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02114110)

  • 「當時自然狀態中不利於人生存的總總障礙,在阻力上已超過了每個人在那種狀態中為了自存所能運用的力量。於是,這種原始狀態便不能繼續維持;並且人類如果不改變其生存方式,就會滅亡。」
  1. 作者在書中第六章第一段話便寫到,他認為在這樣的情境下,個人必須改變其生存方式。接下來作者便提到「集合」起來所形成的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接著,作者又強調,在集合的同時要既不至於妨害自己,又不至於忽略對自己所應有的關懷。
  2. 試問,在每個個人組成了這樣的集合後,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來避免上述的狀況?除了「集合」之外 ,當個人面對原始狀態不能再繼續進行的情況,還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方式?為什麼作者會認為「社會契約」是每個個人對於這樣的情況最好的處理方式?


  • 「這一契約的條款乃是這樣地被訂約的性質所決定,以至於就連最微小的一點修改也會使他們變的空洞無效」這說明了社會契約成立的困難與嚴謹。

  1. 既然如此,應該給予每個個人什麼樣的動機與好處,才能夠使他們願意放棄自己本身自然的自由與無限的權利(享有全),而與他人集合成社會契約(道德於集合的共同體)?
  2. 面對契約如此難以成立的情況,是否還有其他更簡單的方式,甚至還可以使給個個人保有他們原來的自由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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