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本社會中,國家的出現是為了保障私有財富,而當無產者力求推翻現有私有制度(因為自己已一無所有),也等同於宣告國家最重要的意義不存在,使整個國家瓦解,而國家存在的意義除了保護私有財以外,同時也保障人身安全,那國家瓦解後,誰來保護全部的無產者?
- 若說國家瓦解之後,將組成一個由無產者所領導的組織,來進行共有財的分配,但只要有組織,就會有階級,只要有財產分配(還得確定是否公平),也會有階級,那這樣不就是共產宣言所希望打破的階級制度又重生了嗎?這或許不算是革命,也只是另一種階級衍生的改革,我想知道如果不想發生階級復位的事情,那該怎麼樣去防止它?
- 在資產階級不斷剝削之下,工人只能苟且求生,維持自己下一次勞動的生存能力,也使得工人並沒有任何積蓄、置產,而出現了「工人無祖國」這句話,這代表了剝削行為抹滅了工人們的民族性;但在聚集廣大的無產階級後形成了無產階級組織,經由交通網絡串連起來後,形成一種獨特的民族,為什麼不說工人其實也是有祖國的呢?(當然這並非指血統、種族上的民族),是否該思考一下「民族性」在無產階級革命中的重要性?
2014年6月2日 星期一
共產黨宣言 (02114153)
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民主在美國(02114153)
- 在文中提到,「人世間沒有一個權威因其值得尊重或其權力不可侵犯,而使我願意承認他可以任意行動不受監督。而這個權威可能被稱作人民、國王、民主政府、貴族政府,或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戶或共和國行使,這都是暴政的播種。」我們可以說人民監督政府,以民主監督暴政的出現,並取而代之,倘若今天發生了作者所擔心的「民主多數決專制」,則民主將侵占行政、立法、司法權的領域,成為專斷,或許其行政、立法、司法的執行、裁決會更貼近民意,但多數畢竟不代表正確,此時該由誰來監督民主(人民)?
- 在看到陪審制度之於教育意義的段落時,讓我想起了高中曾經看過的一部電影「十二怒漢」,我想起來在片中的第一幕,即是十二個各行各業(且基本上只有法官給的書面資料、證物,並沒有實質法學知識)的男人,坐在一張長桌前面冒著汗抽著菸,只想盡快結束這個審議,他們的第一句話就All right, let's cast a vote,接著便是11個不具任何理由的Guilty判決,只有一人反對,儘管這人有充分的理由,但心急的十一人一開始完全不打算認真聽。說到這裡我想說的是,假設今天陪審的過程中沒有出現那一個可以提供討論的Not guilty的意見,判決就此終結,則陪審制度還有教育意義嗎?
- 陪審制度將公民引領至一個具有貴族、民主雙重性質的地位,但若他們不具有法學家對審判的保守、審慎,則陪審制度是否能如法學家一般鞏固民主共和與特權階級之間的穩定?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聯邦黨人文集 (02114153 )
- 在聯邦制國家中,要使政府結構能夠穩定要將人民交出權力組成的政府畫分成不同部門(行政、立法、司法),再細分成更細微的部門,以相互制衡,防止統治者的壓迫,且保護一部分社會反對另一部分的不公。
- 又如果多數人由一種共同利益聯合起來,少數人的權利就會沒有保障。透過不受多數人約束而形成一種意願,或使社會中包括多種不同公民(利益)則無法聯合,使少數人能夠不被壓迫。
- 然而國家成立的目的不就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嗎?國家就是因為這樣的共同利益而組織的,以財產多者與財產少者來相比,若為了保護少數人不被壓迫,除非想辦法達成「均富」這樣除去情感的共同利益,或是讓財產多者因利益不同而無法合作壓榨財產少者,才能達到保護少數人的權利的目標。這樣看來共和國在保護私有財產(共同利益及初衷)以及確保少數人不被壓迫(維繫政治穩定)這兩方面似乎有些衝突,且共和國也會因此而發展受阻;但實際上看到的美國實例並沒有發生這樣的矛盾,是他們找到了平衡的方式,還是刻意地忽略了少數人的權力?又若採行上述兩種方式似乎又不符合民主的要求。
- 人的才能是多種多樣的,因而就有財產權的產生,對於政府來說,保護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保護了這些才能,就會產生不同程度和各種的財產佔有情況。在這裡所提到的先後關係是,先有才能,後有財產權。
- 為何在這裡提到的不是先保護財產而是獲得財產的能力?一個空有獲得財產能力的人,儘管他有財產權,但在沒有財產得以受到保護的這個前提之下,他會願意花更多的成本去換取財產嗎?且如果先保護了獲取財產的能力,部先保護財產權,能獲取財產的方式又有好有壞(經商獲利或偷拐搶騙),這樣對於私有財產的威脅可能會更大。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 (02114153)
- 政治共同體的出現是為了維護共同的利益,在義務、利害關係的雙重關係下,人必須(或說被迫)要締結契約,而這份契約既然是各個身為主權者的權利讓渡、利益表達的結果,他就是一個不可能也不會違反他們的利益的共同體,也不會去損害其成員。
- 可是時常會聽到人民喊著政府侵害其權利,在這共同體不會損害其成員的利益的前提之下,究竟是國家侵害了人民權益,抑或是人民的立場改變了?
- 與此同時,藉由歷史可借鑑,當人民認為利益遭到嚴重損害時,就有可能會推翻政府(例如法國大革命),對於推翻政府這個行為,他是一種換約,還是毀約?(契約是可改變的,但兩者的意義似乎有些不同,就我來看,換約-指共同體的本質並沒有改變,而只是做調整或是主權者的更動;而毀約則是全盤得先回到自然狀態,再根據新的利益考量,結合成一個全然不同的共同體。)
- 在敘述人與共同體的關係時盧梭提到「人民、公民、臣民」,分別代表集體的結合者、主權參與者、法律服從者,而共同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問題是人民、公民、臣民,三者若不相通,則成員不就被分割了嗎?人不論自願或在義務利害雙重關係下被迫而締結契約,都無庸置疑的是結合者的一部分;但公民的定義是要去參與行使主權,而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閒暇或有能力行使主權(涉及到有沒有足夠財產);同樣的臣民遵守法律,並不代表著他有權參與立法或實行的過程(不論是代議或直接民主),他只是把權力交出去,而非公民般的參與主權行使,這樣不就分割了三者嗎?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53)
1.民意的力量靠什麼來執行?
- 大多數人為了要脫離雖然自由卻是短期且不穩定的自然狀態,因而願意共同釋出部分的權利給一個單位政府、立法機關,然而文中卻未提及用什麼方式來彙整這些同意(民意),又是透過什麼手段使民意的力量在立法、監督、保護財產方面得以發揮
- 就我認為,如果單只是以「同意創制以保護財產為目的的政府」這個條件就可以發揮保護效果看似稍嫌薄弱,且又每個人對政府的要求與同意的範圍可能都不盡相同,我想勢必有一個決斷性的手段將這些龐雜的意見盡量趨向一致。
2.國家的裁判權,代表人民的判決,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想法嗎?
- 一個不被授予裁判權的體制,無法被稱為公民社會。人民為了要進入公民社會,就必須釋出自利的裁判權,以創建公民社會。而文中提到「國家有需要時,可以使用人民的力量去執行國家的判決;這些其實就是人民自己的判決,是由人民本身或著人民的代表所做出的判決」。
- 國家作為一個集體的人格,就會有犯錯、專斷的可能,甚至可能損害同意政府作為的人民,儘管針對其判決是有救濟機制的,但我們或許該質疑國家的判決的精確性以及代表性。
3.如果除去財富安全問題,公民社會還會存在嗎,人們還會有其他的威脅嗎?
- 依照洛克的理論,創制政府的目的是工具性的,人民創制政府的初衷是保護財產權不受其他自由人的刻意侵占,且人的互相爭鬥也是財產的爭奪。如果今天人們不在擁有私有財產(可能是回到原始、抑或是理想的共產制度),那公民社會或說政府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 因為不存在著原來需要保護的目的,那似乎公民社會就沒有存在的意義,除非人們還面對其他的威脅,使它們不得不創制政府,那這些威脅又是什麼?
4.為什麼私有財產這麼重要,重要到人民會將其放在第一位
- 安身立命、自給自足也可以世人追求的幸福生活,為什麼一定要將累積財富、保障財產放在第一位,讓公民社會的目的是貌似全然的經濟考量?沒有保護私有財產,人就會沒有安全嗎?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利維坦 (02114153)
1.如何明確證明共同利益真的是共同所有且滿足之?
- 人為了要確保自己的安全、財富的所有,進而願意讓出自己的權力,授予某一個人或集體,成立國家,這個目的就是為了要避禍,同時滿足共同利益。
- 但每個人對於利益的基準點不同,所要求的及滿足的程度也不同,在這理性的利益考量下,「共同」利益該如何被明確的界定及滿足?
- 如果說這份授予給國家的權力,只能保障部分的個人利益以滿足大眾的共同利益,則未滿足、未保障的個人利益就仍然需要人自己捍衛,這樣又怎麼能確保脫離自然狀態的競爭生活?
- 國家乃是被人民授予期望滿足共同利益的單位,或是說一個人格,而各國的互動,也就象徵著各個人格互動,則當各個人格要滿足自己的利益(國內的共同利益)時,會不會彷彿不斷進入安全困境,使得更大規模的競爭不斷產生呢?
- 在第十七章中,霍布斯論述到如何維繫群體被統治、被保護的關係,在其中提到「在沒有共同敵人的時候,人也容易為了個人自己的利益而相互為戰」,換言之,如果沒有共同的敵人,是否指共同利益就不再這麼重要?則如果人要脫離自然狀態的爭鬥,就應該要集結起來,長期接受統治,最重要的是樹立明確的共同敵人,這樣才能穩定保障共同利益,這樣的說法是否合理?
2014年4月8日 星期二
君主論(02114153)
1.在斐迪南的例子中,臣民究竟是無暇反對他,還是其實也樂見其成不願反對之?
- 由歷史可知,斐迪南不斷向外強取豪奪,建立專制制度,削弱權貴及人民勢力,而此舉勢必會使本來享有榮華富貴的貴族,頓時財富大打折扣,人民顛沛流離,無法累積財富。按照馬基維利的論述,君王應該避開臣民的憤恨,然而這樣的制度之下怎麼能不引起憤恨?
- 有一種可能是真的如馬基維利所言,臣民四處征戰,無暇顧及國內事務,進而無心力反對斐迪南。
- 而我自己認為有另一種可能,這有關於民族國家興起。由於在當時動盪不安,人民安身立命困難,更甭提確保財產,故人民寧可出現一個被認可的同民族的大一統型統治集團出現,進而確保一定的財富。而當阿拉貢與卡斯蒂莉亞王國聯姻進而統一之後,這樣強而有力的集團就出現了,故臣民自願犧牲一部分的權利,以換取一定的保障,可能並不全然是無暇反對之。
2.堡壘的用途我們知道可以對外防禦,但對內又如何使用?又為什麼興建堡壘是對人民的不信任?
- 一般而言,我們所認知的堡壘是一種對外的防禦設施,用來抵禦外侮,然而馬基維利卻認為興建堡壘是因為懼怕人民更甚外侮,為什麼抵禦外侮的設施會拿來對內使用?又是什麼以什麼形式面對人民,這點我不太能理解。
- 堡壘既然是為了保家護國,它代表的是對國家的保障及對外的保持距離與不信任,又怎麼會產生對人民不信任呢?
3.在現代來看,聯合國維和部隊到底能不能信任?
- 在此我先把聯合國維和部隊歸納在混和軍隊(因為混雜各國籍以及本國軍隊),由於組成混雜,領導者又細分三者(常不同國籍),光是這些,就可能與受援助國的立場不一了。
- 而聯合國維和部隊的出動,往往又牽涉著許多國與國之間的利益交換,受援助國真的會在聯合國維安會議之中受到正視嗎?且受助國會不會也如馬基維利所說,因受惠而必須言聽計從於安理會大國?
- 然而我們現在卻很常希望在面臨國際維安問題時,將解決方式訴諸於安理會、維和部隊,這樣的方式是否有待商榷?我們到底應不應該相信維和部隊是出於維持和平,還是有其他利益考量?
2014年4月6日 星期日
政治學,提問修正 (02114153)
1.亞里斯多德所認同的統治者是否是一種對柏拉圖的看法的質疑?
- 亞里斯多德的老師-柏拉圖,提出了城邦應由具有足夠的心靈條件及通過重重訓練的哲學家來治理,而哲學家在人生的過程中除了要避開誘惑、堅持意念之外,更要學習各種不同的知識、技能,用以追隨心目中的至善。
- 亞里斯多德在文章中用女人及奴隸做了個比喻,說明其本性不同,因為上天創造女人不為求多功能,只為了繁衍後代,而當一事物只具有一種功能而非多功能時,這便是製造最好的工具。換言之,柏拉圖所提及的全人訓練的哲學家皇帝,看似是一個多功能的角色,那他會不會不符合亞里斯多德治理城邦的條件呢?
- 所以說,既然亞里斯多德對統治者角色特性的看法與柏拉圖不同,那這是否是對其的一種挑戰?這個挑戰在證明的是否是兩種不同的城邦未來方向?
2.城邦的發展是自然的,那發展的動力為何?
- 人們追求自給自足,然後追求善,在追求共同的至善,在這環環相扣之中,每一層都形成了一個新的共同體(家庭、村莊、部落、城邦),但是什麼原因(動力)讓人們前進下一個形體?自給自足亦可是小群集即可滿足的,可見除了生理上自給自足這項動力之外,應該有其他塑造城邦的因素。
2014年3月25日 星期二
政治學 02114153
1.亞里斯多德認為該由誰來治理城邦?
- 亞里斯多德的老師-柏拉圖,提出了城邦應由具有足夠的心靈條件及通過重重訓練的哲學家來治理,而哲學家在人生的過程中除了要避開誘惑、堅持意念之外,更要學習各種不同的知識、技能,用以追隨心目中的至善。
- 亞里斯多德在文章中用女人及奴隸做了個比喻,說明其本性不同,因為上天創造女人不為求多功能,只為了繁衍後代,而當一事物只具有一種功能而非多功能時,這便是製造最好的工具。換言之,柏拉圖所提及的全人訓練的哲學家皇帝,看似是一個多功能的角色,那他會不會不符合亞里斯多德治理城邦的條件呢?
- 各有所長的科層組織集團及全人訓練的哲學家皇帝,誰是亞里斯多德心目中可以帶領人民追隨至善的領袖?
- 人們追求自給自足,然後追求善,在追求共同的至善,在這環環相扣之中,每一層都形成了一個新的共同體(家庭、村莊、部落、城邦),那城邦這階段會達到至善嗎?我們要怎麼知道下一個共同體會不會為了追求更高的善而誕生?
- 如果城邦即是歷史的終結,那什麼是城邦的至善?如果城邦不是歷史的終結,那走到哪裡(什麼形式、追求什麼)才會終結?
2014年3月16日 星期日
政治學(02114153)
- 什麼是「政治」?
在文中亞里斯多德提到「人是天生政治的動物」而且又說比其他群居動物(如蜜蜂)更加有政治生活的存在,但是卻沒提及一個對政治的明確定義。
我不認為亞里斯多德所謂的政治即是群居、從事生產、分配、交易而已,若僅是這樣,則未開化、未發展語言的的民族不就與其他動物相仿嗎,又怎麼說比其他動物更加政治?可見其對政治的定義必有更深沉、複雜的解釋。
我猜測有兩種亞里斯多德對人「更加政治」的定義。
- 德性:人與動物的差別在於能夠分辨善、惡、是、非,而又說人皆追求至善,故當集體的人們為達到至善時,就會共同做出決定,這個共同的決定過程及內容,就讓人類更加的政治化了。
- 語言:人類在未開化時即以圖騰、呼叫的方式來記錄、溝通,進一步的用來傳遞資訊、劃分地域等。當整個未開化的部落在擴張之時,現有的傳播方式已經不堪使用,故語言的誕生,讓人類能夠討論、分配、計畫更多的事務,由此,政治性即加強。
- 但是個人認為光憑語言、德性就可以說明政治的實體嗎?我不這麼覺得,虎毒不食子也算是動物對善惡的區分,螞蟻用費洛蒙傳遞訊息(訊息內容多元)也是另一種語言的表達方式,那為什麼不能說他們也是天生政治的動物,也和人類一樣政治呢?
2014年3月4日 星期二
王制篇 (02114153)
1.為什麼出生卑微就不適於哲學?惡劣的環境不會有出淤泥而不染的可能嗎?
- 文中蘇格拉底強調要成為哲學家必須要具備聰明、強記、靈敏、熱忱、不懈、豁達、勇敢、有序等特質,更指出環境及身邊的人物、誘惑會影響有才者;他特別又提到了如果一個人具備這些條件,但他出身不佳,或從事聰俗的職業,他將不可能成為哲學家。但是有沒有可能是這些有天賦但出生差的人們,因為遠離了權勢的誘惑及阿諛奉承,使得他們更有心思專心在尋找善?難道蘇格拉底這樣不算是忽略了這樣的可能性嗎?
- 就以將近同時期在中國的孔子而言,孔子少時貧賤,故多能鄙事,儘管他出身不算低賤,但也稱不上生在良好的環境,而他從事過的各種粗鄙工作更是成為未來他思想的基石,當他克服貧賤所帶來的困境時,他反而更有能力去追求所謂的善(即使兩者對善的理論不相同),不知道蘇格拉底是否同意這樣的案例?
- 再以孔子的弟子顏回做例子,其求學不懈精神、豁達有序的態度都符合蘇格拉底對哲學家的基礎要求,他與孔子在追求的也不是物質上實用性的知識,但就因為貧困而不可能成為哲學家嗎?我為此持保留態度。
2.追求真理的同時,實用性的知識不能同時被追求嗎?如果不能的話要怎麼不運用實用性的知識度過從政、軍職、養家等階段?
- 蘇格拉底不斷強調不要去追求跟利益有關的知識,或是僅限於看的見的(實用)的知識,那些都是愚笨、踄腳的。隨著年紀增長,度過從政、軍職、養家的階段,到了50歲左右的人更適合做哲學研究或統治城邦。但衍生出來的問題是,追求真理固然正確,但學習尋求真理的方法(數學、天文、辯證法等)必定也含有粗淺的理論(我視為實用性知識),而這些雖然不攸關真理,但是卻是能幫助一個青年度過各種階段難關的方法,那為什麼不能追求?
- 再衍生一個小問題,為過渡這些階段,必須謀求一定的財富以養家餬口;謀求權力或顧全大局時更可能應合「眾人之是」達到不符合哲學家要求之妥協,這樣不就輕易的讓一個成功度過各種階段的老年人成為不適合的哲學家嗎?這種標準會不會設定的太難以達成?
3.一個「成功的」哲學家,真的能夠完美的治理整個城邦嗎?
- 假設真的有個人能夠符合以上所有條件(具有上述特質,且在良好的環境下受到完善的教育,又成功遠離誘惑等)而成為治理者,然而此種人會不會因為都在追求真實的「善」,而忽略了真實的「苦」,他並未實際接觸到苦的感受,那他又如何苦民所苦?
- 或許在一路培育哲學家的過程中他可以慢慢的在軍事、養家中累積刻苦的經驗,但是比起真正的底層人口他會不會有可能無法見識什麼是苦的全?那他追求的善對於解救人民、城邦實際、現實的苦是否有所幫助?
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克里托(02114153)
1.人民與國家、法律的關係為何?是純粹建立在單方面的主宰,還是需要相輔而成的?
- 蘇格拉底在對話中刻意地強調遵守國家機制、法律的重要性,甚至是超越了民無信而不立的概念。當全文閱畢時,第一個想法是為何如此全然的接受「惡法亦法」,是公民道德超越了私人慾念嗎?是否過於強調對善的執著了。對於與國家有約的公民來說,法律的定位、國家的價值似乎遠高於個人,我們一再再的認為是法律殺了他,然而殺了他的或許不是律法或特定人士,故當他死劫當頭時,他仍然願意保護國家、遵守法律,因為他早在成為公民那刻時達成了協議。
- 「協議」有什麼隱含的意義在其中?這裡我認為隱含了一個寓意,就單方面來看,國家是主人,人民為僕人,是一個上下極為不對等的制度;然而之所以講協議,就代表了人民的認同與否在制度中的重要性,產生了一個制衡力及正當性,也就是說,儘管蘇格拉底不願意成為違約者、叛國者,但公民是具有能力、資格去否定國家與法律的,並不完全是單向的主僕關係而已,然而在實際的權力統治之下的情況是否如蘇格拉底所想,還有待商榷。
2.公民道德 = 聖旨?
- 對於蘇格拉底來說,法律的位階高於一切,只要一切依法有據都應遵守;然而這種守法的公民道德,真的是衡量萬物的最佳標準嗎?單純的以法律考量是非對錯,個人認為是將問答題簡化為選擇題、是非題,看似有絕對的答案,但解釋卻有更大的出入,而這種非黑即白的二元價值觀,會是正義的真正的指標嗎? 恐怕會淪為操弄道德的機具,就個人觀點,蘇格拉底的理性之中用了非理性作為理論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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