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54)

政府不可因謀取人民最大福利,而侵犯個人的財產權,但若政府能堅持己見,受侵害的人們是否有反抗的權利?他們又因如何對策?
對於政府論次篇而言,社會、國家是基於人們為保障其財產為目的,而所造就的政府形式,具上述情況,若政府剝奪人民應擁有的財產權,他們也喪失了他們加入的目的,因此招來反抗,而違反先前大多數人所訂下的規定,但司令官擁有它的權力與目的,稍有反對就可處死,及保護其餘的人,理由是基於他對人類法的違背,處死當然因此與財物毫無關係,只要一有異議或反對就會陷入違反法律,或是違抗大多數人同意的難題,那麼,究竟如何,受到損害的人們就才能保障其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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