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02114111)

文中提到,當人們脫離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後,其在收益欄內應該再加上道德自由。但是,當人們進入了堪稱為最完美的社會狀態後,自身對於道德真的能完全地自由嗎?
而且,當人們都真的實際地享有道德自由,一定是記在收"益"欄嗎?

盧梭認為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所以當一個人進入社會狀態,他必須遵守法律、服從規範,因此,人們在被約束的情況下,他的道德觀或者是他道德學習真的是出於原本他的自由意志嗎?還是,他也只是將自己在自然狀態時的道德樣貌隱藏在被法律約束的社會狀態底下,無法任其真正自由表現於社會。

再者,在社會狀態中享有完全的道德自由,對於社會來說,是好處嗎?會不會因為享有完全的道德自由而使人們對於道德的判準多元,而呈現一個道德混亂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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