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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4日 星期五

社會契約論(02114104)

1、重新拜讀同學們的提問後,發覺大部分質疑「如果公民與公意衝突時,可否離開共同體」,或是「如何擬出使所有成員滿意的社會契約」(包含我在內)。其實作者一開始便假設:「轉讓既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也就會盡可能地完美,而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要求了。」藉由假設掃除同學們疑慮。

甚至在往後的「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便回答了同學們的問題。

2、原本我想重新提問「為什麼社會自由優於自然自由」。因為自由一詞是第一卷六到八章都出現的詞彙,而且不管是自然狀態還是社會狀態,都有其「自由」。不禁令人好奇,「自然自由、社會自由各是什麼」。以及在第八章的文字中,彷彿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後,便獲得昇華與進步,再再凸顯「社會自由優於自然自由」,但為什麼呢?

可惜作者在第八章末段的最後幾句「而且自由一詞的哲學意義,在這裏也不屬於我的主題之內」。聽來作者應該無意回答。

3、所以我的新提問是「社會公約是否為保全成員的『所有』而制定」。有幾段話引起我的好奇心:「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讓渡給他(共同體)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以及「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一切東西的所有權」。聽來共同體創立,便是為了「所有」,但為何如此?作者在另外的著作才有解釋。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02114112)(00121186 林佳儀)

02114112 覃道智
  1. 文中提到了:每個參與了這樣契約的人都要一無保留的放棄&奉獻他們的權利、自由...他們全部的。這樣所有參與的人才是同等的,這個公約才不會被破壞。
  2. 但是之後又說到:「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讓渡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以上這兩段話不就有些衝突了嘛?每個人會平等是因為每個人都放棄、奉獻了一切而一無所有,那麼可以假設在參與這契約之前,人們是不平等的,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利、自由是不一樣的。那就回到前引部分,這契約成立後,人們得到他們所喪失的等價物甚至更巨大,這樣不就又回到了參與契約前的狀態?


00121186  林佳儀
  1. 文中提到「為了使社會契約不致淪落為一種空洞無物的形式,它就不言而喻地包含著這樣一種承諾,而且唯有這一承諾才能使其他承諾具有力量,這就是任何人如果拒不服從 公意,整個政治共同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也就是說,人們要強迫他實現自由。因為這是一個前提條件,使得每一個公民都奉獻于祖國從而保證他免除一切人身依 附關係。這也意味著這也是推動政治機器運轉的關鍵。並且也唯有如此,才是使社會承諾合法化,如果沒有這一前提條件,政治共同體的存在將會是荒謬的、暴政 的,而且其權力會傾向於最可怕的濫用。”」以及 「任何人如果拒不服從公意,整個政治共同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也就是說,人們要強迫他實現自由。」 
  2. 但就如文中所說的作為人來說,每個個人都可以擁有自己的個別意志,而且可以與使之作為公民所應有的公意有所不同,或者相反。他自己的私人利益可以告訴他, 讓他來完全違背公共利益。人民可以選擇要不要服從公權力,實行義務,那麼政府又該如何來確保人民都會乖乖的服從公意呢? 若只有一兩個少數個體反抗也許還容易控管,若是大量的群體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52)

  1. 文中提到「為了使社會契約不至於成為一只空文,它包含了一種規定: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也就是說人們要迫使它自由。」如果一個人覺得他不想受到社會契約的約束,他不願意放棄他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拒絕服從公意,那全體迫使他服從公意,是讓他獲得自由還是反而拘束了他?
  2. 「主權者正由於他是主權者便永遠是他理所當然的那樣。主權者也無需對於臣民提供任何的保證,因為共同體不可能想要損害它的全體成員。」如果主權者沒有提供臣民任何保證,臣民又如何得知忠臣於規約對他們而言是好的?主權者若永遠是理所當然的那樣,能恆久維持一開始的初衷,不會損害共同體的全體成員嗎?

社會契約論(02114133)

當主權者利用人民的漠不關心在主權者間自行建立法律那麼人民是否應該遵守?

社會契約論(0214154)

  • 假使國家因某些原因而造成人民之間的隔閡,社會公約還能迫使他人服從公意嗎?或許是說,公意要依憑什麼現?假設公意沒有出現,國家又該如何運轉呢?                      
  • 共同體之中,每一位成員均是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都需服從公意的領導,政治機器才得以靈活運轉,但是若是參與者和參與者之間,想法、意見、利益難以統合,公意的出現因此而難產,那麼,主權者又要依靠誰的意志來行動,政權的生命、公共的意志又該如何持續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26)

  • 文中提及社會契約的條款可歸結為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全力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轉讓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盡可能地完美,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要求了。雖然在社會狀態中,人被剝奪了在自然狀態中的許多便利和自由,然而他卻從其中重新得到巨大收穫。
  • 若每個人皆遵守且服從社會契約論的條款,是否國家內部及社會中便不會再發生權力鬥爭或是隨意剝奪他人生命強奪他人財產的事件而趨向和平完美的狀態?又盧梭提出的社會契約論是否過於理想而不符現實?

社會契約論(02114121)

  • 文中提及,人們在自然狀態中若遇到不利於生存的種種障礙,則會集合形成一種力量來克服這種阻力。然而真的所有人們都會願意交出自身權利來組成一個共同體嗎?
畢竟人們個性不一,有人喜歡自立圖強、有人喜歡團體合作,而且。也無法保證人皆為理性,從而會接受作者所論述社會契約所帶來的種種好處。而且人們聚集一起,效率也不必然升高,難保有人抱持著搭便車的心態,那麼此種狀態下,社會契約就失去其功能,那麼此時人們簽訂社會契約豈不毫無益處,那麼人們真的願意交出部分權利來組成共同體嗎?

社會契約論(02114501)

  1. 文中談到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同時還講到締結契約,脫離自然狀態之後能使人自身的能力得到發展,思想開闊,情感高尚,從愚昧的動物變成有智慧的生物。
  2. 締結社會契約有如此多的好處,人民在締結社會契約之後就像被賦予了新的身份,形成了新的價值觀,改變了人與人之間充滿障礙的關係等得以消除自然狀態中的弊端,但這一切是如何形成的呢?在締結了社會契約之後就立刻生成,還是其中經歷了重新塑造國民的過程?假如是一種過程,那麼這種過程是通過何種方式實現?
  3. 另外,在《紐沙代爾手稿》寫到「歸根結底,政治體既然只不過是一個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過是一種思維中的存在。」政治體是一種思維的存在,也是理性的存在,而賦予政治體行動與意志的是法律,且法律是公意的行為。公意為「共同意志」或「公共意志」,如何達成,自發或是被引導的?

社會契約論(02114161)

社會契約是一個概念,講述著個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一個國家之中,人民應盡國民義務,政府需為整體國民謀利。一直以來,這都是國家運行的規則,各盡其職,那如果,人民與政府間沒有社會契約的存在,沒有義務關係的存在,國家還有辦法運行下去嗎?

社會契約論(02114149)

「主權權力就無需對於臣民提供任何保證,因為共同體不可能想要損害它的全體成員;而且我們以後還可以看到,共同體也不可能損害任何個別的人。主權者正由於他是主權者,便永遠都是他所當然的那樣。」
  • 當成員及主權者出現不同利益目的時,有可能共同體為了爭取利益而損害成員,不論是無心或有意。而遭損害的成員因此選擇不服從公意,卻只能被迫接受公意,也被迫使自由。此時,社會規約是否成為成員們所不能為己發聲的絆腳石?而成員該以什麼角度為自己所遭到損害部份出聲呢?或只能被迫接受公意與自由?然而,他是否仍有權利收回約定的自由,拿回自己的天然的自由呢?

社會契約論 (02114153)

  • 政治共同體的出現是為了維護共同的利益,在義務、利害關係的雙重關係下,人必須(或說被迫)要締結契約,而這份契約既然是各個身為主權者的權利讓渡、利益表達的結果,他就是一個不可能也不會違反他們的利益的共同體,也不會去損害其成員。
  1. 可是時常會聽到人民喊著政府侵害其權利,在這共同體不會損害其成員的利益的前提之下,究竟是國家侵害了人民權益,抑或是人民的立場改變了?
  2. 與此同時,藉由歷史可借鑑,當人民認為利益遭到嚴重損害時,就有可能會推翻政府(例如法國大革命),對於推翻政府這個行為,他是一種換約,還是毀約?(契約是可改變的,但兩者的意義似乎有些不同,就我來看,換約-指共同體的本質並沒有改變,而只是做調整或是主權者的更動;而毀約則是全盤得先回到自然狀態,再根據新的利益考量,結合成一個全然不同的共同體。)
  • 在敘述人與共同體的關係時盧梭提到「人民、公民、臣民」,分別代表集體的結合者、主權參與者、法律服從者,而共同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問題是人民、公民、臣民,三者若不相通,則成員不就被分割了嗎?人不論自願或在義務利害雙重關係下被迫而締結契約,都無庸置疑的是結合者的一部分;但公民的定義是要去參與行使主權,而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閒暇或有能力行使主權(涉及到有沒有足夠財產);同樣的臣民遵守法律,並不代表著他有權參與立法或實行的過程(不論是代議或直接民主),他只是把權力交出去,而非公民般的參與主權行使,這樣不就分割了三者嗎?

社會契約論(02114150)

  • 文中提及,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他能夠已全部共同的力量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向以往一樣自由地」。
  1. 此一結合的形式,是不是具有強制力?或者是由具領導力的人來結合整個社會?又或是這種結合的形式是在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中自然產生的呢?
  2. 「服從於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如果本人是指自己的話,就沒有自不自由的問題。但前文說,每一個全體相聯合的個人,能否說社會由個人與個人互相聯合組成,那必定無法時時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當服從他人時,是否還能算是自由呢?

社會契約論 (02114109,洪聖璐)

  • 盧梭在書中提到「……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讓渡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那麼,他怎麼使人民認同「等價物」是平等分配且與原先喪失的一切事物擁有同等價值,使社會契約論能夠不受其他變因所破壞並維持下去?
  1. 社會契約論中,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意志、生命)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即被人們所撐之為主權者、由社會公約賦予其生命的全部的意志就是法律。而為了不讓主權者被某個以個人利益為優先思考,並可因此違背公意,且認為拋棄義務的傷害遠小於自己履行義務的責任負擔的人(只願享受公民的權利,不願意盡臣民義務的人)--此種非正義長此以往,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於是盧梭為了不使社會公約毀壞,決定迫使這些異議份子服從公意,使政治能夠靈活運轉。由此推論,為了集體共同權益,每個人犧牲部分的權力、財產是必要的,但同時契約也會給予補償--等價物及更強大的權力能保衛他們的人身安全及財產。
  2. 人民是依照自身的自由意志去判斷此「等價物」是否與他為了此契約、國家成立所損失的一切事物有同等價值,若人民覺得無法與心中定義的價值同等,那麼就會逐漸偏向「擁有權利但不盡義務」觀念--有可能因此導致契約的毀壞。
  3. 但要如何判斷這個「等價物」是能夠平等分配且與原先喪失的一切事物擁有同等的價值且能使契約實行下去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59)

  1. 社會契約論是基於犧牲部份個人天性的自由所形成,進而保障了每個人的權益,但當有人不服從時,卻用全體的力量來迫使他服從,那這份契約的成立是否忽略了那些少數民眾的聲音?且是否失去了社會契約論所形成的初衷嗎?
  2. 盧梭提到,每個人犧牲了自己的天性的自由和慾望,來成就了一份社會契約,為的就是可以透過契約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不免是一種為了自保、私心所做出的選擇及行為,但契約的維持是需要靠大家有意識去共同維護的,面對那些不願意遵守的人我們用全體的力量去迫使他們遵守,來達到政治運作靈活運轉的條件,忽視了那些少數人的意見,這還能算是一個有共同意識的契約嗎?
  3.  我們透過結合的力量來形成的一份契約,這份力量對於少數不同意見的人說是一份難以挑戰的,但如果這些人也結合一定的力量去抗衡的話,那麼再次形成的共同意識之契約是否也能讓其他人所接受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43)


  • 盧梭曾在社會契約論裡談到: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在共同體之中接納每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那麼,所謂的最高指導必然是由主權者所統領的權力之下,所形成的社會契約。因此,主權者必定是擁有相當的權力才能夠作為主導。
  • 若是主權者在擁有軍權因此得以成為社會契約的領導者,假如當主權者喪失權力的統治,社會契約是否會就此消失?

社會契約論(02114123)

  • 人生而獨立,每個人都有自己獨有的思考模式,每個人對於自由的想法也不盡相同,為何要把所有的人都納入整個社會契約裡呢?此外,社會契約有其存在的必要嗎?
  1. 如果有人不遵守社會契約,那其餘全體人可以對其人進行強迫手段,使之服從。但為何要如此呢?如果有人不遵守,此人一樣能夠在世界上活得好好的,一樣能跟其他人享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一來,遵守的人生活在他們遵守的世界裡,其餘的人則活在他們自己那自認為有益的世界裡。彼此之間可以說是風馬牛不相及,要是有一方侵害到另一方的話,靠國家的公權力其實也能夠防止,為何需要強迫不遵守之人去遵守他們不喜歡或者沒有任何利益可圖的契約呢?
  2. 如1.所說,要是真的能夠如此,人民都為了自己的利益在生存,不覺得應該要遵守大眾所規定的契約,那麼這樣的社會契約還會有它存在的必要嗎?

社會契約論(02114115)

  • 因為個人力量有限、無法新生,而生存阻力有時候會超過個人擁有的力量,所以必須結合眾人之力,才能獲得保障。不過後面又提到:在任何人不遵守公共意志的時候,得由全體迫其遵守之。
  • 這種組合就很像一群需要遷徙的斑馬,要不脫離群體,孤單的快速死去,要不加入群體,可能可以活得長一些、睡得好一點,不過當國家要侵害你的權力,且法律還說這是對的付出的時候,也只能跟自己說掰掰。

  1. 所以我們都在做一種必需的賭注嗎?在洪流中被鱷魚抓走的不會是自己,和平狀態也沒有來臨過,只是錯以為和平。在這種錯覺的和平之中,又要小心翼翼的越爬越高,試圖確定自己賭得贏,可是這種欲望,是不是又會讓契約崩解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10)

  • 「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生存的總總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這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滅亡。」
  1. 作者在書中第六章第一段話便寫到,他認為在這樣的情境下,個人必須改變其生存方式。接下來作者便提到「集合」起來所形成的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接著,作者又強調,在集合的同時要既不至於妨害自己,又不至於忽略對自己所應有的關懷。
  2. 試問,在每個個人組成了這樣的集合後,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避免上述的狀況?除了「集合」之外 ,當個人面對原始狀態不能再繼續進行的情況,還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方式?為什麼作者會認為「社會契約」是每個個人對於這樣的情況最好的處理方式?


  • 「這一契約的條款乃是這樣地被訂約的性質所決定,以至於就連最微小的一點修改也會使他們變的空洞無效」這說明了社會契約成立的困難與嚴謹。

  1. 既然如此,應該給予每個個人什麼樣的動機與好處,才能夠使他們願意放棄自己本身自然的自由與無限的權利(享有全),而與他人集合成社會契約(道德於集合的共同體)?
  2. 面對契約如此難以成立的情況,是否還有其他更簡單的方式,甚至還可以使給個個人保有他們原來的自由與權利?

社會契約論(02114107)

  • 有沒有評判社會契約好壞的標準?

社會契約只要最微小的修改就會使他們變得空洞無效,這些條款或許從來不曾正式被人宣告過,然而他們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樣的,社會契約既然這麼容易被動搖,且他的條文似乎也沒有實質範本或依據,那麼在現實中應該是難以存在的,那又要如何證明政治狀態比自然狀態好得多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18)

  • 人民公共體是否可以長存?
  • 既然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種根本法律是可以約束人民共同體的,那是不是代表個人和公眾間是沒有共同的上級來裁決的?依照盧梭所論,那麼公眾的自然狀態就會繼續下去,而結合久必然會轉變為暴政或者是空話。因此,人民共同體是否無法長存?因為其終究會回到自然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