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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3日 星期二

共產黨宣言(02114109 洪聖璐)

  • 共產黨宣言中所說的「公妻制」,如果可以實施,那需要什麼條件呢?
    文中說此制度無須共產黨人來實行,因為它本來就存在。即使在資產階級中,也是隱匿的實行公妻制,且以此為樂。他們只是偽善的隱藏起這一切,並嚴厲批評公開實施此制的共產黨人罷了。
    那麼,如果在現今資產社會中,若要實施的話需要什麼條件呢?

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民主在美國 (02114109 洪聖璐)

  • 立法機構的暴政才是真正最可怕的危險,即使也會出現行政權的暴政,那也是在很久以後,因此不足為懼嗎?
  1. 以近期台灣的案例來說,政府以行政權干預司法獨立審判性並使立法權淪喪——其掌控了司法、且使立法權逐漸走向與民意相背的極端,才因此導致了太陽花學運的產生,他們佔領立法院,使立院一度空轉——因為他們認為立院的「代議」已無法回應確切的民意,而是在應和行政權。
  2. 那麼,當立法機構無法正確行使其權力,被行政權牢牢掌握住時(立法院是行政院的橡皮圖章?),還能夠說行政權的暴政不足為懼嗎?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聯幫黨人文集(02114109 洪聖璐)

  1. 文中提及,「……人的團體不宜於同時既做法官又做當事人。」在此段敘述中,筆者認為他的個人利益會使得他對案件的判斷失準,亦可能敗壞其正直的品性(為何判斷失準會敗壞其正直的品性?品性的正直與否會影響整個體制嗎?)——因此人的團體中,不能有裁判兼球員的情形出現。但在內閣制的國會中,內閣閣員及內閣總理由議會議員兼任,同時掌握行政及立法的權利,以英國為例––—此舉反而提高了行政效率,且沒有敗壞其正直的品格。那麼,筆者要如何解釋這個例子?
  2. 文中指稱,純粹的民主政體是由少數的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且其無法阻止派別鬥爭的危害——因為它是由「少數公民」組織的團體,因此容易挑起大眾犧牲他們的動機(菁英民主取向?);而共和政體的政府則是由其餘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也就是體現了基礎民意,使公眾的意見得到提煉和擴大,且他們的愛國心及對正義的熱愛不會因為戰時的考慮而犧牲「國家」——因此,這更能符合公眾的利益,也更不會被替換。若在民主政體中,是由經濟實力雄厚、政治背景深遠的少數擁有「特權」的公民親自組織、管理的政府的社會,且其能夠聽取其他民眾的聲音、並下放權力,那麼大眾還會選擇犧牲這些「弱小黨派、少數黨派」而施行共和政體嗎?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 (02114109,洪聖璐)

  • 盧梭在書中提到「……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讓渡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那麼,他怎麼使人民認同「等價物」是平等分配且與原先喪失的一切事物擁有同等價值,使社會契約論能夠不受其他變因所破壞並維持下去?
  1. 社會契約論中,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意志、生命)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即被人們所撐之為主權者、由社會公約賦予其生命的全部的意志就是法律。而為了不讓主權者被某個以個人利益為優先思考,並可因此違背公意,且認為拋棄義務的傷害遠小於自己履行義務的責任負擔的人(只願享受公民的權利,不願意盡臣民義務的人)--此種非正義長此以往,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於是盧梭為了不使社會公約毀壞,決定迫使這些異議份子服從公意,使政治能夠靈活運轉。由此推論,為了集體共同權益,每個人犧牲部分的權力、財產是必要的,但同時契約也會給予補償--等價物及更強大的權力能保衛他們的人身安全及財產。
  2. 人民是依照自身的自由意志去判斷此「等價物」是否與他為了此契約、國家成立所損失的一切事物有同等價值,若人民覺得無法與心中定義的價值同等,那麼就會逐漸偏向「擁有權利但不盡義務」觀念--有可能因此導致契約的毀壞。
  3. 但要如何判斷這個「等價物」是能夠平等分配且與原先喪失的一切事物擁有同等的價值且能使契約實行下去呢?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09 洪聖璐)

  • 霍布斯在書中所提及的共同權力——「利維坦」是否與政府論次篇一書中所提及的「政府形式及統治者」與權力(成為統治者的先決條件即是需要擁有權力)的集合體是相似的?
    《政府論次篇》寫道「政治社會是起源於自願的結合和人們自由的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於是他們自由選擇出的統治者及政府便要保護他們的財產、且不能背棄與社會之間的「契約」;而霍布斯的《利維坦》中的「利維坦」也是根據國家每一個人的授權,而能運用託付給他的權利與力量來保護國家、指示人民的作為來獲取更多的利益等。
    那麼,是否可以由此推論,此三者(利維坦與政府形式及統治者、權力)間的關係是相似的?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利維坦 (02114109 洪聖璐)

  • 無論在何種體制下,建立一個「共同權力」來維持國家的穩定,如由全民認可並授權的「利維坦」,是必須的條件嗎?
文中提出,若人們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來治理,便會使人民感到不快樂及莫大的哀傷。以下將分點論述之。
首先,人會因為別人對自己的評價與自己對自己的評價不同(過低或不符合其期望值),就會試圖窮盡自己的力量、以較激進的方式脅迫、傷害對方來提升他對自身的評價,藉此殺一儆百。
再來,人會因為彼此意見相左而產生紛爭,無法協調之下便會造成爭執、甚至是戰爭。再加上當人在處於安逸的生活環境中,時常認為自己比他人更聰明、更高人一等,因此他人都應該服從自身、堅信自己能夠很好的管理城邦,與此同時,「人與人」間的競爭與不信任感便油然而生。
此時,能制止這些行為發生的即是建立一個「信約」能讓大家遵從。而信約是人為的,因此為了使信約能夠永久的被維持、鞏固並執行,就需要一個使人們畏懼且心甘情願服從、並能指導其行為且能謀求共同利益的共同權力--「利維坦」就應運而生--那即是由人民選出,最能託付其意志的個體。
但是,若人民一開始所賦予「權力」的對象,逐漸無法符合民意且無法保護國家、使全體人民都能夠獲得利益--試問,「共同權力」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嗎?

2014年3月10日 星期一

王制篇(02114109 洪聖璐)

蘇格拉底所提出的教育方式,及當今台灣現行的教育體制,兩者哪一個比較適合台灣呢?
            
      蘇格拉底在本篇中提到一個觀點:「在他們年輕時,要學習算數、幾何及辯證法前,必須先學習各種預備性的功課——最重要的是不能強迫他們學習。因為強迫一個人學習是什麼也學不到的,而是要用遊戲的方式去探知每個孩子的天性。」他強調的是讓孩子順應自然成長,輔以遊戲的方式去讓孩子逐漸喜歡上學習、慢慢地發掘出自己的興趣——如此便不會使人對學習產生厭煩而逐漸厭棄它。  
       

      待長大了一些之後,再佐以體育訓練,此方式除了能夠鍛鍊體能外,主要是為了觀察孩子是否有堅毅不屈、勇於突破困境的精神。等到大致完成這些基底之後,孩子便會用這些習得的理論開始去進行初步的思考,鑽研他最初分散學習所得到的知識加以整合,研究出它們相互間的關聯及事物的本質。
但是,整個過程非常的漫長,至少需要五十年的磨練才能成為足以統領國家的「保衛者」。換句話說,這種教育方式是需要整整五十年左右的時間才能夠培養出一位優秀的人才。台灣的教育則相對的比較制式化。從國小到高中全部都被大量的考試所淹沒,思緒也逐漸被同化,之所以讀書就只是為了能夠考到一間好的高中、好的大學,以至於連自己真正的夢想仍舊遍尋不著——等考上了大學後卻被要求要有自主的思辯能力、自我思考的意識、要開始想未來的自己究竟想要從事些什麼工作……等等。     
   
      可是,這樣的教育卻可以產生同質性較高的人才去相互競爭,彼此間擦撞出火花使得雙方能力能夠有大幅度的提升。相對的,也容易產生因相似性過高而無法分工合作、團隊行動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想問的是,這兩種體制各有利弊,但哪一種才是比較適合台灣的制度?或者是說,除了這二者外,什麼樣的制度能夠更貼近台灣目前的教育現況?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克里托(02114109 洪聖璐)


  • 為什麼蘇格拉底重視雅典律法勝於其他,甚至凌駕於自身存在價值之上?

       蘇格拉底在整段對話中不停強調律法是不可覆滅、或被推翻的,還有國家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此處的律法指的並不是「雅典」城邦的律法規範,而是他心目中律法的「模範型」,一旦這個標準侵毀,國家則會覆亡——於是,國家的重要性便應運而生。

       與其時代背景相關,由於雅典當局正試圖消除人民由於伯羅奔尼撒戰爭戰敗所產生的挫敗感及羞恥感,為了穩定民心,便開始剷除一些擁有自主思辯能力的「異端份子」——而蘇格拉底就成了是當局首要針對的目標。或許為了國家的存亡及律法的存滅與否,蘇格拉底才會選擇向現實妥協——這是一個值得去探究的論點。

       讓我產生上述想法的便是蘇格拉底假設他逃脫以後,國家及雅典人的法律所產生的一連串的譴責與反應。但這也許並不是真正的國家、雅典人的律法會有的現象——而是蘇格拉底在自我想像中,最為完整、毫無缺陷的律法所給他的警告,同時也是蘇格拉底對自己所下的心理暗示——這個暗示不僅說服了自己,也以此說服了克里托。
          蘇格拉底理想中的律法給的「諫言」即是叫他不能夠違反法律、不可以懷疑法律的正當性——但是,難道為了要證明自己服從於律法,就必須從容就義、必須將自己年歲尚幼的兒女交給所謂的好朋友撫養成人嗎?這將是另一個需要仔細思索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