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04)

政府可不可判處個人死刑?
人類組成政府的理由是保障個人的生命權及財產權。那若政府反過來使用公權力,剝奪個人的生命權,不論其理由為何,不都是不該做的行為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17)

  • 洛克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生命不受威脅,將自己部份的權利割讓,直接將這樣的權力轉交,集結於政府手中,轉換成一個標準化的社會,儘管人民擁有著最終的決定權力,但是這樣的決定權力演變成社會上固定型態的重要推手,民眾的關係不再像過去處在自然狀態中,使他們聲稱他們正處在政治社會中。
  • 契約的建立是在利益互惠跟責任義務之上,然而這本身也是一種限定,儘管他的目的是為了讓個人得以更加自由的活動,依舊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缺陷,因為有義務便有侵害,這會演變成對人的根本限制。假使我們忽略政府論的前提,有人不願意讓渡他的權力已得到更大程度的保證,是否會有種契約是訂定之後可以存在於洛克所謂的政治社會中卻又完整的保證個人的自由?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政府論次篇(02114119)

''任何共同體只能根據他的各個個人的同意而行動,作為一個群體又必須行動一致,這就有必要使整體的行動已較大的力量的意象為轉移,通常是指大多數人的同意''
大多數人同意的準則是甚麼?多數的意見就不易判斷錯誤嗎?上述的大眾的意象是否忽略某些少數人的聲音?

政府論次篇(02114172)

政治社會的起源是來自人類本身當中他們提到人的出身是天生的自由,平等的,政治社會也是由人群的共同體所組成,由家庭成為了國家,但是一個人是否只要一味遵從國家的法律做一個好國民呢?
我想問如今一個在國內的少數團體,遵從國家的法律從此希望得到國家的認同,這個方法是否真的可行和是唯一的方法呢?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利維坦 (02114140)

群體中可能因一次戰役或一次戰爭等有限的時間內受某一判斷意見的指揮而取得勝利,但當敵人消失時群體可能因內部鬥爭而瓦解,然霍布斯認為把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大家意見的人,來解決問題並繼續維持整個群體抵禦外人或防止內亂。

試問霍布斯所認為的某一個人是怎麼決定出來的?

利維坦(02114172)

利維坦在文章中第十七章中提到"小氏族和大氏族的行為也是以搶得贓物愈多的人就愈光榮,去形容城邦和小氏族,在危機、畏懼入侵為借口,去進行搶奪,如果有一天他們擴張領土形成帝國,便為後世所稱道。
我想問,天下之大勢 國土之多少,自古以來都是以搶奪所得之,但如果"大氏族"不以上述之方法去擴充和變法,如何去使國家之興旺和避免他人之兼併呢?

利維坦(02114154)

假設按約互信的國家已經建立,但又因某些因素同時陷入戰爭狀態之中(爭奪的意圖),那麼,對於共同承認的主權和鬥爭意圖普遍被人相信之間,兩者而言,誰擁有較高的正當性呢?
據利維坦此二章所述,在第二種方式的情況下,人們迫於獲得更為滿意的生活或更大的利益,互相達成協議,放棄自我管理權力,服從一人或一群體,對其行為授權,承認其具有代表人們的主權,建立在互信的信約建構之上,而成為國家,擺脫戰爭的狀況,那麼又因求利、安全等等原因,分歧出現,使人們後來反悔,否定其當初的想法,陷入戰爭,主權者跟授予主權者無法完全證明一體性,但又並非完全喪失,因而產生困境,那麼要如何判對哪邊才是真正共同權力的代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