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及各部門間適當的控制,在政府結構設計上,須採「使其組成部分可以由於相互關係成為各守本分」的手段,讓各部門間相當程度的制衡,在各守本分下,是否造成政策的部門整合上遇到困難,抑或是其本分即含括「整合」的責任。
- 在公職報酬方面,當然盡可能少依賴其他部門的成員;又為了防止權力集中,因而給予部門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門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個人的主動。那在部門合作上,這是否成為拒絕整合的擋箭牌,又該由何人主導整合,防止產生過度孤立的部門?
- 當部門間願意合作時,是否意味組織管理的自由須部分交由主導者,那這樣會與政府行使權力的基礎、必定維護的自由,產生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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