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聯邦人文集》99135086

        若組織聯邦政府原因在於,因為黨爭精神容易玷汙所屬團體成員的思想,而做出比私人身分更不理智或不正義的行為,那我想改變建築物而制定共同法律有其正當與必要性。

        但建築物內部的聯邦政府下所屬地方政府採取的相對多數同意,是否亦是一種黨政精神的延長?
       另外,推舉出各區邦聯政府下的人民,是否因為只透過選舉出代表人物,而對民主的參與相對變少或是較少關心,因為最後的結果只是多數同意下的產物?或是邦聯下的人民,因為社經地位較高、經濟較好,近而在國會組織成另一個利益團體聯盟,使較弱勢的邦聯代表,只能靠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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