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講(02114157)

在普遍日常糾紛案件中,能在維護社會公眾福祉為目的支持下,判決並執行死刑嗎?
立法的最大範圍,仍需以社會的公眾福利為限度。文中的軍旅範例,因為它仍受某些場合需要絕對權力的理由的限制,即防衛國家安全的最高目的,所以才能成立並被接受。自然法賦予人的是保護自己和其餘人類的權力,而非支配另一個人生命、自由或財產的專斷權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