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政治思想概論201302(Introduction to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講(02114157)
在普遍日常糾紛案件中,能在維護社會公眾福祉為目的支持下,判決並執行死刑嗎?
立法的最大範圍,仍需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度。文中的軍旅範例,因為它仍受某些場合需要絕對權力的理由的限制,即防衛國家安全的最高目的,所以才能成立並被接受。自然法賦予人的是保護自己和其餘人類的權力,而非支配另一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專斷權力。
政府論次篇 (02882035)
如何看待自然狀態?
霍布斯和洛克都對自然狀態做出了自己的解釋(還有盧梭),但是他們的自然狀態各不相同,由此而來的對國家或政府的解釋也不相同。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利維坦的出現解決了這個問題,所以主權者的權力至高無上,人民要絕對服從;而洛克的自然狀態是“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並且在這個狀態中人們就有財產權,政府只是在替個人執行自然法而已,首要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
他們都試圖從最初起源的角度去推演政治生活的目的和理想形式,但是這個原初的自然狀態無人知曉,我們要如何看待所謂的自然狀態?又要如何評價在此之上所建築的理論?
政府論次篇(99135086)
洛克说
:
「
法律一
經制定,
任何人也不能
憑藉
他自己的
權
威逃避法律的制裁
,
也不能以地位
優越為藉口,放任
或下
屬胡作非為,公民社會中
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
!」
這可看出對於法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但是若法律是惡法,或是有其不善之處,例如一群人制定出符合大部分人利益的法條,那其中的少數就應是異端,需受法律制裁,甚至處死嗎
?難道為了國家的利益,少數人民就該在體制下被犧牲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04)
政府可不可判處個人死刑?
人類組成政府的理由是保障個人的生命權及財產權。那若政府反過來使用公權力,剝奪個人的生命權,不論其理由為何,不都是不該做的行為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17)
洛克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生命不受威脅,將自己部份的權利割讓,直接將這樣的權力轉交,集結於政府手中,轉換成一個標準化的社會,儘管人民擁有著最終的決定權力,但是這樣的決定權力演變成社會上固定型態的重要推手,民眾的關係不再像過去處在自然狀態中
,使他們聲稱他們正處在政治社會中。
契約的建立是在利益互惠跟責任義務之上,然而這本身也是一種
限定,儘管他的目的是為了讓個人得以更加自由的活動,依舊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缺陷,因為有義務便有侵害,這會演變成對人的根本限制。
假使我們忽略政府論的前提,有人不願意讓渡他的權力已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證,是
否會有種契約是訂定之後可以存在於洛克所謂的政治社會中卻又完整的保證個人的自由?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政府論次篇(02114119)
''任何共同體只能根據他的各個個人的同意而行動,作為一個群體又必須行動一致,這就有必要使整體的行動已較大的力量的意象為轉移,通常是指大多數人的同意''
大多數人同意的準則是甚麼?多數的意見就不易判斷錯誤嗎?上述的大眾的意象是否忽略某些少數人的聲音?
政府論次篇(02114172)
政治社會的起源是來自人類本身當中他們提到人的出身是天生
的自由,平等的,政治社會也是由人群的共同體所組成,由家庭成為
了國家,但是一個人是否只要一味遵從國家的法律做一個好國民呢?
我想問如今一個在國內的少數團體,遵從國家的法律從此希望得到
國家的認同,這個方法是否真的可行和是唯一的方法呢?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