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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民主在美國》 02114110

  • 什麼樣的團體才能夠稱為「多數」?
  1. 作者認為在美國多入人的權力與影響力被人為的加強,使人們認為多數就是對的,多數人的權利應該最先被保障等等。
  2. 然而,我們應該如何界定社會上的多數?在現在的社會中,人民可以使用各種不同的方法已表達自己的意見,於是乎,是否只要哪一方的意見在社會中被聽到的多,他們就成為了多數?不是因為他們人數真的比較多,而是因為他們所使用的方法較為人所通用。
  3. 就像社會運動,一個社會運動的產生,在那個階段中,他們的訴求會因為社運的發生而更受到重視,但其實社會運動的訴求並不都出於社會大多數人的意見。
  4. 在選舉方面,選舉的投票率是否都一定超越社會所有有權行使參政權的公民的二分之一?若否,則選舉的結果又該如何符合未參與選舉那真正在人數上代表多數的公民的意志?

民主在美國(02114112)

第八章提到法學家是介於群眾以及貴族、國王之間的族群。法學家熱衷於法律可以為此為暴君效力鞏固統治,也可以帶領革命推翻現有的政權。法學家以作者看來是一群超脫的族群,有著優異的能力,但卻游移於不同的階層之間。法學家以作者的眼光來看是絕佳的掌權者,他們不會受到群眾激情的影響,並且除了他們個人眼前的利益,法學家是不容易受影響的。但也是因為只受個人利益的影響,法學家組成的團體難以長存的,當他們自身有分歧的時候,會有的法學家分離出其他的團體或是升到更高的階層。為了更好的施行民主,需要法學跟民主做結合;但是為了保障民主卻又不能讓法學形成絕對的統治。不過看看各個民主國家,統治階層的菁英分子卻又幾乎都是學法律的。所以作者提到了美國的陪審制度,因為讓人民參與到法學/律的當中是避免法學家獨行並讓人民參與統治的最好的方法。

民主在美國(02114132)

我想起之前美國內華達民兵抗議的新聞,地主那一方雖然是少數人,可是由於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才得以讓政府不得不重視這件事,進而把牛還他。如果今天發生在台灣呢?可能就像苗栗強拆事件一樣,他們去介壽路靜坐絕食抗議到死政府都不會鳥他,還會有人嫌擋路。
雖然有句漂亮話說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我很好奇,人民沒有一定的力量要怎麼對抗受到體制保護又善於操弄法律的政府呢?
可惜的是,亞洲國家的政府大都不允許人民攜帶武器,居心叵測。

民主在美國(02114152)


文中提及「美國賦予法學家權威和任其對政府影響,是美國防止民主偏移正軌的堅強壁壘」,也提到法學家在內心深處隱藏著部分貴族的本性,對群眾行動反感。法學家愛秩序甚於其他一切事務,因此權威的存在是必須的,雖然他們重視自由,但一般把法治置於自由之上。法學家權威影響政府,是防止民主偏離的重要力量,亦或會使其在民主體制下,漸漸變得專斷。

民主在美國 (02114137)

多數人服從少數人,多數人的智力相加一定會贏過單一敵人,大眾的意見就是決定事情的對錯,很多種多數大於少數的概念在我們的生活中根深柢固,以司法來說,英美法系國家對犯人的裁斷很多都是由陪省團來決定,習慣大於法律條文,也就是說,怎麼樣取得大部份人的共鳴,那麼那件事就不是錯的,對於律師或是檢察官來說,變成對事情的對錯不會是看事物本身,而是誰是大多數人的習慣想法裡較合理的行為。
在美國,多數這個詞代表著不一樣的權利,可以取決生命也可以決定任何議題的正確性,在司法上在社會上,這個大熔爐的國家,人種眾多,階層也是一種分歧,其中,在大多數社會裡都佔有大部份的中產階級,他們的喜好是否就是決定國家的未來?他們影響立法,常使法律變更平凡,他們影響選舉,常使正見偏向他們利益那方,也就是中產階級的商人,社會是大家的,每個人的,其中偏袒或是讓國家走向偏向哪一方面利益都非正義的,在美國,民意是否使用多數這個字眼來實施不同的暴力 ?

民主在美國(02114121)

  • 文中提到,立法當局享有最高的權力,它能夠迅速且不受阻撓地提出自己的每一項動議。所以美國成為世界上法律壽命最短的國家,因為美國的立法者從未停止立法活動,且不斷的頒布或修改法律。既然議員代表著多數,可是卻又不停地修改或新增法律,這是否表示多數並沒有一個共同的想法,否則為何法律會變動得如此頻繁呢?

民主在美國(02114107)

  • 文中不斷提到民主制度下的多數決會帶來多數的暴政,少數似乎又無法充分表達民意,那麼真正的民意到底在哪裡?
在美國,多數既擁有強帶的管理國家實權,又擁有如此強大的影響輿論之實力。多數依但提出一項動議,可以說不會遇到任何障礙。不只包括阻止通過動議的障礙,甚至推遲表決動議的障礙,以及留出點時間在表決的過程中聽一聽反對者的呼聲的障礙。這樣處理問題的結果,對於未來是有害而危險的。

民主在美國(99135086)

  1. 美國唯一典型的”大熔爐”社會,因此人人平等下的政府,是最快讓人民願意服從的宣言,自由女神就象徵美國全民的驕傲矗立在那。
  2. 不管以多數人或少數人的主導,都在象徵一件事,那就是權力國家的概念,人都在找尋最符合他們口味的政體,體制上的批評只會一直發生,沒有甚麼絕對的政體,但有絕對的國家和人民。
  3. 台灣是民主與共和的混和體,蔣中正時期雖說是以國家為主人,但是卻採行威權體制,到現今處處號稱民主與平等的台灣,或許擁有中國君主制的血液與脈絡,與全世界獨一無二的五權分立,因此有些老一輩的人,在官員來訪時,還會向官員下跪陳情,這應該會令西方國家一頭霧水─若是民主政體,人民是頭家,為何要對人民的代表下跪?台灣人民是在對誰跪?

民主在美國(02114135)

立法者在使行政權的代表們完全屈從立法機構的任性的同時,也把民主政府的本性容許行政權的代表們可以行使的少數權力拿走了。
什麼是民主政府容許行政權的代表們可以行使的少許權力?

文中提及多數的意見凌駕於上,立法機構受多數意志左右,現在許多民主國家都是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意見,如此一來多數便變成專制,而這又與民主所訴求的相違背。少數的權力被剝奪。現在的世界又沒有一種制度可以有效地解決此種矛盾。
該怎麼樣才能消除此矛盾?
試想有沒有可能有這種制度的產生?
民主是否肯定了多數的暴政?

民主在美國(02114116)

  • 多數的民意,對於民主,是好還是壞?

  1. 於第七章開頭所述,"民主政府的本質,在於多數對政府的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這句話點名了多數民意在民主制度下的重要性。但在接下來的文中,卻道出多數的無限權威的種種弊端。並且作者在文中也表明"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令他討厭,但他卻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
  2. 因此我對於民主制度之中,多數的民意到底扮演著何種角色感到疑問,到底統治國家是該遵循民意還是該參考民意呢?


民主在美國(02114149)

  • 「美國人規定立法機構的成員由人民直接任命,並將他們的任期定得甚短,使他們不僅服從選民的長遠觀點,而且服從選民的臨時動議。」
  1. 美國立法機構的成員任期短,但又服從選民的長遠觀點;而臨時動議可能沒有人事搬風的問題,但對於長遠觀點,是否會因任期短、人事搬風造成難以達成?
  2. 相較之下,台灣的官員基本上易忽視短期的政策而以長遠的較有成果的政策為目標,但又因台灣的頻繁人事更換而導致最後沒有成效,甚至是承接後淪為空用,而短期政策又因被忽視反而容易發生問題。
  3. 然而,美國立法機構的成員服從選民長遠觀點是否僅於「服從」?而或是美國擁有足以在短期任期中能完善規劃遠程計畫的能力?

民主在美國(02114123)

  • 當多數人的意見成為主流時,民主所呈現出來的樣貌將可能只有單一面向。但如果今天,換成是少數人的意見當道時,那將會出現甚麼樣的民主呢?
  1. 不管是當時美國、台灣,或者甚至是世界上實行民主政體的國家,都是由多數人的意見才算稱得上是意見,多數則代表正確,多數則代表美好,但是多數的結果可能會使一國陷入一言堂的局面,大家說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所有的議題都可能會被草率決定。
  2. 如果,各個民主國家都只考慮少數人的意見時,那整個社會或整個國家會有甚麼變化?而我所說的少數人意見當道並不代表只考量少數人的意見,而是以少數人的意見為主流價值,進而去決定國內大小事務。
  • 延伸:若是今日只考量少數人意見而進行裁決或審判,那麼其實就像當時美國的法官一樣,在面對民事訴訟時,其權力之大。進行任何民事訴訟時,基本上不會被陪審團給反對,所以可以算是一種專斷。然而陪審團的功能,只在於觀看整個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正確與否。這時是否就會被稱作是少數暴力呢?我們常會聽到多數暴力或多數暴政,但為何很少聽到少數暴力或少數暴政呢?難道是因為受到少數人的影響並不足以稱之為暴力?抑或是人們不想去承認自己所屬的多數被少數人迫害的心理狀態,而沉浸在一種自我說服的狀態?

民主在美國(02114118)

  • 文章提及:當一個人或一個黨在美國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向輿論.立法機關.行政當局.公安機關.陪審團等告發都是無用的,因其都是受到多數的影響。但若立法機關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受多數激情擺佈,行政權擁有自主其是的權利,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 但美國的議員為民選產生,而選出的代表即是多數民數的呈現,在此前提下,立法機構是代表多數民意,為了連任等因素,其政策或立法勢必會受民意影響,那麼立法機構該如何避免受多數民意擺佈?

民主在美國 (02114109 洪聖璐)

  • 立法機構的暴政才是真正最可怕的危險,即使也會出現行政權的暴政,那也是在很久以後,因此不足為懼嗎?
  1. 以近期台灣的案例來說,政府以行政權干預司法獨立審判性並使立法權淪喪——其掌控了司法、且使立法權逐漸走向與民意相背的極端,才因此導致了太陽花學運的產生,他們佔領立法院,使立院一度空轉——因為他們認為立院的「代議」已無法回應確切的民意,而是在應和行政權。
  2. 那麼,當立法機構無法正確行使其權力,被行政權牢牢掌握住時(立法院是行政院的橡皮圖章?),還能夠說行政權的暴政不足為懼嗎?

民主在美國(02114126)

  • 多數在美國擁有無限權威,甚至在某些州司法權也變為多數表決,這是否是體現主權在民的絕對民主?又司法權本該獨立於其他政府機關之外,這樣是否剝奪了司法的獨立性及司法者的職權及意義?
  • 在某些州,立法者把司法權也變由多數表決;而在所有的州,立法者甚至使司法人員的生活都依存於立法機構,因為立法機構把每年規定法官薪金的權限交給了它的代表。習慣法比成文法走的還遠。
  • 多數的無限權威及其快速堅定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美國不僅使法律趨於不穩定,並且對法律的執行和國家的行政活動發生了同樣影響。

民主在美國(02114111)


  • 立法的不穩定性對於民主政府來說,全然為弊?


  1. 民主制度常要求改換新人執政,在行政權不穩定之下,立法權的不穩定性也隨之提高。而這樣的情況,是會隨著授予立法者的權限和行動手段的增減而增減的,因此,當授予立法者的權限越大,則立法的不穩定性就越高。
  2. 但在美國,立法當局本就享有最高的權力,因此它可以不受阻擋地提出法案、審議並通過,也確保立法機構的獨立性;所以,如果因為認為立法的不穩定高而欲削弱立法者的權力,影響了國家最重要之制訂法律的權限,則問題就不只是在於立法機構,而會影響國家各方面,造成很大的問題。
  3. 美國固然因立法的不穩定性而成為世界上法律壽命最短的國家,立法者從來沒有停止過立法活動,不斷頒布或修改法律,導致對於法律的執行及國家的行政活動趨於不穩定。但是,這樣的做法,不也能夠常常讓立法者重新檢視之前的法案,修正不適當之處,使整個法案更加完善,更符合民意所趨?

民主在美國(02114115)

熊彼得在1942年出版的Capitalism,Socialism and Democracy即主張:“民主的方法是一種達成政治決策的制度安排”。
組成國家後,必然需要去接受服從多數的決定,因為共識決在實然層面上根本不可行。選舉代表人若是不配合選民的要求,則社會契約的承諾便會開始崩解,因為這種“信任”太脆弱,組成的初衷其實就是自利。
所以如果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專制真的存在,把它剷除後所產生的體制還是民主嗎?還是原本社會契約論的劃定嗎?
制度不可能完美,民主也必有缺陷。只是人必須用這種生活方式繼續生活著。



















民主在美國(02114102)

  1. 一般我們對民主的認識不外乎是平等、自由等老生常談的好處。在這樣的狀態下,常常發生多數人的意見影響、箝制少數人的意見,甚至造就多數人對少數人的迫害及傷害。這種多數暴力的情況亦是民主可能會帶來的危險。而文中提及美國削弱多數暴政的其中一個方式便是藉由次級的權力機構來當成是政府與個體之間的緩衝。
  2. 那爲什麼台灣也有像是國會、地方議會及各鄉鎮的次級行政機構的存在,但是多數暴政的情況依舊頻繁?

民主在美國(02114158)

文中提到「讓法學家參加政府,對國王是比較有利的,如果政府的專制是以暴力進行的,那麼,再把政府交給法學家管理以後,專制在法學家手裡將會具有公正和依法辦事的外貌。」
我認為,就像是在台灣,很多的政治人物都是由法律系出身的,那麼若是把一個國家交付給非為人民著想的領導者而且又是由法律系出身,他們是不是就會因為比較清楚法律,並且知道法律的漏洞,便利用這個漏洞來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和利益?導致整個國家的運作會掌控在法學家手上,但是因為他們具有專業,所以能夠把那些看似不正義的事情變成合理的依法行事。

民主在美國(02114146)

除了法學家之外,人民就沒有其他信任的人來管理政府了嗎?

  • 在近來台灣的社會中,總統一向有法律系的背景,但擁有與貴族相似的地方,究竟是否適合管理政府?
  • 人民又為何信任法學家並相信著其專業知識,那不是法學相關的人便不適合管理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