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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共產黨宣言(02114501)

  • 受柯思婷學姐「共產實現后,人是否還是人」的問題啟發,加之馬克思「人與動物的區別是勞動」的觀點,我認為即使共產實現之後,人還是人。
  • 但是,是否有人存在就有政治存在,而政治存在的條件是什麼?當共產社會實現之後,政治存在的條件是否與非共產社會的政治存在條件不同?       
  • 如果說人從自然狀態進入到政治共同體,形成國家,從此人獲得了新的身份,創造了國民之間新的關係,人獲得了重生。共產社會實現後,剝削、家庭、政府、國家等的消亡是否也意味著人在某種程度上獲得了另外一種重生的機會?
  • 馬克思所言社會只由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組成,資產階級滅亡共產實現,無產階級不再受到剝削而得到解放,人民從此和諧地生活在一起,沒有國家(暴力機器),沒有政府(外在權威),只有生產與再生產以及永遠都能夠通過公有的生產資料自給自足,人如果有慾望那將不是希望獲得奴役他人為自己勞動的權力。
  • 生產資料的公有使得社會關係是完全平等的,人只要勞動滿足自我的需求即為人的本質,那么這樣的共產社會實現後,政治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呢?如果政治還是必然要存在,它必然存在的理由是什麼?而它存在的具體形式又是什麼?

2014年6月2日 星期一

共產黨宣言(02114501)

  1. 共產黨宣言提到,無產階級不是要消滅供直接生命再生產用的勞動產品的個人佔有,而是要消滅佔有奴役他人勞動的權力。並且提到「把資本變成公有的、屬於社會全體成員的財產,這並不是把個人財產變為社會財產。這時所改變的只是財產的社會性質。它將失掉它的階級性質。」無產階級沒有財產,不是因為說他們完全沒有支撐生存的資源,而是因為他們勞動所獲得的東西僅是為了增值統治階級的資本而存在,為維持其而再生產。可見,共產主義並非要消滅個人財產的佔有最終使財產均分,而是寄望消滅資產階級以後,無產階級不再因為被奴役勞動和剝削而成為實質上的無產。
  2. 當私有制不建立在剝削與奴役之上,僅作為個人財產佔有的角度上看,倘若共產實現,資產階級被消滅,「無產階級」(其實我認為如果社會僅存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兩個對立的階級,資產階級消滅后,無產階級也不再存在,猶如『大』一旦完全消失,『小』因無法對照也不能成為『小』一樣)仍能提供直接生命再生產的勞動產品並且不受剝削而最終從無產而成為了「有產」,而這部分的個人佔有在共產社會中是允許存有的。
  3. 這樣說的話,共產的最終目的使無產階級變為「有產」而最終實現不具有佔有奴役他人勞動權力的「私有」嗎?「共產」和「私有」是否可以並存?

2014年5月25日 星期日

民主在美國(02114501)

  1. 「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質力量進行壓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國則考精神進行壓制,連人們的意志它都想征服......在民主共和國,暴政就不採用這種辦法,它讓身體任其自由,而直接壓制靈魂。」在民主共和國當中,多數人的思想往往會鉗制少數人的思想,使少數者不敢發聲,以這種方式變相剝奪少數人言論的權利。而托克維爾則認為民主的最終目的應當是保護少數和個人的利益,因此希望通過削弱多數的暴政來保障民主。
  2. 但是,在此之前是否需要思考少數者是「何種少數者」?少數者身上是否需要具有某種特質才使得他們的思考是值得尊重的和接納的,還是說「只因為他們是少數」,他們的意見就必須要被接納,以此來證明「民主共和國」的民主不是多數的暴政呢?如果「少數者」是需要被分辨的,對於少數者為「何種少數者」的判斷又來自于誰?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聯邦黨人文集(02114501)

  1. 「我們所要探究的重大題目就是,保護公益和私人權利免遭這種黨爭的威脅,同時保持民眾政府的精神和形式。」由於人獲取財產的才能多樣,因此產生佔有不同數量財產的狀況,各財產所有人受感情和意見影響,使社會劃分黨派,形成黨爭。黨爭基於人的天性,只能控制其負面影響,而不能消滅也不應該消滅。可見,黨爭有其弊端但必然應該存在。
  2. 黨爭因人的多樣性與利益的不一致性而形成,而「公益」似乎是個體單獨的利益通過轉化而形成的某一抽象的利益集合,而此時的「公益」更傾向于一致性,並且說要保護公益使其免遭黨爭的威脅,則更像是追求「一致性」的目標。這種說法與黨爭存在的必要性相違背,那麼此重大題目為何是值得探尋和解決的?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02114501)

  1. 文中談到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同時還講到締結契約,脫離自然狀態之後能使人自身的能力得到發展,思想開闊,情感高尚,從愚昧的動物變成有智慧的生物。
  2. 締結社會契約有如此多的好處,人民在締結社會契約之後就像被賦予了新的身份,形成了新的價值觀,改變了人與人之間充滿障礙的關係等得以消除自然狀態中的弊端,但這一切是如何形成的呢?在締結了社會契約之後就立刻生成,還是其中經歷了重新塑造國民的過程?假如是一種過程,那麼這種過程是通過何種方式實現?
  3. 另外,在《紐沙代爾手稿》寫到「歸根結底,政治體既然只不過是一個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過是一種思維中的存在。」政治體是一種思維的存在,也是理性的存在,而賦予政治體行動與意志的是法律,且法律是公意的行為。公意為「共同意志」或「公共意志」,如何達成,自發或是被引導的?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501)

  1. 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并補救自然狀態下種種不合適的地方,於是需要設置一個明確權威并使每位成員必須服從它,而後明確提出,加入社會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同時「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佈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可見,統治者需要在法律約束下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在此情況下,人民必須服從于他。
  2. 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不能覆蓋各個方面同時亦無法預見突發事件,當事情的發生超出了法律本身所規定的範圍,統治者則需要做出決策。比如說該國毫無預兆地遭受外國的侵略,此時對於統治者而言,在極端的情況下「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需要取代「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統治者需動用大量的軍費來抵抗外國軍隊,而軍費或許就來自於運用「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而非「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來課征人民的財產,由此看來似乎人民的私有財產權被侵犯了。然而,如果不這樣做的話,最後若因軍費不足而使國家淪陷,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則將受到更大的侵害甚至連他們自身都要被奴役。
  3. 這是否意味著訂立契約建立國家,統治者按照法律統治之外,人民的私有財產亦不能保證一定能夠得到保護?那麼,還可以說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嗎?進一步深究,如果說政府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那麼保護私有財產是否還有更深的目的,如果有,它的目的是什麼?

2014年4月27日 星期日

利維坦(02114501)

  1. 如果每一個人對每一個人的戰爭狀態是單純的自然狀態,那麼人們如何達成共識自願服從一個人或一個集體,按約建立國家?
  2. 「人性竟會使人們如此彼此互相離異,易於互相侵犯摧毀」,人性的本質使得人們處於個人與個人的戰爭狀態之中,而這種狀態因與人性相符,因此是自然的。既然戰爭狀態是自然的,其相反面和平狀態則是不自然的,而達到和平狀態需要人們放棄或讓出自己的權利來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並且,這個按約建立的國家不是基於國民意見的總和,而是一個「人格」,是國民達成共識再經過轉化而成為的新的統一體,那麼在彼此互相為敵的狀態下,是什麼讓他們達成了共識去訂立契約,而且要去維持一個不自然的狀態呢?
  3. 在人人相互為敵的戰爭狀態下,任何事情都是公道的,沒有是與非,沒有公正與不公正,沒有你我的財產之分,沒有統治權,這就是單純的天性使人處在的惡劣狀況。但是會不會對於某一些人來說,這樣一種「惡劣的狀況」正是他們想要處在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讓所有人都同意訂立契約是否更加艱難,那麼按約建立的國家還有可能出現嗎?

2014年4月12日 星期六

君主論(02114501)

  • 如何成為以及更能成為獅子與狐狸集一身的君王?

  1. 這個問題好像有點類似宜家提出的「馬基維利沒有講清楚君王應有的品格是如何被創造出來的」,但我在此做幾個設想,這樣的君王出現的因素可能會有哪些。
  2. 這種品質可能是本性中存在的。正如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談到「一部份人天生註定治於人,一部份人則註定治人…那些要屬於他人而且確實屬於他人的人,那些能夠感知到別人的理性而自己并沒有理性的人,天生就是奴隸。」由此推論,我們是否可以說,統治者天性中所具有的統治品質就必然讓他們成爲了「自然君主」,這樣的一種自然為規律且必然發生。那麼既然作為君王的品質是自然地被設定好的,作為非統治者的民眾自然地不應該質疑作為治理得好的君主的品質到底該是如何,去評判其道德或是不道德,因為他們已經被設定為不具有此種品質,也無需具有此種品質,那麼他們已經缺乏了批判一位「自然君主」的存在的能力。
  3. 這種品質是完全被創造的。類似蘇格拉底對於「哲學家國王」的培養,用一些實用性的技巧比如幾何和算術,而這裡則應該會是軍事和統治術等,去學會此種統治技能從而再內化為品質運籌帷幄,可是,教會君王這些品質是誰?到底是有一位深諳此種技術和能力的人嗎,那他爲什麽不先讓自己成為君王?還是君王的這種能力和品質的加深是在實際的政治參與中逐漸自我培養的,那這個自我培養的過程是如何進行的呢?
  4. 這種品質只是理想化的模型,事實上并沒有辦法實現。正如馬基維利只是在《君主論》中寫出作為一位統治得好的君主應該具有什麽品質,而我不知道他是故意還是無意漏掉了這樣似乎面面俱到的君主的形成原因。這是否說明他本身就沒有「如何形成」的概念呢,即覺得這種君主出現是有可能的,但是并不知道如何讓他「出現」;還是說他知道自己提出的君主擁有只是非常理想化,卻沒有辦法真正讓其實現的品質而故意忽略掉了「如何」這一部份呢?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君主論(02114501)

  1. 道德與非道德,何者代價更大?
  2. 道德產生于共同體當中,當獅子般兇猛和狐狸般狡黠的君主統治此共同體時,權力就與道德或非道德捆綁,或者說權力同時與道德,非道德捆綁。擁有兩者品質的君主的目的是受到人民的尊敬,維護統治,那麼其手段的形式,權力的實施若只是指向目標,當目標必然實現時,其手段的道德與否都沒有意義。
  3. 但是,在權力的實施過程中,對於手段道德與否的選擇往往會使君主所必須要為其選擇的一方付出代價,而這種代價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目標的實現與否,此為目標與手段的斷層,亦即不能再假設目標必然會實現。
  4. 那麼,既然道德與非道德的手段都要付出代價,當君主作出選擇時,他應該考慮的是手段的道德與否,還是哪一種代價的付出是他本身能夠承擔的?還是說其實任何一種選擇付出的代價本身所帶來的結果都有可能會超出君主所能承受的範圍,這樣看來似乎他做出選擇之後,所帶來的最終結果都已經不在君主所能控制的範圍之內了。
  5. 舉個例子,《紐約郵報》曾經以頭版刊登由新聞記者阿巴斯拍攝的一名男子即將被地鐵列車碾壓的照片,從而引發了新聞攝影倫理的討論。拍攝意味著新聞記者要放棄救人的機會,而救人意味著新聞報導喪失「不要試圖改變或影響事件」的新聞倫理規則,而記者不應該作為故事的一部份。新聞記者的選擇所影響的一個人的生命,但是作為君主,對於兩者的選擇所影響的或許會是整個國家的發展和人民的生命,在這樣的狀況下,我們更應該去探討在兩者的選擇面前,代價對君主而言意味著什麽,以及在無法預知結果時,懂得如何分辨代價的大小而作出選擇。

2014年3月18日 星期二

政治學(02114501)

  1. 人為政治動物是「天生」的,但亞里士多德同時提出「人一旦趨於完善就是最優良的動物,而一旦脫離了法律和公正就會墮落成最惡劣的動物」,這句話的意思是否可以理解為,人雖為「天生」政治動物,但這種動物的優劣性是通過後天形成的?
  2. 他把人墮落成最惡劣的動物的原因歸結為「離開了法律和公正」的外在原因,但是人性中本身就存在惡的部份則沒有被觸及。那麼,如果說能夠運籌帷幄的人天生適合于做統治者,能夠用身體去勞作的人天生是奴隸,同樣的,可不可以說本性為善的人是天生優秀的政治動物,而本性為惡的人天生是惡劣的政治動物,而不需加諸於法律和公正?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王制篇(02114501)

·哲學家成為國家的主人后,其所面臨到的最大的問題將會是什麽?
  1. 文章有論述到哲學家一旦成為國家主人,他們會重視正義和由正義而來的光榮,以高尚的品性建立城邦制度,帶給民眾福利等這些讓哲學家成為國家主人的益處,并以此來論證為何哲學家可以成為優秀的國王。但是,這些理想的假設如果變成了現實之後,其實行的過程是不是一如想像般的順利,還是說這位哲學家國王在執政過程中所面臨到的問題會將他或是整個國家推向一個與之前的設想完全相反的境地,,而其將面臨的最大問題是來自其內在的矛盾還是外來的衝擊呢?
  2. 我相信若是哲學家成為國王后,亦想用這種至上的善和正義建立法律,賦予民眾良好的品德與高尚的生活以及繁榮昌盛的城邦。但哲學家想要保持心中真正的善和正義需要有益而不受拘束的孤獨,而這種孤獨參與世俗政治后,就猶如文中所說「好像孤身一人落入猛獸群中,既不願意參與作惡,又不能當槍匹馬地抗拒所有人的野蠻行徑」,其所面臨的是外來的非健全和健全體制下都會存在的惡,對待外在環境無能為力之下,他將會是保持孤獨堅持終生的善無所作為嗎?若是如此其作為執政者的功能在此時則不再存在了。
  3. 對於自身而言,他面對外在的這種困難時想要抗衡,進行的則將會是一場長期的鬥爭,長期鬥爭是不能明目張膽用武力進行的,但是卻是懷著恐懼警惕不正義之人的行為所對國家所造成的影響。長期的鬥爭會使人在理智的偽裝下成為有教養的復仇者,如此一來,其哲學性的高尚,優雅甚至幽默都將會在不知不覺中耗費殆盡,作為哲學家的個人面臨的會是自己靈魂的畸形,在發現這一切之後,他又將如何看待自己的身份?

2014年2月23日 星期日

克里托(02114501)

  • 用公民道德對私人道德進行的自我審判是否正義?

  1. 蘇格拉底申辯后無改被處死的結果,在「克里托」中通過以公民身份強調契約的責任,國家的地位與價值,聽從法律的最終審判。并認為以逃亡的不正當來抗衡法律審判的不公,即以惡報惡絕對不可,而且對逃亡獲生后的生活倫理的正當產生懷疑。這一切如果說是蘇格拉底說服克里托自己因維護國法尊嚴(即使審判不公)而最終心甘情願受刑,倒不如說是蘇格拉底正用自己的公民道德對私人道德進行的自我審判的說服過程,這樣的自我審判是否符合正義?在其他歷史條件下,倘若公民道德是建立在不完善或是非正義,又或者是特殊條件下的國家法律之上,即作為基礎的一切並非毫無問題,建立在此之上的公民道德會不會是「違章建築」?如果再用偏離正道的公民道德作為標杆去衡量私人道德而不自知,最終的自我說服過程變成強有力的自我審判,或許不僅正義不存在了,被錯誤所影響的更多人所構建的國家和社會,可能被洗腦般地把「違章建築」正當化,「違章建築」之下的基礎錯誤將不再有人知曉,無法得到改變。所以說,這種自我審判的正義性值得思考,而且其危險性也是不容小覷的。
  2. 在正常國家機制下形成的公民道德值得尊重,理性思考人并不能夠時時以自我的價值觀去任意形塑和解釋法律,否則則會造成混亂和無序。然而,在馬克思正義觀下,他認為正義與否取決於是否符合社會發展的要求和廣大群眾的利益。原子化的個人在龐大的歷史和社會發展面前需時時進行檢視自己行為是否符合大眾利益,如果正義的概念如此,則不必理性思考這樣的一種大眾利益是否是被塑造的假象。而私人道德的高度存在性的彰顯才使人真正思考何為大眾利益,而不用再被充滿心機的國家機器操控下的公民道德所蠱惑,進行非理性的,以「公民道德」為標杆的所謂「正義」的自我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