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18)

  • 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應享有財產權,否則就必須假定他們因參加社會而喪失了作為他們加入社會的目的的東西。
  • 那麼在追求更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是否可以更動部份人們的財產?而此行動是否符合政府存在的目的?

政府論次篇(02114501)

  1. 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并補救自然狀態下種種不合適的地方,於是需要設置一個明確權威并使每位成員必須服從它,而後明確提出,加入社會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同時「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佈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可見,統治者需要在法律約束下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在此情況下,人民必須服從于他。
  2. 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不能覆蓋各個方面同時亦無法預見突發事件,當事情的發生超出了法律本身所規定的範圍,統治者則需要做出決策。比如說該國毫無預兆地遭受外國的侵略,此時對於統治者而言,在極端的情況下「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需要取代「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統治者需動用大量的軍費來抵抗外國軍隊,而軍費或許就來自於運用「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而非「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來課征人民的財產,由此看來似乎人民的私有財產權被侵犯了。然而,如果不這樣做的話,最後若因軍費不足而使國家淪陷,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則將受到更大的侵害甚至連他們自身都要被奴役。
  3. 這是否意味著訂立契約建立國家,統治者按照法律統治之外,人民的私有財產亦不能保證一定能夠得到保護?那麼,還可以說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嗎?進一步深究,如果說政府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那麼保護私有財產是否還有更深的目的,如果有,它的目的是什麼?

政府論次篇(02114153)

1.民意的力量靠什麼來執行?
  • 大多數人為了要脫離雖然自由卻是短期且不穩定的自然狀態,因而願意共同釋出部分的權利給一個單位政府、立法機關,然而文中卻未提及用什麼方式來彙整這些同意(民意),又是透過什麼手段使民意的力量在立法、監督、保護財產方面得以發揮
  • 就我認為,如果單只是以「同意創制以保護財產為目的的政府」這個條件就可以發揮保護效果看似稍嫌薄弱,且又每個人對政府的要求與同意的範圍可能都不盡相同,我想勢必有一個決斷性的手段將這些龐雜的意見盡量趨向一致。
2.國家的裁判權,代表人民的判決,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想法嗎?
  • 一個不被授予裁判權的體制,無法被稱為公民社會。人民為了要進入公民社會,就必須釋出自利的裁判權,以創建公民社會。而文中提到「國家有需要時,可以使用人民的力量去執行國家的判決;這些其實就是人民自己的判決,是由人民本身或著人民的代表所做出的判決」。
  • 國家作為一個集體的人格,就會有犯錯、專斷的可能,甚至可能損害同意政府作為的人民,儘管針對其判決是有救濟機制的,但我們或許該質疑國家的判決的精確性以及代表性。
3.如果除去財富安全問題,公民社會還會存在嗎,人們還會有其他的威脅嗎?
  • 依照洛克的理論,創制政府的目的是工具性的,人民創制政府的初衷是保護財產權不受其他自由人的刻意侵占,且人的互相爭鬥也是財產的爭奪。如果今天人們不在擁有私有財產(可能是回到原始、抑或是理想的共產制度),那公民社會或說政府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 因為不存在著原來需要保護的目的,那似乎公民社會就沒有存在的意義,除非人們還面對其他的威脅,使它們不得不創制政府,那這些威脅又是什麼?
4.為什麼私有財產這麼重要,重要到人民會將其放在第一位
  • 安身立命、自給自足也可以世人追求的幸福生活,為什麼一定要將累積財富、保障財產放在第一位,讓公民社會的目的是貌似全然的經濟考量?沒有保護私有財產,人就會沒有安全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23)

  • 如果把關於保障人民財產的法律去除掉,那這個國家還需要擁有法律嗎?
  1. 法律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確保人民的財產不受到政府,或者其他人的侵害,進而讓人民得以感到安全。然而,人民確信其政府將會制定出保障他們財產的法律,因此人民願意放棄自己自由的權利,換來的是自身或大眾財產上的安全。
  2. 如果現在政府制訂的所有法律,都不相關於人民的財產,也沒有欲保障人民財產的傾向,而是只注重在國家整體的利益或著重於軍事層面,那這時國家的法律還會有存在的必要嗎?
  • 洛克所說的"財產",到底包含了什麼?
  1. 洛克強調應保障人類的生命、自由、財產。以現今的角度來看,人們的財產是在於有形的物質,與無形的精神,像是智慧財產權。而在洛克的時代裡,智產權想當然是尚未興起的權利,但洛克所要保障的權利難道只是單純指稱人們有形的金錢、房子等物質嗎?

政府論次講(02114157)

在普遍日常糾紛案件中,能在維護社會公眾福祉為目的支持下,判決並執行死刑嗎?
立法的最大範圍,仍需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度。文中的軍旅範例,因為它仍受某些場合需要絕對權力的理由的限制,即防衛國家安全的最高目的,所以才能成立並被接受。自然法賦予人的是保護自己和其餘人類的權力,而非支配另一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專斷權力。


政府論次篇 (02882035)

如何看待自然狀態?
霍布斯和洛克都對自然狀態做出了自己的解釋(還有盧梭),但是他們的自然狀態各不相同,由此而來的對國家或政府的解釋也不相同。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利維坦的出現解決了這個問題,所以主權者的權力至高無上,人民要絕對服從;而洛克的自然狀態是“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並且在這個狀態中人們就有財產權,政府只是在替個人執行自然法而已,首要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
他們都試圖從最初起源的角度去推演政治生活的目的和理想形式,但是這個原初的自然狀態無人知曉,我們要如何看待所謂的自然狀態?又要如何評價在此之上所建築的理論?

政府論次篇(99135086)

洛克说:「法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也不能憑藉他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為藉口,放任或下屬胡作非為,公民社會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
這可看出對於法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但是若法律是惡法,或是有其不善之處,例如一群人制定出符合大部分人利益的法條,那其中的少數就應是異端,需受法律制裁,甚至處死嗎?難道為了國家的利益,少數人民就該在體制下被犧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