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民主在美國》 02114110

  • 什麼樣的團體才能夠稱為「多數」?
  1. 作者認為在美國多入人的權力與影響力被人為的加強,使人們認為多數就是對的,多數人的權利應該最先被保障等等。
  2. 然而,我們應該如何界定社會上的多數?在現在的社會中,人民可以使用各種不同的方法已表達自己的意見,於是乎,是否只要哪一方的意見在社會中被聽到的多,他們就成為了多數?不是因為他們人數真的比較多,而是因為他們所使用的方法較為人所通用。
  3. 就像社會運動,一個社會運動的產生,在那個階段中,他們的訴求會因為社運的發生而更受到重視,但其實社會運動的訴求並不都出於社會大多數人的意見。
  4. 在選舉方面,選舉的投票率是否都一定超越社會所有有權行使參政權的公民的二分之一?若否,則選舉的結果又該如何符合未參與選舉那真正在人數上代表多數的公民的意志?

民主在美國(02114112)

第八章提到法學家是介於群眾以及貴族、國王之間的族群。法學家熱衷於法律可以為此為暴君效力鞏固統治,也可以帶領革命推翻現有的政權。法學家以作者看來是一群超脫的族群,有著優異的能力,但卻游移於不同的階層之間。法學家以作者的眼光來看是絕佳的掌權者,他們不會受到群眾激情的影響,並且除了他們個人眼前的利益,法學家是不容易受影響的。但也是因為只受個人利益的影響,法學家組成的團體難以長存的,當他們自身有分歧的時候,會有的法學家分離出其他的團體或是升到更高的階層。為了更好的施行民主,需要法學跟民主做結合;但是為了保障民主卻又不能讓法學形成絕對的統治。不過看看各個民主國家,統治階層的菁英分子卻又幾乎都是學法律的。所以作者提到了美國的陪審制度,因為讓人民參與到法學/律的當中是避免法學家獨行並讓人民參與統治的最好的方法。

民主在美國(02114132)

我想起之前美國內華達民兵抗議的新聞,地主那一方雖然是少數人,可是由於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才得以讓政府不得不重視這件事,進而把牛還他。如果今天發生在台灣呢?可能就像苗栗強拆事件一樣,他們去介壽路靜坐絕食抗議到死政府都不會鳥他,還會有人嫌擋路。
雖然有句漂亮話說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我很好奇,人民沒有一定的力量要怎麼對抗受到體制保護又善於操弄法律的政府呢?
可惜的是,亞洲國家的政府大都不允許人民攜帶武器,居心叵測。

民主在美國(02114152)


文中提及美國賦予法學家權威和任其對政府影響,是美國防止民主偏移正軌的堅強壁壘」,也提到法學家在內心深處隱藏著部分貴族的本性,對群眾行動反感。法學家愛秩序甚於其他一切事務,因此權威的存在是必須的,雖然他們重視自由,但一般把法治置於自由之上。法學家權威影響政府,是防止民主偏離的重要力量,亦或會使其在民主體制下,漸漸變得專斷。

民主在美國 (02114137)

多數人服從少數人,多數人的智力相加一定會贏過單一敵人,大眾的意見就是決定事情的對錯,很多種多數大於少數的概念在我們的生活中根深柢固,以司法來說,英美法系國家對犯人的裁斷很多都是由陪省團來決定,習慣大於法律條文,也就是說,怎麼樣取得大部份人的共鳴,那麼那件事就不是錯的,對於律師或是檢察官來說,變成對事情的對錯不會是看事物本身,而是誰是大多數人的習慣想法裡較合理的行為。
在美國,多數這個詞代表著不一樣的權利,可以取決生命也可以決定任何議題的正確性,在司法上在社會上,這個大熔爐的國家,人種眾多,階層也是一種分歧,其中,在大多數社會裡都佔有大部份的中產階級,他們的喜好是否就是決定國家的未來?他們影響立法,常使法律變更平凡,他們影響選舉,常使正見偏向他們利益那方,也就是中產階級的商人,社會是大家的,每個人的,其中偏袒或是讓國家走向偏向哪一方面利益都非正義的,在美國,民意是否使用多數這個字眼來實施不同的暴力 ?

民主在美國(02114121)

  • 文中提到,立法當局享有最高的權力,它能夠迅速且不受阻撓地提出自己的每一項動議。所以美國成為世界上法律壽命最短的國家,因為美國的立法者從未停止立法活動,且不斷的頒布或修改法律。既然議員代表著多數,可是卻又不停地修改或新增法律,這是否表示多數並沒有一個共同的想法,否則為何法律會變動得如此頻繁呢?

民主在美國(02114107)

  • 文中不斷提到民主制度下的多數決會帶來多數的暴政,少數似乎又無法充分表達民意,那麼真正的民意到底在哪裡?
在美國,多數既擁有強帶的管理國家實權,又擁有如此強大的影響輿論之實力。多數依但提出一項動議,可以說不會遇到任何障礙。不只包括阻止通過動議的障礙,甚至推遲表決動議的障礙,以及留出點時間在表決的過程中聽一聽反對者的呼聲的障礙。這樣處理問題的結果,對於未來是有害而危險的。

民主在美國(99135086)

  1. 美國唯一典型的大熔爐社會,因此人人平等下的政府,是最快讓人民願意服從的宣言,自由女神就象徵美國全民的驕傲矗立在那。
  2. 不管以多數人或少數人的主導,都在象徵一件事,那就是權力國家的概念,人都在找尋最符合他們口味的政體,體制上的批評只會一直發生,沒有甚麼絕對的政體,但有絕對的國家和人民。
  3. 台灣是民主與共和的混和體,蔣中正時期雖說是以國家為主人,但是卻採行威權體制,到現今處處號稱民主與平等的台灣,或許擁有中國君主制的血液與脈絡,與全世界獨一無二的五權分立,因此有些老一輩的人,在官員來訪時,還會向官員下跪陳情,這應該會令西方國家一頭霧水─若是民主政體,人民是頭家,為何要對人民的代表下跪?台灣人民是在對誰跪?

民主在美國(02114135)

立法者在使行政權的代表們完全屈從立法機構的任性的同時,也把民主政府的本性容許行政權的代表們可以行使的少數權力拿走了。
什麼是民主政府容許行政權的代表們可以行使的少許權力?

文中提及多數的意見凌駕於上,立法機構受多數意志左右,現在許多民主國家都是以多數人的意見為意見,如此一來多數便變成專制,而這又與民主所訴求的相違背。少數的權力被剝奪。現在的世界又沒有一種制度可以有效地解決此種矛盾。
該怎麼樣才能消除此矛盾?
試想有沒有可能有這種制度的產生?
民主是否肯定了多數的暴政?

民主在美國(02114116)

  • 多數的民意,對於民主,是好還是壞?

  1. 於第七章開頭所述,"民主政府的本質,在於多數對政府的統治是絕對的,因為在民主制度下,誰也對抗不了多數。"這句話點名了多數民意在民主制度下的重要性。但在接下來的文中,卻道出多數的無限權威的種種弊端。並且作者在文中也表明"人民的多數在管理國家方面有權決定一切"令他討厭,但他卻又相信"一切權力的根源卻存在於多數的意志之中。"
  2. 因此我對於民主制度之中,多數的民意到底扮演著何種角色感到疑問,到底統治國家是該遵循民意還是該參考民意呢?


民主在美國(02114149)

  • 「美國人規定立法機構的成員由人民直接任命,並將他們的任期定得甚短,使他們不僅服從選民的長遠觀點,而且服從選民的臨時動議。」
  1. 美國立法機構的成員任期短,但又服從選民的長遠觀點;而臨時動議可能沒有人事搬風的問題,但對於長遠觀點,是否會因任期短、人事搬風造成難以達成?
  2. 相較之下,台灣的官員基本上易忽視短期的政策而以長遠的較有成果的政策為目標,但又因台灣的頻繁人事更換而導致最後沒有成效,甚至是承接後淪為空用,而短期政策又因被忽視反而容易發生問題。
  3. 然而,美國立法機構的成員服從選民長遠觀點是否僅於「服從」?而或是美國擁有足以在短期任期中能完善規劃遠程計畫的能力?

民主在美國(02114123)

  • 當多數人的意見成為主流時,民主所呈現出來的樣貌將可能只有單一面向。但如果今天,換成是少數人的意見當道時,那將會出現甚麼樣的民主呢?
  1. 不管是當時美國、台灣,或者甚至是世界上實行民主政體的國家,都是由多數人的意見才算稱得上是意見,多數則代表正確,多數則代表美好,但是多數的結果可能會使一國陷入一言堂的局面,大家說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所有的議題都可能會被草率決定。
  2. 如果,各個民主國家都只考慮少數人的意見時,那整個社會或整個國家會有甚麼變化?而我所說的少數人意見當道並不代表只考量少數人的意見,而是以少數人的意見為主流價值,進而去決定國內大小事務。
  • 延伸:若是今日只考量少數人意見而進行裁決或審判,那麼其實就像當時美國的法官一樣,在面對民事訴訟時,其權力之大。進行任何民事訴訟時,基本上不會被陪審團給反對,所以可以算是一種專斷。然而陪審團的功能,只在於觀看整個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正確與否。這時是否就會被稱作是少數暴力呢?我們常會聽到多數暴力或多數暴政,但為何很少聽到少數暴力或少數暴政呢?難道是因為受到少數人的影響並不足以稱之為暴力?抑或是人們不想去承認自己所屬的多數被少數人迫害的心理狀態,而沉浸在一種自我說服的狀態?

民主在美國(02114118)

  • 文章提及:當一個人或一個黨在美國受到不公平待遇時,向輿論.立法機關.行政當局.公安機關.陪審團等告發都是無用的,因其都是受到多數的影響。但若立法機關既能代表多數又一定不受多數激情擺佈,行政權擁有自主其是的權利,司法當局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個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幾乎無機會肆虐。
  • 但美國的議員為民選產生,而選出的代表即是多數民數的呈現,在此前提下,立法機構是代表多數民意,為了連任等因素,其政策或立法勢必會受民意影響,那麼立法機構該如何避免受多數民意擺佈?

民主在美國 (02114109 洪聖璐)

  • 立法機構的暴政才是真正最可怕的危險,即使也會出現行政權的暴政,那也是在很久以後,因此不足為懼嗎?
  1. 以近期台灣的案例來說,政府以行政權干預司法獨立審判性並使立法權淪喪——其掌控了司法、且使立法權逐漸走向與民意相背的極端,才因此導致了太陽花學運的產生,他們佔領立法院,使立院一度空轉——因為他們認為立院的「代議」已無法回應確切的民意,而是在應和行政權。
  2. 那麼,當立法機構無法正確行使其權力,被行政權牢牢掌握住時(立法院是行政院的橡皮圖章?),還能夠說行政權的暴政不足為懼嗎?

民主在美國(02114126)

  • 多數在美國擁有無限權威,甚至在某些州司法權也變為多數表決,這是否是體現主權在民的絕對民主?又司法權本該獨立於其他政府機關之外,這樣是否剝奪了司法的獨立性及司法者的職權及意義?
  • 在某些州,立法者把司法權也變由多數表決;而在所有的州,立法者甚至使司法人員的生活都依存於立法機構,因為立法機構把每年規定法官薪金的權限交給了它的代表。習慣法比成文法走的還遠。
  • 多數的無限權威及其快速堅定地表達意志的方式,在美國不僅使法律趨於不穩定,並且對法律的執行和國家的行政活動發生了同樣影響。

民主在美國(02114111)


  • 立法的不穩定性對於民主政府來說,全然為弊?


  1. 民主制度常要求改換新人執政,在行政權不穩定之下,立法權的不穩定性也隨之提高。而這樣的情況,是會隨著授予立法者的權限和行動手段的增減而增減的,因此,當授予立法者的權限越大,則立法的不穩定性就越高。
  2. 但在美國,立法當局本就享有最高的權力,因此它可以不受阻擋地提出法案、審議並通過,也確保立法機構的獨立性;所以,如果因為認為立法的不穩定高而欲削弱立法者的權力,影響了國家最重要之制訂法律的權限,則問題就不只是在於立法機構,而會影響國家各方面,造成很大的問題。
  3. 美國固然因立法的不穩定性而成為世界上法律壽命最短的國家,立法者從來沒有停止過立法活動,不斷頒布或修改法律,導致對於法律的執行及國家的行政活動趨於不穩定。但是,這樣的做法,不也能夠常常讓立法者重新檢視之前的法案,修正不適當之處,使整個法案更加完善,更符合民意所趨?

民主在美國(02114115)

熊彼得在1942年出版的Capitalism,Socialism and Democracy即主張:“民主的方法是一種達成政治決策的制度安排”。
組成國家後,必然需要去接受服從多數的決定,因為共識決在實然層面上根本不可行。選舉代表人若是不配合選民的要求,則社會契約的承諾便會開始崩解,因為這種“信任”太脆弱,組成的初衷其實就是自利。
所以如果托克維爾所說的多數專制真的存在,把它剷除後所產生的體制還是民主嗎?還是原本社會契約論的劃定嗎?
制度不可能完美,民主也必有缺陷。只是人必須用這種生活方式繼續生活著。



















民主在美國(02114102)

  1. 一般我們對民主的認識不外乎是平等、自由等老生常談的好處。在這樣的狀態下,常常發生多數人的意見影響、箝制少數人的意見,甚至造就多數人對少數人的迫害及傷害。這種多數暴力的情況亦是民主可能會帶來的危險。而文中提及美國削弱多數暴政的其中一個方式便是藉由次級的權力機構來當成是政府與個體之間的緩衝。
  2. 那爲什麼台灣也有像是國會、地方議會及各鄉鎮的次級行政機構的存在,但是多數暴政的情況依舊頻繁?

民主在美國(02114158)

文中提到「讓法學家參加政府,對國王是比較有利的,如果政府的專制是以暴力進行的,那麼,再把政府交給法學家管理以後,專制在法學家手裡將會具有公正和依法辦事的外貌。」
我認為,就像是在台灣,很多的政治人物都是由法律系出身的,那麼若是把一個國家交付給非為人民著想的領導者而且又是由法律系出身,他們是不是就會因為比較清楚法律,並且知道法律的漏洞,便利用這個漏洞來達到自己想要的目的和利益?導致整個國家的運作會掌控在法學家手上,但是因為他們具有專業,所以能夠把那些看似不正義的事情變成合理的依法行事。

民主在美國(02114146)

除了法學家之外,人民就沒有其他信任的人來管理政府了嗎?

  • 在近來台灣的社會中,總統一向有法律系的背景,但擁有與貴族相似的地方,究竟是否適合管理政府?
  • 人民又為何信任法學家並相信著其專業知識,那不是法學相關的人便不適合管理政府?

民主在美國(02114153)

  • 在文中提到,「人世間沒有一個權威因其值得尊重或其權力不可侵犯,而使我願意承認他可以任意行動不受監督。而這個權威可能被稱作人民、國王、民主政府、貴族政府,或這個權威是在君主國行使戶或共和國行使,這都是暴政的播種。」我們可以說人民監督政府,以民主監督暴政的出現,並取而代之,倘若今天發生了作者所擔心的「民主多數決專制」,則民主將侵占行政、立法、司法權的領域,成為專斷,或許其行政、立法、司法的執行、裁決會更貼近民意,但多數畢竟不代表正確,此時該由誰來監督民主(人民)?
  • 在看到陪審制度之於教育意義的段落時,讓我想起了高中曾經看過的一部電影「十二怒漢」,我想起來在片中的第一幕,即是十二個各行各業(且基本上只有法官給的書面資料、證物,並沒有實質法學知識)的男人,坐在一張長桌前面冒著汗抽著菸,只想盡快結束這個審議,他們的第一句話就All right, let's cast a vote,接著便是11個不具任何理由的Guilty判決,只有一人反對,儘管這人有充分的理由,但心急的十一人一開始完全不打算認真聽。說到這裡我想說的是,假設今天陪審的過程中沒有出現那一個可以提供討論的Not guilty的意見,判決就此終結,則陪審制度還有教育意義嗎?
  • 陪審制度將公民引領至一個具有貴族、民主雙重性質的地位,但若他們不具有法學家對審判的保守、審慎,則陪審制度是否能如法學家一般鞏固民主共和與特權階級之間的穩定?

2014年5月25日 星期日

民主在美國(02114501)

  1. 「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質力量進行壓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國則考精神進行壓制,連人們的意志它都想征服......在民主共和國,暴政就不採用這種辦法,它讓身體任其自由,而直接壓制靈魂。」在民主共和國當中,多數人的思想往往會鉗制少數人的思想,使少數者不敢發聲,以這種方式變相剝奪少數人言論的權利。而托克維爾則認為民主的最終目的應當是保護少數和個人的利益,因此希望通過削弱多數的暴政來保障民主。
  2. 但是,在此之前是否需要思考少數者是「何種少數者」?少數者身上是否需要具有某種特質才使得他們的思考是值得尊重的和接納的,還是說「只因為他們是少數」,他們的意見就必須要被接納,以此來證明「民主共和國」的民主不是多數的暴政呢?如果「少數者」是需要被分辨的,對於少數者為「何種少數者」的判斷又來自于誰?

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15)

漢彌爾頓認為,國民會議的混亂會造成政府腐敗,可能繼而導致國家衰亡。
而且,開明的政治家不可能在政治場域上有實際作為,因為黨派爭取利益的打算太強大了等等原因。
制度的設計必定要成就守護權力平衡的最後ㄧ道防線,讓部門之間相互制衡。
可是李登輝上台以後也修了憲法,現在的行政院院長是總統任命,不需其他副署。
本應狗咬狗、相互監督的立法院也搞政黨協商,身為主人的人民被賣了些什麼,在會議紀錄上也無法顯示。
還是說翻轉制度的革命其實是季節性的?每過一段時間都必須經過人為調整。寒冬過後,綠葉重生?

聯邦黨人文集 (02114171)

黨爭真的很難消除, 每個人有不同的思想, 不同的意見, 都會有自己的慾望, 很難會跟別人達到共識. 雖然在聯邦體制下, 黨爭減少了很多. 但是要完全沒有黨爭的話, 我們真可以制定出這種體制嗎?  黨爭可能是一種經驗, 可以吸收好與不好的思想.  再說, 政府會保護人的財產權, 財產權多數跟金錢有關係, 會容易產生出很多黨派, 從而引起黨爭.

聯邦黨人文集(00121186)

  • 文中提到在聯邦的範圍和適當結構裡,共和政體能夠醫治共和政府最易發生的弊病,既然共和政體在聯邦的前提下可以發揮最大的效用,為什麼這不是當今共和政府所流行的方式呢?
  • 反觀現在的中國大陸,除了多重改革開放之外,沒有內部黨爭也是蓬勃發展的重要因素,此時又要如何證明同是幅員廣大,人口眾多的聯邦共和政體是較佳的選擇呢?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04)

為何在共和體制內,立法部門相較於行政部門,要處於主導的地位?
在文中,我們可以理解分權制衡的理由,但為何不是平等的地位,而是立法部門稍微優越,甚至還領導行政部門呢?在我看來,作者沒有詳加解釋。還是說,一旦兩者是並駕齊驅,則共和國家無法負荷什麼樣的問題呢?

聯幫黨人文集(02114109 洪聖璐)

  1. 文中提及,「……人的團體不宜於同時既做法官又做當事人。」在此段敘述中,筆者認為他的個人利益會使得他對案件的判斷失準,亦可能敗壞其正直的品性(為何判斷失準會敗壞其正直的品性?品性的正直與否會影響整個體制嗎?)——因此人的團體中,不能有裁判兼球員的情形出現。但在內閣制的國會中,內閣閣員及內閣總理由議會議員兼任,同時掌握行政及立法的權利,以英國為例––—此舉反而提高了行政效率,且沒有敗壞其正直的品格。那麼,筆者要如何解釋這個例子?
  2. 文中指稱,純粹的民主政體是由少數的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且其無法阻止派別鬥爭的危害——因為它是由「少數公民」組織的團體,因此容易挑起大眾犧牲他們的動機(菁英民主取向?);而共和政體的政府則是由其餘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也就是體現了基礎民意,使公眾的意見得到提煉和擴大,且他們的愛國心及對正義的熱愛不會因為戰時的考慮而犧牲「國家」——因此,這更能符合公眾的利益,也更不會被替換。若在民主政體中,是由經濟實力雄厚、政治背景深遠的少數擁有「特權」的公民親自組織、管理的政府的社會,且其能夠聽取其他民眾的聲音、並下放權力,那麼大眾還會選擇犧牲這些「弱小黨派、少數黨派」而施行共和政體嗎?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54)

共和國透過黨派利益的分歧,使不會有勢力獨大,因而避免單一勢力來迫害他人,但是以互相分化制衡為基礎的平穩,是否會造成更大的混亂呢
社會中包含那麼多公民,分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團體和公民階級,透過利益的糾結,利用個人的私利來成為公眾權利的保護者,使其互相牽制,相反而言,不同黨派越少,單一黨派勢力就可能越大,依其私行事,要盡可能涵蓋更大的範圍,包羅更多黨派與利集團,來減低單一黨派壓迫他人的可能性,但若是國家內部含有過多的黨派,那又要如何達成共識呢國家是否會因此而更容易分裂呢

聯邦黨人文集(02114501)

  1. 「我們所要探究的重大題目就是,保護公益和私人權利免遭這種黨爭的威脅,同時保持民眾政府的精神和形式。」由於人獲取財產的才能多樣,因此產生佔有不同數量財產的狀況,各財產所有人受感情和意見影響,使社會劃分黨派,形成黨爭。黨爭基於人的天性,只能控制其負面影響,而不能消滅也不應該消滅。可見,黨爭有其弊端但必然應該存在。
  2. 黨爭因人的多樣性與利益的不一致性而形成,而「公益」似乎是個體單獨的利益通過轉化而形成的某一抽象的利益集合,而此時的「公益」更傾向于一致性,並且說要保護公益使其免遭黨爭的威脅,則更像是追求「一致性」的目標。這種說法與黨爭存在的必要性相違背,那麼此重大題目為何是值得探尋和解決的?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26)

  1.  文中提及共和政體在控制黨爭影響方面優於民主政體之處,同樣也是大共和國勝於小共和國之處,也就是聯邦優於組成聯邦的各州之處。優點不是在於能選拔見解高明、道德高尚,因此使他們能超出局部偏見和不公正的計劃的代表嗎?不能否認,聯邦的代表最可能具有這些必要的才能。優點是否在於黨派的種類較多,能更好地防止一個黨派在數量上超過其他黨派而且壓迫它們呢?
  2. 同樣,在聯邦內組成的種類更多的黨派,加強了這方面的保證。總之,優點不是在於給不講正義和圖謀私利的多數人以更大的障礙,反對他們協調一致,完成其秘而不宣的願望嗎?這裡又是聯邦的遼闊廣大提供了最明顯的便利。     
  3. 黨派種類多能防止一個黨派數量超過其他黨派進而造成壓迫,似乎是偏向多黨制的形式,然而現今多數學者認為兩黨制才是最好的政黨政體,若是黨派過於繁多,政策制訂時間將延長因各黨派難以形成共識,這樣是否會適得其反促成黨爭的增加?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59)

  1. 聯邦體制的形成有助於防止國家內部的派別之爭及暴亂,這的確是人們一直想要追求的,因為當政府有了黨派的鬥爭,人民的權益往往是其犧牲品,我們固然想要一個和平的社會,但如果失去了競爭、衝突的動力,是否會過於安於現狀而使執政者的政策停滯不前?亦或是把思想就此侷限在一個空間裡,不敢嘗試挑戰現況來達到更好的社會?
  2. 我們不可否認黨爭對我們的社會有一定的衝突性,就像在台灣的藍綠鬥爭,常帶給人民一定程度上的損害,但這也同時會激起衝突雙方有著不一樣的思維,進而提供出一個全新的政策或想法,這就像是革命一樣,初期可能會造成人們的反感,但經過思考之後卻會發現這何嘗不是一個顛覆傳統的想法,所以我們應該尋找一種機制來讓黨爭在許可的範圍內存在,而不是完全抹滅他帶來的利益,這不同時也可以用來審核執政者是否具備整合能力來面對黨爭所帶來的衝突,將原本的爭論轉換成可以替人民帶來福祉的制度嘛?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11)

黨爭在財產權均分的情況下會呈現成什麼模樣?
政府的首要目的是保護人的財產權,也由於保護了獲取財產的各種不同才能,而產生不同程度的財產占有情況,也使社會劃分成不同利益集團和黨派。
如果,讓政府保障每個人的財產都一樣,也就是財產均分的情況下,每個公民有同樣的主張、同樣的利益,那是否就能達到消除黨爭的目的,並且社會不再有因不同意見而形成的仇恨、衝突?

聯邦黨人文集 (02882035)

  • 人改變國家?抑或國家改變人?
《聯邦黨人文集》中對人性的悲觀看法讓我覺得很震驚。同樣是構建一個新國家,聯邦黨人和古希臘人相比,他們所致力於守護的公民價值在啓蒙思想之下悄然發生了大轉變,公民的價值不再在於直接融入政治生活,而是在於外在制度保護下的個人生活。現代人不再以制度作爲實現超越的橋梁,去達成一種至善的生活方式,而是反過來,坦然接受“對人性的最大恥辱”(第五十一篇),以制度遷就已然的生活方式。人性還能否在現代制度下採取主動?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50)

  • 文中有提到,「在組織一個人統治人的政府時,最大的困難在於必須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然後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1. 從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組織由人來統治人的政府時,必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統治者,而後再使政府管理自身。這是一個有著先後順序的概念。
  2. 然而,對一個「個人」而言,我們應該先管理好自己,之後再來管理別人。能不能將此想法套用在這段文字上呢?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61)

黨爭,本身就存在於每個國家、每個政體,這是無法避免的。每個人都會朝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前進,遇到志同道合者後,就可以組成一個團體去和另一個持相反想法的團體抗衡、競爭和衝突。我認為,不要想著如何消除所有黨爭,因為那是不可能的,只要嘗試去控制黨爭的影響,不需大費周章去消滅它,畢竟,沒有了黨爭,人們還知道自己要什麼嗎?沒有了競爭,還會有人想往上爬嗎?如果一切都如此順心,社會還會進步嗎?因此,黨爭是否也成了一種,必須存在且須適當控制其影響的國家與社會的成長催化劑?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23)

  • 在聯邦體制下,黨爭可能會被大幅減少,但其實在當時世界上的國家中,沒有任何國家採行聯邦制,也沒有前人的經驗說明聯邦制是多麼好的制度,更沒有任何研究數據或文獻說明聯邦制是個好的制度,雖然現在我們也確實看到了美國將聯邦制運作得如此順暢,但在當時的氛圍之下,聯邦制真的是救美國的唯一一條路嗎?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56)

文中提到社會如果在一個實際範圍內,越大即越能充分實施自治,而對共和主義者來說,加上聯邦原則的應用,可以實踐到極大的範圍。美國幅員廣大,實施聯邦制可能是適合的,而加上共和體制越大越好,即因黨之間可以互相遏止,避免一黨獨大的情況。可是,就以台灣為例,我們為什麼不採聯邦制呢?如果聯邦這麼好,還是只是因為土地大小的限制?再者,如文中的意思,真的只有共和體制能夠阻止黨爭,而不造成對國家的傷害嗎?共和體系越大,黨爭就越多,相對各黨得到的利益分散,政黨之間就會互相牽制,可是對於某些國家政黨來說,有些政黨有固定的得票數,是不是也可能走向黨派漸少?這樣黨爭的問題真的能被有效阻止嗎?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57

 在追求部門間的控制與平衡時,政策面上能有效整合嗎?
  • 論及各部門間適當的控制,在政府結構設計上,須採使其組成部分可以由於相互關係成為各守本分的手段,讓各部門間相當程度的制衡,在各守本分下,是否造成政策的部門整合上遇到困難,抑或是其本分即含括整合的責任。
  • 在公職報酬方面,當然盡可能少依賴其他部門的成員;又為了防止權力集中,因而給予部門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那在部門合作上,這是否成為拒絕整合的擋箭牌,又該由何人主導整合,防止產生過度孤立的部門?
  • 當部門間願意合作時,是否意味組織管理的自由須部分交由主導者,那這樣會與政府行使權力的基礎、必定維護的自由,產生衝突嗎?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39)


  • 如果美利堅共和國實施了共產的財產均分制度,再加上共和政體,那麼會不會因此而減少黨爭?甚至是將黨爭發生的機率降到最低?


  1. 第10章文中提到,『黨爭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財產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有產者和無產者在社會上總會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團。』,而在第51章更是說到:『在共和政體下對每個階級公民權利的最好保證就會削弱;因此政府某些部門的穩定和獨立(唯一的另一保證)必然會相應加強。』那麼在統治上也會更容易。
  2. 於是看完此兩文後,我不禁好奇如果將財產均分和共和政體結合,那麼美國的政治會變得怎麼樣?如果能變得更好,為什麼不實施?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43)


  • 文中曾提到聯邦體制的政體能夠比民主政體更能夠避免黨爭,又提及共和體制能夠保護公益和私人利益免遭這種黨爭的威脅,保持民眾政府的精神和形式。

  1. 為何美國仍從聯邦體制走入民主制度?為何聯邦的政體不是盛行於當代世界的政體?
  2. 若是為了避免黨爭且欲管理更廣的土地與更多的人民,那麼採用獨裁政體是不是較共和政體好?雖然人民的權利遭到限制,但更能夠限縮黨爭所需要的自由,辦事又較聯邦體制中各邦的意見容易統合。

《聯邦人文集》99135086

        若組織聯邦政府原因在於,因為黨爭精神容易玷汙所屬團體成員的思想,而做出比私人身分更不理智或不正義的行為,那我想改變建築物而制定共同法律有其正當與必要性。

        但建築物內部的聯邦政府下所屬地方政府採取的相對多數同意,是否亦是一種黨政精神的延長?
       另外,推舉出各區邦聯政府下的人民,是否因為只透過選舉出代表人物,而對民主的參與相對變少或是較少關心,因為最後的結果只是多數同意下的產物?或是邦聯下的人民,因為社經地位較高、經濟較好,近而在國會組織成另一個利益團體聯盟,使較弱勢的邦聯代表,只能靠邊站?

聯邦黨人文集 (02114172 )


  1. "聯邦黨人一個組織良好的聯邦能夠保證的許多利益",美國一直以來的發展和聯邦體制有莫大的關係,但是聯邦也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他當中所說"保證的許多利益"所保障的利益圑體,人民能夠如何去保障自己的利益呢?
  2. "消除黨爭...我們的政府太不穩定,在敵對黨派的衝突中不顧公益",在現今的政治中,對國家最大的影響不是他國的介入是國內的黨爭,今天的中國大陸的現代化發展,最大的原因除了改革開放之外,沒有黨爭也是一個國家發展的要素,今天台灣,泰國,烏克蘭等的黨爭,嚴重影響國家的發展,國家可以如何消除黨爭。
  3. "黨爭的潛在原因",文中有提到一些,但在今天的黨爭比往日更為複習,人民和政府又該如何面對。
  4. "在聯邦的範圍和適當結構裡,共和政體能夠醫治共和政府最易發生的弊病",如聯邦能夠醫治共和政府最易發生的弊病,為何全球大部份的共和政府不實施聯邦呢?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10


  • 如果如同文中所表達:聯邦最能充分實行政治。試問為什麼在當代如此多的國家政體中,同樣是共和政體但不是施行聯邦制而是其他的形式的國家其政府卻依然能夠生存?聯邦制在幅員不大的國家是否有辦法施行,而不會導致中央與地方職權的過度重疊導致的責任歸屬不明確?

  1. 普布利烏斯在文章的最後寫道「對共和主義來說可喜的是,通過對聯邦原則的合宜修正和混合,可以把實踐範圍擴充到極大的範圍。」可以顯示他認為聯邦制度是共和主義最好的體現方法,因為它可以充分的實行政治。
  2. 他又說「在一個實際範圍內,它越大,就越能充分實行政治。」並且在同一段中,他表示在狹隘地區範圍內的民主政體下的權利沒有保障,就會由鬧派系的多數人的不斷壓迫表現出來,以致各派系不久就會要求某種完全不受人民約束的權力,必然會出現黨爭。
  3. 作者一方面認為聯邦制度是政治實行的最好的方法,但又表達聯邦制度在足夠大的範圍內才能夠充分實行。但,反觀歐洲國家,甚至是亞洲,大多數並未實行聯邦制度。其中還包括了英國,這個在民主共和政體上非常有歷史甚至可說是起源的國家,它並未施行聯邦制度卻能夠使國家政治運作百年之久。
  4. 如果如同文中所表達:聯邦最能充分實行政治。試問為什麼在當代如此多的國家政體中,同樣是共和政體但不是施行聯邦制而是其他的形式的國家其政府卻依然能夠生存?聯邦制在幅員不大的國家是否有辦法施行,而不會導致中央與地方職權的過度重疊導致的責任歸屬不明確?
  5. 普布利烏斯在文章的最後寫道「對共和主義來說可喜的是,通過對聯邦原則的合宜修正和混合,可以把實踐範圍擴充到極大的範圍。」可以顯示他認為聯邦制度是共和主義最好的體現方法,因為它可以充分的實行政治。
  6. 作者一方面認為聯邦制度是政治實行的最好的方法,但又表達聯邦制度在足夠大的範圍內才能夠充分實行。但,反觀歐洲國家,甚至是亞洲,大多數並未實行聯邦制度。其中還包括了英國,這個在民主共和政體上非常有歷史甚至可說是起源的國家,它並未施行聯邦制度卻能夠使國家政治運作百年之久。        

聯邦黨人文集 (02114153 )

  1. 在聯邦制國家中,要使政府結構能夠穩定要將人民交出權力組成的政府畫分成不同部門(行政、立法、司法),再細分成更細微的部門,以相互制衡,防止統治者的壓迫,且保護一部分社會反對另一部分的不公。
  2. 又如果多數人由一種共同利益聯合起來,少數人的權利就會沒有保障。透過不受多數人約束而形成一種意願,或使社會中包括多種不同公民(利益)則無法聯合,使少數人能夠不被壓迫。
  3. 然而國家成立的目的不就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嗎?國家就是因為這樣的共同利益而組織的,以財產多者與財產少者來相比,若為了保護少數人不被壓迫,除非想辦法達成「均富」這樣除去情感的共同利益,或是讓財產多者因利益不同而無法合作壓榨財產少者,才能達到保護少數人的權利的目標。這樣看來共和國在保護私有財產(共同利益及初衷)以及確保少數人不被壓迫(維繫政治穩定)這兩方面似乎有些衝突,且共和國也會因此而發展受阻;但實際上看到的美國實例並沒有發生這樣的矛盾,是他們找到了平衡的方式,還是刻意地忽略了少數人的權力?又若採行上述兩種方式似乎又不符合民主的要求。
  4. 人的才能是多種多樣的,因而就有財產權的產生,對於政府來說,保護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保護了這些才能,就會產生不同程度和各種的財產佔有情況。在這裡所提到的先後關係是,先有才能,後有財產權。
  5. 為何在這裡提到的不是先保護財產而是獲得財產的能力?一個空有獲得財產能力的人,儘管他有財產權,但在沒有財產得以受到保護的這個前提之下,他會願意花更多的成本去換取財產嗎?且如果先保護了獲取財產的能力,部先保護財產權,能獲取財產的方式又有好有壞(經商獲利或偷拐搶騙),這樣對於私有財產的威脅可能會更大。

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聯邦黨人文集(02114133)

文中提到,自由之於黨爭相對於空氣之於火。缺乏空氣的確能有效遏止火勢,而缺乏自由也許也真的能減緩黨爭。我想問的是,"火"本身這個詞彙並沒有正面或負面的意思,我們生活中也無處不見火,那麼黨爭是否也同為某種必要的存在呢?

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02114112)(00121186 林佳儀)

02114112 覃道智
  1. 文中提到了:每個參與了這樣契約的人都要一無保留的放棄&奉獻他們的權利、自由...他們全部的。這樣所有參與的人才是同等的,這個公約才不會被破壞。
  2. 但是之後又說到: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讓渡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以上這兩段話不就有些衝突了嘛?每個人會平等是因為每個人都放棄、奉獻了一切而一無所有,那麼可以假設在參與這契約之前,人們是不平等的,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利、自由是不一樣的。那就回到前引部分,這契約成立後,人們得到他們所喪失的等價物甚至更巨大,這樣不就又回到了參與契約前的狀態?


00121186  林佳儀
  1. 文中提到「為了使社會契約不致淪落為一種空洞無物的形式,它就不言而喻地包含著這樣一種承諾,而且唯有這一承諾才能使其他承諾具有力量,這就是任何人如果拒不服從 公意,整個政治共同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也就是說,人們要強迫他實現自由。因為這是一個前提條件,使得每一個公民都奉獻于祖國從而保證他免除一切人身依 附關係。這也意味著這也是推動政治機器運轉的關鍵。並且也唯有如此,才是使社會承諾合法化,如果沒有這一前提條件,政治共同體的存在將會是荒謬的、暴政 的,而且其權力會傾向於最可怕的濫用。”」以及 「任何人如果拒不服從公意,整個政治共同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也就是說,人們要強迫他實現自由。」 
  2. 但就如文中所說的作為人來說,每個個人都可以擁有自己的個別意志,而且可以與使之作為公民所應有的公意有所不同,或者相反。他自己的私人利益可以告訴他, 讓他來完全違背公共利益。人民可以選擇要不要服從公權力,實行義務,那麼政府又該如何來確保人民都會乖乖的服從公意呢? 若只有一兩個少數個體反抗也許還容易控管,若是大量的群體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52)

  1. 文中提到「為了使社會契約不至於成為一只空文,它包含了一種規定: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也就是說人們要迫使它自由。」如果一個人覺得他不想受到社會契約的約束,他不願意放棄他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而拒絕服從公意,那全體迫使他服從公意,是讓他獲得自由還是反而拘束了他?
  2. 「主權者正由於他是主權者便永遠是他理所當然的那樣。主權者也無需對於臣民提供任何的保證,因為共同體不可能想要損害它的全體成員。」如果主權者沒有提供臣民任何保證,臣民又如何得知忠臣於規約對他們而言是好的?主權者若永遠是理所當然的那樣,能恆久維持一開始的初衷,不會損害共同體的全體成員嗎?

社會契約論(02114133)

當主權者利用人民的漠不關心在主權者間自行建立法律那麼人民是否應該遵守?

社會契約論(0214154)

  • 假使國家因某些原因而造成人民之間的隔閡,社會公約還能迫使他人服從公意嗎?或許是說,公意要依憑什麼現?假設公意沒有出現,國家又該如何運轉呢?                      
  • 共同體之中,每一位成員均是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都需服從公意的領導,政治機器才得以靈活運轉,但是若是參與者和參與者之間,想法、意見、利益難以統合,公意的出現因此而難產,那麼,主權者又要依靠誰的意志來行動,政權的生命、公共的意志又該如何持續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26)

  • 文中提及社會契約的條款可歸結為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全力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轉讓是毫無保留的,所以聯合體盡可能地完美,每個結合者也就不會再有什麼要求了。雖然在社會狀態中,人被剝奪了在自然狀態中的許多便利和自由,然而他卻從其中重新得到巨大收穫。
  • 若每個人皆遵守且服從社會契約論的條款,是否國家內部及社會中便不會再發生權力鬥爭或是隨意剝奪他人生命強奪他人財產的事件而趨向和平完美的狀態?又盧梭提出的社會契約論是否過於理想而不符現實?

社會契約論(02114121)

  • 文中提及,人們在自然狀態中若遇到不利於生存的種種障礙,則會集合形成一種力量來克服這種阻力。然而真的所有人們都會願意交出自身權利來組成一個共同體嗎?
畢竟人們個性不一,有人喜歡自立圖強、有人喜歡團體合作,而且。也無法保證人皆為理性,從而會接受作者所論述社會契約所帶來的種種好處。而且人們聚集一起,效率也不必然升高,難保有人抱持著搭便車的心態,那麼此種狀態下,社會契約就失去其功能,那麼此時人們簽訂社會契約豈不毫無益處,那麼人們真的願意交出部分權利來組成共同體嗎?

社會契約論(02114501)

  1. 文中談到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同時還講到締結契約,脫離自然狀態之後能使人自身的能力得到發展,思想開闊,情感高尚,從愚昧的動物變成有智慧的生物。
  2. 締結社會契約有如此多的好處,人民在締結社會契約之後就像被賦予了新的身份,形成了新的價值觀,改變了人與人之間充滿障礙的關係等得以消除自然狀態中的弊端,但這一切是如何形成的呢?在締結了社會契約之後就立刻生成,還是其中經歷了重新塑造國民的過程?假如是一種過程,那麼這種過程是通過何種方式實現?
  3. 另外,在《紐沙代爾手稿》寫到「歸根結底,政治體既然只不過是一個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過是一種思維中的存在。」政治體是一種思維的存在,也是理性的存在,而賦予政治體行動與意志的是法律,且法律是公意的行為。公意為「共同意志」或「公共意志」,如何達成,自發或是被引導的?

社會契約論(02114161)

社會契約是一個概念,講述著個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一個國家之中,人民應盡國民義務,政府需為整體國民謀利。一直以來,這都是國家運行的規則,各盡其職,那如果,人民與政府間沒有社會契約的存在,沒有義務關係的存在,國家還有辦法運行下去嗎?

社會契約論(02114149)

「主權權力就無需對於臣民提供任何保證,因為共同體不可能想要損害它的全體成員;而且我們以後還可以看到,共同體也不可能損害任何個別的人。主權者正由於他是主權者,便永遠都是他所當然的那樣。」
  • 當成員及主權者出現不同利益目的時,有可能共同體為了爭取利益而損害成員,不論是無心或有意。而遭損害的成員因此選擇不服從公意,卻只能被迫接受公意,也被迫使自由。此時,社會規約是否成為成員們所不能為己發聲的絆腳石?而成員該以什麼角度為自己所遭到損害部份出聲呢?或只能被迫接受公意與自由?然而,他是否仍有權利收回約定的自由,拿回自己的天然的自由呢?

社會契約論 (02114153)

  • 政治共同體的出現是為了維護共同的利益,在義務、利害關係的雙重關係下,人必須(或說被迫)要締結契約,而這份契約既然是各個身為主權者的權利讓渡、利益表達的結果,他就是一個不可能也不會違反他們的利益的共同體,也不會去損害其成員。
  1. 可是時常會聽到人民喊著政府侵害其權利,在這共同體不會損害其成員的利益的前提之下,究竟是國家侵害了人民權益,抑或是人民的立場改變了?
  2. 與此同時,藉由歷史可借鑑,當人民認為利益遭到嚴重損害時,就有可能會推翻政府(例如法國大革命),對於推翻政府這個行為,他是一種換約,還是毀約?(契約是可改變的,但兩者的意義似乎有些不同,就我來看,換約-指共同體的本質並沒有改變,而只是做調整或是主權者的更動;而毀約則是全盤得先回到自然狀態,再根據新的利益考量,結合成一個全然不同的共同體。)
  • 在敘述人與共同體的關係時盧梭提到「人民、公民、臣民」,分別代表集體的結合者、主權參與者、法律服從者,而共同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問題是人民、公民、臣民,三者若不相通,則成員不就被分割了嗎?人不論自願或在義務利害雙重關係下被迫而締結契約,都無庸置疑的是結合者的一部分;但公民的定義是要去參與行使主權,而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閒暇或有能力行使主權(涉及到有沒有足夠財產);同樣的臣民遵守法律,並不代表著他有權參與立法或實行的過程(不論是代議或直接民主),他只是把權力交出去,而非公民般的參與主權行使,這樣不就分割了三者嗎?

社會契約論(02114150)

  • 文中提及,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他能夠已全部共同的力量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向以往一樣自由地」。
  1. 此一結合的形式,是不是具有強制力?或者是由具領導力的人來結合整個社會?又或是這種結合的形式是在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中自然產生的呢?
  2. 「服從於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自由」,如果本人是指自己的話,就沒有自不自由的問題。但前文說,每一個全體相聯合的個人,能否說社會由個人與個人互相聯合組成,那必定無法時時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當服從他人時,是否還能算是自由呢?

社會契約論 (02114109,洪聖璐)

  • 盧梭在書中提到「……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讓渡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那麼,他怎麼使人民認同「等價物」是平等分配且與原先喪失的一切事物擁有同等價值,使社會契約論能夠不受其他變因所破壞並維持下去?
  1. 社會契約論中,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意志、生命)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即被人們所撐之為主權者、由社會公約賦予其生命的全部的意志就是法律。而為了不讓主權者被某個以個人利益為優先思考,並可因此違背公意,且認為拋棄義務的傷害遠小於自己履行義務的責任負擔的人(只願享受公民的權利,不願意盡臣民義務的人)--此種非正義長此以往,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於是盧梭為了不使社會公約毀壞,決定迫使這些異議份子服從公意,使政治能夠靈活運轉。由此推論,為了集體共同權益,每個人犧牲部分的權力、財產是必要的,但同時契約也會給予補償--等價物及更強大的權力能保衛他們的人身安全及財產。
  2. 人民是依照自身的自由意志去判斷此「等價物」是否與他為了此契約、國家成立所損失的一切事物有同等價值,若人民覺得無法與心中定義的價值同等,那麼就會逐漸偏向「擁有權利但不盡義務」觀念--有可能因此導致契約的毀壞。
  3. 但要如何判斷這個「等價物」是能夠平等分配且與原先喪失的一切事物擁有同等的價值且能使契約實行下去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59)

  1. 社會契約論是基於犧牲部份個人天性的自由所形成,進而保障了每個人的權益,但當有人不服從時,卻用全體的力量來迫使他服從,那這份契約的成立是否忽略了那些少數民眾的聲音?且是否失去了社會契約論所形成的初衷嗎?
  2. 盧梭提到,每個人犧牲了自己的天性的自由和慾望,來成就了一份社會契約,為的就是可以透過契約來保障自身的權益,不免是一種為了自保、私心所做出的選擇及行為,但契約的維持是需要靠大家有意識去共同維護的,面對那些不願意遵守的人我們用全體的力量去迫使他們遵守,來達到政治運作靈活運轉的條件,忽視了那些少數人的意見,這還能算是一個有共同意識的契約嗎?
  3.  我們透過結合的力量來形成的一份契約,這份力量對於少數不同意見的人說是一份難以挑戰的,但如果這些人也結合一定的力量去抗衡的話,那麼再次形成的共同意識之契約是否也能讓其他人所接受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43)


  • 盧梭曾在社會契約論裡談到: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益的最高指導之下,並且在共同體之中接納每個成員作為全體不可分割的一部份。那麼,所謂的最高指導必然是由主權者所統領的權力之下,所形成的社會契約。因此,主權者必定是擁有相當的權力才能夠作為主導。
  • 若是主權者在擁有軍權因此得以成為社會契約的領導者,假如當主權者喪失權力的統治,社會契約是否會就此消失?

社會契約論(02114123)

  • 人生而獨立,每個人都有自己獨有的思考模式,每個人對於自由的想法也不盡相同,為何要把所有的人都納入整個社會契約裡呢?此外,社會契約有其存在的必要嗎?
  1. 如果有人不遵守社會契約,那其餘全體人可以對其人進行強迫手段,使之服從。但為何要如此呢?如果有人不遵守,此人一樣能夠在世界上活得好好的,一樣能跟其他人享有人的基本權利。這樣一來,遵守的人生活在他們遵守的世界裡,其餘的人則活在他們自己那自認為有益的世界裡。彼此之間可以說是風馬牛不相及,要是有一方侵害到另一方的話,靠國家的公權力其實也能夠防止,為何需要強迫不遵守之人去遵守他們不喜歡或者沒有任何利益可圖的契約呢?
  2. 如1.所說,要是真的能夠如此,人民都為了自己的利益在生存,不覺得應該要遵守大眾所規定的契約,那麼這樣的社會契約還會有它存在的必要嗎?

社會契約論(02114115)

  • 因為個人力量有限、無法新生,而生存阻力有時候會超過個人擁有的力量,所以必須結合眾人之力,才能獲得保障。不過後面又提到:在任何人不遵守公共意志的時候,得由全體迫其遵守之。
  • 這種組合就很像一群需要遷徙的斑馬,要不脫離群體,孤單的快速死去,要不加入群體,可能可以活得長一些、睡得好一點,不過當國家要侵害你的權力,且法律還說這是對的付出的時候,也只能跟自己說掰掰。

  1. 所以我們都在做一種必需的賭注嗎?在洪流中被鱷魚抓走的不會是自己,和平狀態也沒有來臨過,只是錯以為和平。在這種錯覺的和平之中,又要小心翼翼的越爬越高,試圖確定自己賭得贏,可是這種欲望,是不是又會讓契約崩解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10)

  • 「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生存的總總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這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滅亡。」
  1. 作者在書中第六章第一段話便寫到,他認為在這樣的情境下,個人必須改變其生存方式。接下來作者便提到「集合」起來所形成的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接著,作者又強調,在集合的同時要既不至於妨害自己,又不至於忽略對自己所應有的關懷。
  2. 試問,在每個個人組成了這樣的集合後,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避免上述的狀況?除了「集合」之外 ,當個人面對原始狀態不能再繼續進行的情況,還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方式?為什麼作者會認為「社會契約」是每個個人對於這樣的情況最好的處理方式?


  • 「這一契約的條款乃是這樣地被訂約的性質所決定,以至於就連最微小的一點修改也會使他們變的空洞無效」這說明了社會契約成立的困難與嚴謹。

  1. 既然如此,應該給予每個個人什麼樣的動機與好處,才能夠使他們願意放棄自己本身自然的自由與無限的權利(享有全),而與他人集合成社會契約(道德於集合的共同體)?
  2. 面對契約如此難以成立的情況,是否還有其他更簡單的方式,甚至還可以使給個個人保有他們原來的自由與權利?

社會契約論(02114107)

  • 有沒有評判社會契約好壞的標準?

社會契約只要最微小的修改就會使他們變得空洞無效,這些條款或許從來不曾正式被人宣告過,然而他們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樣的,社會契約既然這麼容易被動搖,且他的條文似乎也沒有實質範本或依據,那麼在現實中應該是難以存在的,那又要如何證明政治狀態比自然狀態好得多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18)

  • 人民公共體是否可以長存?
  • 既然沒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種根本法律是可以約束人民共同體的,那是不是代表個人和公眾間是沒有共同的上級來裁決的?依照盧梭所論,那麼公眾的自然狀態就會繼續下去,而結合久必然會轉變為暴政或者是空話。因此,人民共同體是否無法長存?因為其終究會回到自然狀態。

社會契約論(02114158)

  • 為什麼一定要訂定一個契約來表示人的確是自由的呢?
內文提到,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當一個人出生之後,他必須遵守前人所提出來的法律和規範,被契約的框架所侷限,那麼在被約束的情況下,他所做出來的決定以及意志還會是自由的嗎?會不會只是因為必須遵守法律,所以人就要隱藏自己想要做的事情,然後去做到表面上的自由呢。

社會契約論(02114102)



在論主權者一篇中,主權者代表的是共同意志的主體,所以主權就是共同意志的運作。由於政治共同體或主權者的存在是因為契約的神聖性,因此不能轉讓自己的某一部分給別人由別人來代表或是使自己隸屬於另一個主權者,破壞了自己賴以存在的行為否則就是消滅了自己。這樣一來,如果說主權者不能夠將自己的部分權力轉讓給別人,就會造成權力集中在主權者的身上,所以盧梭是支持這樣權力集中的方式嗎?那他也會支持極權主義下有絕對的權威並儘一切可能謀求控制公眾與私人生活的國家的政治制度?

社會契約論(02114146)

  • 我們可以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掉少數人的自由?

人都是自由的,因此人們將自己的自然的權利犧牲掉從而換取更大的保障。但要是出現與多數人不同的聲音,那麼多數人便會迫使那些少數人「服從公意」,也就是迫使少數人自由,這樣一來那些少數人還是自由的嗎?再說少數人的意見就這麼不值得去重視嗎?就本人的觀點來說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主權權力不用對於臣民有任何保證,因為共同體不可能想要損害他的全體成員──雖然我們一開始的時候認為是如此,但我們在實際決策的時候就真的沒有傷害到某些人嗎?

社會契約論(02114111)

文中提到,當人們脫離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後,其在收益欄內應該再加上道德自由。但是,當人們進入了堪稱為最完美的社會狀態後,自身對於道德真的能完全地自由嗎?
而且,當人們都真的實際地享有道德自由,一定是記在收"益"欄嗎?

盧梭認為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所以當一個人進入社會狀態,他必須遵守法律、服從規範,因此,人們在被約束的情況下,他的道德觀或者是他道德學習真的是出於原本他的自由意志嗎?還是,他也只是將自己在自然狀態時的道德樣貌隱藏在被法律約束的社會狀態底下,無法任其真正自由表現於社會。

再者,在社會狀態中享有完全的道德自由,對於社會來說,是好處嗎?會不會因為享有完全的道德自由而使人們對於道德的判準多元,而呈現一個道德混亂的社會?

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社會契約論(02114120)


  • 盧梭反駁了家庭起源說和暴力起源說,並假設人在面臨「絕境下」為了生存開始改變自然狀態的生活方式。而且形成的社會契約是以「人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下,發展出主權者對人民的一個建立在契約的統治。
  • 而我想問的是假設「人生而自由且平等」,在人一出生時或是成為公民時,需要再跟主權者簽契約嗎?如果不用那我們就是活在前人與主權者的契約框架了,既然我和前人是平等的,那我又為什麼要服從你們的契約內容?      
  • 再者,「人民被迫去得到自由」人民集體制定了法律,約束對象為整個共同體的公民,因為身為公民已同意受其約束。因為身為團體的成員必須被迫服從法律,這樣才是對整個共同體有利的。     
  • 但在現在的代議民主下真的能反映出整個共同體的意見嗎?因為以選票選出代議士時,全民的意志在傳達時可能會有所偏離,這時人民是要為其選擇負責任而選擇服從?還是可以說這已經與自己的認同有所偏離而不同意去服從?

社會契約論(02114104)


  • 人民在甚麼樣狀態下可以解除社會契約?還是人民不可以解除社會契約?
  1. 人在自然狀態的生存中,遇到了難以抵抗的阻力,必須聯合其他人的力量才能克服。而為了避免體制內人民分裂,回歸到自然狀態中,社會契約必須規範國家人民同一性,若有個人抱持與公意不同意見時,公意需迫使其服從。
  2. 如果個人自我評估後,認為妥協公意與離開體制相比下,是更加不利的,在這樣狀態下,可以解約嗎?還是不管如何,一旦簽署後即永久不可解除呢?

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11)

人們既生來就享有完全的自由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自然法保障其不受其他人的損害與侵犯。
然而,當這個社會的每一成員都放棄了這一自然權力,脫離自然狀態,相信並尊崇社會所建立的法律,一切有關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處理,並藉由制訂共同的法律與申訴管道來解決紛爭時;在這過程中,每個人放棄了原先可以自己支配的自然權力,但是將之交由那些裁判者手上,真的會被保護嗎?
或者說,會因為共同法律的制訂而讓它像原先屬於每個人自己時的模樣嗎?
而且,當裁判官認為某些人罪行嚴重時,可以將他處以死刑,剝奪其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嗎?
如果可以,那人們還會願意放棄自然權力,服從於權威之下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46)

若人們可以自由的選擇適合治理他們的人,那為什麼父親死後,他的權力由長子來繼承,而且人們還服從他的統治?
人類選擇適合且擅長統治的人來治理自己,而且是自由選擇。
若繼承父親權威的長子是不適合且不擅長治理的,那他們還會選擇服從他的權威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26)

如果人民是為了保護自身財產而聯合成為國家或置身於政府之下,那麼若是在一個人民均貧的狀態下,大部分的人是否還願意犧牲原先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接受政治社會?
文章中提到人如果是自身和財產的絕對主人,讓他放棄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讓自己受制於其他任何權力的統轄和控制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保護他們的財產不受他人侵犯,且在自然狀態中缺少法律和公正的裁判者,但如果是在一個大家都非常貧窮的社會,所要保護的是否只是自身的生命權或少有只能勉強維生的生活用品,如此他們會想犧牲原有非常大的自由權還是寧願活在自給自足的社會中?

政府論次講(02114115)

洛克認為,政治社會的創始是以那些要加入和建立一個社會的個人同意為依據。每個人在成年之時自我決定、各自表示,雖然不明顯,未被注意,但不代表它是不存在的。
若是想要脫離舊有的國家,則要去尋找“空的地方”。
只是就現實狀況來講,世界上好像已經沒有空的地方了...。所以服從國家(無論是哪一個國家)已是不得不為的決定與行為。就算是革命、政變或所謂翻轉,都還是在同一套遊戲規則下生存。
......那麼就算排斥體制,除了被動的保護財產和生命,人還能做什麼?

02114135政府論次篇

現在的我們一出生就受到國家的統治,和法律的保護,當然我們也應當要去遵守國家所制定的法律,這是公民社會為了補足自然狀態下的不足,但為何人們會自願的將自己的部分權力拿出來給某人或某部分的人來執行呢?
是因為人們以為有些事物他們無法保護好不受他人的侵害,他的生命、財產等等。如果無法自己保護就需要更強而有力的人來替他們保護,假使今天有個人認為自己可以保護好她的生命、財產、自由,那她是否就可以不必遵守公民社會的法規?

政府論次篇(02114154)

政府不可因謀取人民最大福利,而侵犯個人的財產權,但若政府能堅持己見,受侵害的人們是否有反抗的權利?他們又因如何對策?
對於政府論次篇而言,社會、國家是基於人們為保障其財產為目的,而所造就的政府形式,具上述情況,若政府剝奪人民應擁有的財產權,他們也喪失了他們加入的目的,因此招來反抗,而違反先前大多數人所訂下的規定,但司令官擁有它的權力與目的,稍有反對就可處死,及保護其餘的人,理由是基於他對人類法的違背,處死當然因此與財物毫無關係,只要一有異議或反對就會陷入違反法律,或是違抗大多數人同意的難題,那麼,究竟如何,受到損害的人們就才能保障其權利呢?

政府論次篇(02114109 洪聖璐)

  • 霍布斯在書中所提及的共同權力——「利維坦」是否與政府論次篇一書中所提及的「政府形式及統治者」與權力(成為統治者的先決條件即是需要擁有權力)的集合體是相似的?
    《政府論次篇》寫道「政治社會是起源於自願的結合和人們自由的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協議」——於是他們自由選擇出的統治者及政府便要保護他們的財產、且不能背棄與社會之間的「契約」;而霍布斯的《利維坦》中的「利維坦」也是根據國家每一個人的授權,而能運用託付給他的權利與力量來保護國家、指示人民的作為來獲取更多的利益等。
    那麼,是否可以由此推論,此三者(利維坦與政府形式及統治者、權力)間的關係是相似的?

政府論次講(02114120)

  • 當有人獨攬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執行的權力時就不存在裁判者。因此每一個專制君主就其統治下的人們而言,也是處在自然狀態中。
  • 為什麼在君主統治下仍是自然狀態?
  • 每個人依據上帝的原則,發展出了自然法。除了公平戰爭得來的奴隸之外,其他人應都享有同樣的權利,在「自然狀態」下,人們不受控制的享有自然法的一切權利和利益,他們自然地享有一種權利去保障他們的所有物,且不受他人損害和侵犯。但是在君主專制之下,天子或國王對領土的子民進行統治,頒布律令,形成一個權力集中的國家。而人民也因為害怕他人搶奪自己的所有物,願意或者默認把權力交給統治者,而專權體制之下,也不會容忍子民互相殘殺互相搶奪,反而是在國家政權面臨崩壞時,人民才會陷入燒殺擄掠的狀態,以此為例,君主專制之下,人民仍是自然狀態而沒有形成政治社會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52)

  • 當人脫離自然狀態,加入社會時,個人的財產能因此被完善保護亦或是仍會受侵害?
洛克提到,在自然狀態下財產的享有並不穩定,加入政治社會首要目的是保護財產。在一個權力的統治下,因為有法律、裁判者,社會會比自然狀態下安定。

但加入社會後,就不是以個人為單位,而是公眾為考量。當政府為了公眾社會的利益犧牲個人利益時,此時個人的財產就可能受到侵害。臣服於一個權力之下,個人也需要繳稅使政府得以運行,以現況來說,會依收入的不同而交不一樣多的稅,這會不會使個人的財產有所損。

政府論次篇(02114121)

  • 文中洛克特別強調財產權的概念,認為人們應該擁有財產權,政府不可不經同意擅自處分人民的產業或隨意取走其任何部分。但是現實中,不時可以看到政府假借大義名分擅自侵害人民財產權,例如強徵土地。那麼此時人民該如何自保呢?是要任人宰割抑或是群起反抗呢?

政府論次篇

洛克的天賦人權中,天似乎是個重要的角色,在他的理論裡,上帝亦或是聖經有其重要的存在,天一開始給予人這種群居動物自由權、財產權等權利。這是前提,才會交出一些權利給政府,也就是一群人,來制定法律來保障更大範圍的自由與其他安全,也藉由法律來懲處不被大眾認同的行為,立法權的給予是將司法仲裁交給一群代表的人民,如果功能失能了,我們還有機會奪回嗎?天在洛克的著作裡是他內容的根基,他將神一開始給人民權利這件事看的理所當然,那同時為什麼奴隸因為被征服而沒有生存權或自由權呢,在稱頌人民天生就有的一些權力的時候,同樣身為人的動物的奴隸,為什麼就不能享有? 而是一切的財產生命都交在主人手裡 ?

政府論次篇(02114118)

  • 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應享有財產權,否則就必須假定他們因參加社會而喪失了作為他們加入社會的目的的東西。
  • 那麼在追求更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是否可以更動部份人們的財產?而此行動是否符合政府存在的目的?

政府論次篇(02114501)

  1. 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并補救自然狀態下種種不合適的地方,於是需要設置一個明確權威并使每位成員必須服從它,而後明確提出,加入社會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同時「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佈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可見,統治者需要在法律約束下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在此情況下,人民必須服從于他。
  2. 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不能覆蓋各個方面同時亦無法預見突發事件,當事情的發生超出了法律本身所規定的範圍,統治者則需要做出決策。比如說該國毫無預兆地遭受外國的侵略,此時對於統治者而言,在極端的情況下「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需要取代「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統治者需動用大量的軍費來抵抗外國軍隊,而軍費或許就來自於運用「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而非「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來課征人民的財產,由此看來似乎人民的私有財產權被侵犯了。然而,如果不這樣做的話,最後若因軍費不足而使國家淪陷,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則將受到更大的侵害甚至連他們自身都要被奴役。
  3. 這是否意味著訂立契約建立國家,統治者按照法律統治之外,人民的私有財產亦不能保證一定能夠得到保護?那麼,還可以說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嗎?進一步深究,如果說政府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那麼保護私有財產是否還有更深的目的,如果有,它的目的是什麼?

政府論次篇(02114153)

1.民意的力量靠什麼來執行?
  • 大多數人為了要脫離雖然自由卻是短期且不穩定的自然狀態,因而願意共同釋出部分的權利給一個單位政府、立法機關,然而文中卻未提及用什麼方式來彙整這些同意(民意),又是透過什麼手段使民意的力量在立法、監督、保護財產方面得以發揮
  • 就我認為,如果單只是以「同意創制以保護財產為目的的政府」這個條件就可以發揮保護效果看似稍嫌薄弱,且又每個人對政府的要求與同意的範圍可能都不盡相同,我想勢必有一個決斷性的手段將這些龐雜的意見盡量趨向一致。
2.國家的裁判權,代表人民的判決,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想法嗎?
  • 一個不被授予裁判權的體制,無法被稱為公民社會。人民為了要進入公民社會,就必須釋出自利的裁判權,以創建公民社會。而文中提到「國家有需要時,可以使用人民的力量去執行國家的判決;這些其實就是人民自己的判決,是由人民本身或著人民的代表所做出的判決」。
  • 國家作為一個集體的人格,就會有犯錯、專斷的可能,甚至可能損害同意政府作為的人民,儘管針對其判決是有救濟機制的,但我們或許該質疑國家的判決的精確性以及代表性。
3.如果除去財富安全問題,公民社會還會存在嗎,人們還會有其他的威脅嗎?
  • 依照洛克的理論,創制政府的目的是工具性的,人民創制政府的初衷是保護財產權不受其他自由人的刻意侵占,且人的互相爭鬥也是財產的爭奪。如果今天人們不在擁有私有財產(可能是回到原始、抑或是理想的共產制度),那公民社會或說政府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 因為不存在著原來需要保護的目的,那似乎公民社會就沒有存在的意義,除非人們還面對其他的威脅,使它們不得不創制政府,那這些威脅又是什麼?
4.為什麼私有財產這麼重要,重要到人民會將其放在第一位
  • 安身立命、自給自足也可以世人追求的幸福生活,為什麼一定要將累積財富、保障財產放在第一位,讓公民社會的目的是貌似全然的經濟考量?沒有保護私有財產,人就會沒有安全嗎?

政府論次篇(02114123)

  • 如果把關於保障人民財產的法律去除掉,那這個國家還需要擁有法律嗎?
  1. 法律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確保人民的財產不受到政府,或者其他人的侵害,進而讓人民得以感到安全。然而,人民確信其政府將會制定出保障他們財產的法律,因此人民願意放棄自己自由的權利,換來的是自身或大眾財產上的安全。
  2. 如果現在政府制訂的所有法律,都不相關於人民的財產,也沒有欲保障人民財產的傾向,而是只注重在國家整體的利益或著重於軍事層面,那這時國家的法律還會有存在的必要嗎?
  • 洛克所說的"財產",到底包含了什麼?
  1. 洛克強調應保障人類的生命、自由、財產。以現今的角度來看,人們的財產是在於有形的物質,與無形的精神,像是智慧財產權。而在洛克的時代裡,智產權想當然是尚未興起的權利,但洛克所要保障的權利難道只是單純指稱人們有形的金錢、房子等物質嗎?

政府論次講(02114157)

在普遍日常糾紛案件中,能在維護社會公眾福祉為目的支持下,判決並執行死刑嗎?
立法的最大範圍,仍需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度。文中的軍旅範例,因為它仍受某些場合需要絕對權力的理由的限制,即防衛國家安全的最高目的,所以才能成立並被接受。自然法賦予人的是保護自己和其餘人類的權力,而非支配另一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專斷權力。


政府論次篇 (02882035)

如何看待自然狀態?
霍布斯和洛克都對自然狀態做出了自己的解釋(還有盧梭),但是他們的自然狀態各不相同,由此而來的對國家或政府的解釋也不相同。霍布斯的自然狀態是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利維坦的出現解決了這個問題,所以主權者的權力至高無上,人民要絕對服從;而洛克的自然狀態是“自由的狀態卻不是放任的狀態”,並且在這個狀態中人們就有財產權,政府只是在替個人執行自然法而已,首要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
他們都試圖從最初起源的角度去推演政治生活的目的和理想形式,但是這個原初的自然狀態無人知曉,我們要如何看待所謂的自然狀態?又要如何評價在此之上所建築的理論?

政府論次篇(99135086)

洛克说:法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也不能憑藉他自己的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為藉口,放任或下屬胡作非為,公民社會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
這可看出對於法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但是若法律是惡法,或是有其不善之處,例如一群人制定出符合大部分人利益的法條,那其中的少數就應是異端,需受法律制裁,甚至處死嗎?難道為了國家的利益,少數人民就該在體制下被犧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