大多數人同意的難題,那麼,究竟如何,受到損害的人們就才能保障其權利呢?

政府論次篇(02114109 洪聖璐)

  • 霍布斯在書中所提及的共同權力——「利維坦」是否與政府論次篇一書中所提及的「政府形式及統治者」與權力(成為統治者的先決條件即是需要擁有權力)的集合體是相似的?
    《政府論次篇》寫道「政治社會是起源於自願的結合和人們自由的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於是他們自由選擇出的統治者及政府便要保護他們的財產、且不能背棄與社會之間的「契約」;而霍布斯的《利維坦》中的「利維坦」也是根據國家每一個人的授權,而能運用託付給他的權利與力量來保護國家、指示人民的作為來獲取更多的利益等。
    那麼,是否可以由此推論,此三者(利維坦與政府形式及統治者、權力)間的關係是相似的?

政府論次講(02114120)

  • 當有人獨攬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執行的權力時就不存在裁判者。因此每一個專制君主就其統治下的人們而言,也是處在自然狀態中。
  • 為什麼在君主統治下仍是自然狀態?
  • 每個人依據上帝的原則,發展出了自然法。除了公平戰爭得來的奴隸之外,其他人應都享有同樣的權利,在「自然狀態」下,人們不受控制的享有自然法的一切權利和利益,他們自然地享有一種權利去保障他們的所有物,且不受他人損害和侵犯。但是在君主專制之下,天子或國王對領土的子民進行統治,頒布律令,形成一個權力集中的國家。而人民也因為害怕他人搶奪自己的所有物,願意或者默認把權力交給統治者,而專權體制之下,也不會容忍子民互相殘殺互相搶奪,反而是在國家政權面臨崩壞時,人民才會陷入燒殺擄掠的狀態,以此為例,君主專制之下,人民仍是自然狀態而沒有形成政治社會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52)

  • 當人脫離自然狀態,加入社會時,個人的財產能因此被完善保護亦或是仍會受侵害?
洛克提到,在自然狀態下財產的享有並不穩定,加入政治社會首要目的是保護財產。在一個權力的統治下,因為有法律、裁判者,社會會比自然狀態下安定。

但加入社會後,就不是以個人為單位,而是公眾為考量。當政府為了公眾社會的利益犧牲個人利益時,此時個人的財產就可能受到侵害。臣服於一個權力之下,個人也需要繳稅使政府得以運行,以現況來說,會依收入的不同而交不一樣多的稅,這會不會使個人的財產有所損。

政府論次篇(02114121)

  • 文中洛克特別強調財產權的概念,認為人們應該擁有財產權,政府不可不經同意擅自處分人民的產業或隨意取走其任何部分。但是現實中,不時可以看到政府假借大義名分擅自侵害人民財產權,例如強徵土地。那麼此時人民該如何自保呢?是要任人宰割抑或是群起反抗呢?

政府論次篇

洛克的天賦人權中,天似乎是個重要的角色,在他的理論裡,上帝亦或是聖經有其重要的存在,天一開始給予人這種群居動物自由權、財產權等權利。這是前提,才會交出一些權利給政府,也就是一群人,來制定法律來保障更大範圍的自由與其他安全,也藉由法律來懲處不被大眾認同的行為,立法權的給予是將司法仲裁交給一群代表的人民,如果功能失能了,我們還有機會奪回嗎?天在洛克的著作裡是他內容的根基,他將神一開始給人民權利這件事看的理所當然,那同時為什麼奴隸因為被征服而沒有生存權或自由權呢,在稱頌人民天生就有的一些權力的時候,同樣身為人的動物的奴隸,為什麼就不能享有? 而是一切的財產生命都交在主人手裡 ?

政府論次篇(02114118)

  • 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應享有財產權,否則就必須假定他們因參加社會而喪失了作為他們加入社會的目的的東西。
  • 那麼在追求更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是否可以更動部份人們的財產?而此行動是否符合政府存在的目的?

政府論次篇(02114501)

  1. 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并補救自然狀態下種種不合適的地方,於是需要設置一個明確權威并使每位成員必須服從它,而後明確提出,加入社會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同時「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佈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可見,統治者需要在法律約束下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在此情況下,人民必須服從于他。
  2. 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不能覆蓋各個方面同時亦無法預見突發事件,當事情的發生超出了法律本身所規定的範圍,統治者則需要做出決策。比如說該國毫無預兆地遭受外國的侵略,此時對於統治者而言,在極端的情況下「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需要取代「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統治者需動用大量的軍費來抵抗外國軍隊,而軍費或許就來自於運用「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而非「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來課征人民的財產,由此看來似乎人民的私有財產權被侵犯了。然而,如果不這樣做的話,最後若因軍費不足而使國家淪陷,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則將受到更大的侵害甚至連他們自身都要被奴役。
  3. 這是否意味著訂立契約建立國家,統治者按照法律統治之外,人民的私有財產亦不能保證一定能夠得到保護?那麼,還可以說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嗎?進一步深究,如果說政府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那麼保護私有財產是否還有更深的目的,如果有,它的目的是什麼?

政府論次篇(02114153)

1.民意的力量靠什麼來執行?
  • 大多數人為了要脫離雖然自由卻是短期且不穩定的自然狀態,因而願意共同釋出部分的權利給一個單位政府、立法機關,然而文中卻未提及用什麼方式來彙整這些同意(民意),又是透過什麼手段使民意的力量在立法、監督、保護財產方面得以發揮
  • 就我認為,如果單只是以「同意創制以保護財產為目的的政府」這個條件就可以發揮保護效果看似稍嫌薄弱,且又每個人對政府的要求與同意的範圍可能都不盡相同,我想勢必有一個決斷性的手段將這些龐雜的意見盡量趨向一致。
2.國家的裁判權,代表人民的判決,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想法嗎?
  • 一個不被授予裁判權的體制,無法被稱為公民社會。人民為了要進入公民社會,就必須釋出自利的裁判權,以創建公民社會。而文中提到「國家有需要時,可以使用人民的力量去執行國家的判決;這些其實就是人民自己的判決,是由人民本身或著人民的代表所做出的判決」。
  • 國家作為一個集體的人格,就會有犯錯、專斷的可能,甚至可能損害同意政府作為的人民,儘管針對其判決是有救濟機制的,但我們或許該質疑國家的判決的精確性以及代表性。
3.如果除去財富安全問題,公民社會還會存在嗎,人們還會有其他的威脅嗎?
  • 依照洛克的理論,創制政府的目的是工具性的,人民創制政府的初衷是保護財產權不受其他自由人的刻意侵占,且人的互相爭鬥也是財產的爭奪。如果今天人們不在擁有私有財產(可能是回到原始、抑或是理想的共產制度),那公民社會或說政府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 因為不存在著原來需要保護的目的,那似乎公民社會就沒有存在的意義,除非人們還面對其他的威脅,使它們不得不創制政府,那這些威脅又是什麼?
4.為什麼私有財產這麼重要,重要到人民會將其放在第一位
  • 安身立命、自給自足也可以世人追求的幸福生活,為什麼一定要將累積財富、保障財產放在第一位,讓公民社會的目的是貌似全然的經濟考量?沒有保護私有財產,人就會沒有安全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23)

  • 如果把關於保障人民財產的法律去除掉,那這個國家還需要擁有法律嗎?
  1. 法律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確保人民的財產不受到政府,或者其他人的侵害,進而讓人民得以感到安全。然而,人民確信其政府將會制定出保障他們財產的法律,因此人民願意放棄自己自由的權利,換來的是自身或大眾財產上的安全。
  2. 如果現在政府制訂的所有法律,都不相關於人民的財產,也沒有欲保障人民財產的傾向,而是只注重在國家整體的利益或著重於軍事層面,那這時國家的法律還會有存在的必要嗎?
  • 洛克所說的"財產",到底包含了什麼?
  1. 洛克強調應保障人類的生命、自由、財產。以現今的角度來看,人們的財產是在於有形的物質,與無形的精神,像是智慧財產權。而在洛克的時代裡,智產權想當然是尚未興起的權利,但洛克所要保障的權利難道只是單純指稱人們有形的金錢、房子等物質嗎?

政府論次講(02114157)

在普遍日常糾紛案件中,能在維護社會公眾福祉為目的支持下,判決並執行死刑嗎?
立法的最大範圍,仍需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度。文中的軍旅範例,因為它仍受某些場合需要絕對權力的理由的限制,即防衛國家安全的最高目的,所以才能成立並被接受。自然法賦予人的是保護自己和其餘人類的權力,而非支配另一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專斷權力。


政府論次篇 (02882035)

如何看待自然狀態?
霍布斯和洛克都對自然狀態做出了自己的解釋(還有盧梭),但是他們的自然狀態各不相同,由此而來的對國家或政府的解釋也不相同。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利維坦的出現解決了這個問題,所以主權者的權力至高無上,人民要絕對服從;而洛克的自然狀態是“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並且在這個狀態中人們就有財產權,政府只是在替個人執行自然法而已,首要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
他們都試圖從最初起源的角度去推演政治生活的目的和理想形式,但是這個原初的自然狀態無人知曉,我們要如何看待所謂的自然狀態?又要如何評價在此之上所建築的理論?

政府論次篇(99135086)

洛克说:「法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也不能憑藉他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為藉口,放任或下屬胡作非為,公民社會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
這可看出對於法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但是若法律是惡法,或是有其不善之處,例如一群人制定出符合大部分人利益的法條,那其中的少數就應是異端,需受法律制裁,甚至處死嗎?難道為了國家的利益,少數人民就該在體制下被犧牲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04)

政府可不可判處個人死刑?
人類組成政府的理由是保障個人的生命權及財產權。那若政府反過來使用公權力,剝奪個人的生命權,不論其理由為何,不都是不該做的行為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17)

  • 洛克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生命不受威脅,將自己部份的權利割讓,直接將這樣的權力轉交,集結於政府手中,轉換成一個標準化的社會,儘管人民擁有著最終的決定權力,但是這樣的決定權力演變成社會上固定型態的重要推手,民眾的關係不再像過去處在自然狀態中,使他們聲稱他們正處在政治社會中。
  • 契約的建立是在利益互惠跟責任義務之上,然而這本身也是一種限定,儘管他的目的是為了讓個人得以更加自由的活動,依舊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缺陷,因為有義務便有侵害,這會演變成對人的根本限制。假使我們忽略政府論的前提,有人不願意讓渡他的權力已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證,是否會有種契約是訂定之後可以存在於洛克所謂的政治社會中卻又完整的保證個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