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聯幫黨人文集(02114109 洪聖璐)

  1. 文中提及,「……人的團體不宜於同時既做法官又做當事人。」在此段敘述中,筆者認為他的個人利益會使得他對案件的判斷失準,亦可能敗壞其正直的品性(為何判斷失準會敗壞其正直的品性?品性的正直與否會影響整個體制嗎?)——因此人的團體中,不能有裁判兼球員的情形出現。但在內閣制的國會中,內閣閣員及內閣總理由議會議員兼任,同時掌握行政及立法的權利,以英國為例––—此舉反而提高了行政效率,且沒有敗壞其正直的品格。那麼,筆者要如何解釋這個例子?
  2. 文中指稱,純粹的民主政體是由少數的公民「親自」組織和管理政府的社會,且其無法阻止派別鬥爭的危害——因為它是由「少數公民」組織的團體,因此容易挑起大眾犧牲他們的動機(菁英民主取向?);而共和政體的政府則是由其餘公民選舉出來的少數公民,也就是體現了基礎民意,使公眾的意見得到提煉和擴大,且他們的愛國心及對正義的熱愛不會因為戰時的考慮而犧牲「國家」——因此,這更能符合公眾的利益,也更不會被替換。若在民主政體中,是由經濟實力雄厚、政治背景深遠的少數擁有「特權」的公民親自組織、管理的政府的社會,且其能夠聽取其他民眾的聲音、並下放權力,那麼大眾還會選擇犧牲這些「弱小黨派、少數黨派」而施行共和政體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