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 (02114153)

  • 政治共同體的出現是為了維護共同的利益,在義務、利害關係的雙重關係下,人必須(或說被迫)要締結契約,而這份契約既然是各個身為主權者的權利讓渡、利益表達的結果,他就是一個不可能也不會違反他們的利益的共同體,也不會去損害其成員。
  1. 可是時常會聽到人民喊著政府侵害其權利,在這共同體不會損害其成員的利益的前提之下,究竟是國家侵害了人民權益,抑或是人民的立場改變了?
  2. 與此同時,藉由歷史可借鑑,當人民認為利益遭到嚴重損害時,就有可能會推翻政府(例如法國大革命),對於推翻政府這個行為,他是一種換約,還是毀約?(契約是可改變的,但兩者的意義似乎有些不同,就我來看,換約-指共同體的本質並沒有改變,而只是做調整或是主權者的更動;而毀約則是全盤得先回到自然狀態,再根據新的利益考量,結合成一個全然不同的共同體。)
  • 在敘述人與共同體的關係時盧梭提到「人民、公民、臣民」,分別代表集體的結合者、主權參與者、法律服從者,而共同體中每一個成員都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問題是人民、公民、臣民,三者若不相通,則成員不就被分割了嗎?人不論自願或在義務利害雙重關係下被迫而締結契約,都無庸置疑的是結合者的一部分;但公民的定義是要去參與行使主權,而並不是所有人都有閒暇或有能力行使主權(涉及到有沒有足夠財產);同樣的臣民遵守法律,並不代表著他有權參與立法或實行的過程(不論是代議或直接民主),他只是把權力交出去,而非公民般的參與主權行使,這樣不就分割了三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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