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501)

  1. 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并補救自然狀態下種種不合適的地方,於是需要設置一個明確權威并使每位成員必須服從它,而後明確提出,加入社會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同時「統治者應該以正式公佈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來進行統治」。可見,統治者需要在法律約束下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在此情況下,人民必須服從于他。
  2. 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不能覆蓋各個方面同時亦無法預見突發事件,當事情的發生超出了法律本身所規定的範圍,統治者則需要做出決策。比如說該國毫無預兆地遭受外國的侵略,此時對於統治者而言,在極端的情況下「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需要取代「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統治者需動用大量的軍費來抵抗外國軍隊,而軍費或許就來自於運用「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而非「正式公佈和被接受的法律」來課征人民的財產,由此看來似乎人民的私有財產權被侵犯了。然而,如果不這樣做的話,最後若因軍費不足而使國家淪陷,人民的私有財產權則將受到更大的侵害甚至連他們自身都要被奴役。
  3. 這是否意味著訂立契約建立國家,統治者按照法律統治之外,人民的私有財產亦不能保證一定能夠得到保護?那麼,還可以說公民社會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嗎?進一步深究,如果說政府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私有財產,那麼保護私有財產是否還有更深的目的,如果有,它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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