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18)

  • 保護財產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們加入社會的目的,這就必然假定而且要求人民應享有財產權,否則就必須假定他們因參加社會而喪失了作為他們加入社會的目的的東西。
  • 那麼在追求更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是否可以更動部份人們的財產?而此行動是否符合政府存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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