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民主在美國》 02114110

  • 什麼樣的團體才能夠稱為「多數」?
  1. 作者認為在美國多入人的權力與影響力被人為的加強,使人們認為多數就是對的,多數人的權利應該最先被保障等等。
  2. 然而,我們應該如何界定社會上的多數?在現在的社會中,人民可以使用各種不同的方法已表達自己的意見,於是乎,是否只要哪一方的意見在社會中被聽到的多,他們就成為了多數?不是因為他們人數真的比較多,而是因為他們所使用的方法較為人所通用。
  3. 就像社會運動,一個社會運動的產生,在那個階段中,他們的訴求會因為社運的發生而更受到重視,但其實社會運動的訴求並不都出於社會大多數人的意見。
  4. 在選舉方面,選舉的投票率是否都一定超越社會所有有權行使參政權的公民的二分之一?若否,則選舉的結果又該如何符合未參與選舉那真正在人數上代表多數的公民的意志?

民主在美國(02114112)

第八章提到法學家是介於群眾以及貴族、國王之間的族群。法學家熱衷於法律可以為此為暴君效力鞏固統治,也可以帶領革命推翻現有的政權。法學家以作者看來是一群超脫的族群,有著優異的能力,但卻游移於不同的階層之間。法學家以作者的眼光來看是絕佳的掌權者,他們不會受到群眾激情的影響,並且除了他們個人眼前的利益,法學家是不容易受影響的。但也是因為只受個人利益的影響,法學家組成的團體難以長存的,當他們自身有分歧的時候,會有的法學家分離出其他的團體或是升到更高的階層。為了更好的施行民主,需要法學跟民主做結合;但是為了保障民主卻又不能讓法學形成絕對的統治。不過看看各個民主國家,統治階層的菁英分子卻又幾乎都是學法律的。所以作者提到了美國的陪審制度,因為讓人民參與到法學/律的當中是避免法學家獨行並讓人民參與統治的最好的方法。

民主在美國(02114132)

我想起之前美國內華達民兵抗議的新聞,地主那一方雖然是少數人,可是由於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才得以讓政府不得不重視這件事,進而把牛還他。如果今天發生在台灣呢?可能就像苗栗強拆事件一樣,他們去介壽路靜坐絕食抗議到死政府都不會鳥他,還會有人嫌擋路。
雖然有句漂亮話說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我很好奇,人民沒有一定的力量要怎麼對抗受到體制保護又善於操弄法律的政府呢?
可惜的是,亞洲國家的政府大都不允許人民攜帶武器,居心叵測。

民主在美國(02114152)


文中提及「美國賦予法學家權威和任其對政府影響,是美國防止民主偏移正軌的堅強壁壘」,也提到法學家在內心深處隱藏著部分貴族的本性,對群眾行動反感。法學家愛秩序甚於其他一切事務,因此權威的存在是必須的,雖然他們重視自由,但一般把法治置於自由之上。法學家權威影響政府,是防止民主偏離的重要力量,亦或會使其在民主體制下,漸漸變得專斷。

民主在美國 (02114137)

多數人服從少數人,多數人的智力相加一定會贏過單一敵人,大眾的意見就是決定事情的對錯,很多種多數大於少數的概念在我們的生活中根深柢固,以司法來說,英美法系國家對犯人的裁斷很多都是由陪省團來決定,習慣大於法律條文,也就是說,怎麼樣取得大部份人的共鳴,那麼那件事就不是錯的,對於律師或是檢察官來說,變成對事情的對錯不會是看事物本身,而是誰是大多數人的習慣想法裡較合理的行為。
在美國,多數這個詞代表著不一樣的權利,可以取決生命也可以決定任何議題的正確性,在司法上在社會上,這個大熔爐的國家,人種眾多,階層也是一種分歧,其中,在大多數社會裡都佔有大部份的中產階級,他們的喜好是否就是決定國家的未來?他們影響立法,常使法律變更平凡,他們影響選舉,常使正見偏向他們利益那方,也就是中產階級的商人,社會是大家的,每個人的,其中偏袒或是讓國家走向偏向哪一方面利益都非正義的,在美國,民意是否使用多數這個字眼來實施不同的暴力 ?

民主在美國(02114121)

  • 文中提到,立法當局享有最高的權力,它能夠迅速且不受阻撓地提出自己的每一項動議。所以美國成為世界上法律壽命最短的國家,因為美國的立法者從未停止立法活動,且不斷的頒布或修改法律。既然議員代表著多數,可是卻又不停地修改或新增法律,這是否表示多數並沒有一個共同的想法,否則為何法律會變動得如此頻繁呢?

民主在美國(02114107)

  • 文中不斷提到民主制度下的多數決會帶來多數的暴政,少數似乎又無法充分表達民意,那麼真正的民意到底在哪裡?
在美國,多數既擁有強帶的管理國家實權,又擁有如此強大的影響輿論之實力。多數依但提出一項動議,可以說不會遇到任何障礙。不只包括阻止通過動議的障礙,甚至推遲表決動議的障礙,以及留出點時間在表決的過程中聽一聽反對者的呼聲的障礙。這樣處理問題的結果,對於未來是有害而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