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53)

1.民意的力量靠什麼來執行?
  • 大多數人為了要脫離雖然自由卻是短期且不穩定的自然狀態,因而願意共同釋出部分的權利給一個單位政府、立法機關,然而文中卻未提及用什麼方式來彙整這些同意(民意),又是透過什麼手段使民意的力量在立法、監督、保護財產方面得以發揮
  • 就我認為,如果單只是以「同意創制以保護財產為目的的政府」這個條件就可以發揮保護效果看似稍嫌薄弱,且又每個人對政府的要求與同意的範圍可能都不盡相同,我想勢必有一個決斷性的手段將這些龐雜的意見盡量趨向一致。
2.國家的裁判權,代表人民的判決,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想法嗎?
  • 一個不被授予裁判權的體制,無法被稱為公民社會。人民為了要進入公民社會,就必須釋出自利的裁判權,以創建公民社會。而文中提到「國家有需要時,可以使用人民的力量去執行國家的判決;這些其實就是人民自己的判決,是由人民本身或著人民的代表所做出的判決」。
  • 國家作為一個集體的人格,就會有犯錯、專斷的可能,甚至可能損害同意政府作為的人民,儘管針對其判決是有救濟機制的,但我們或許該質疑國家的判決的精確性以及代表性。
3.如果除去財富安全問題,公民社會還會存在嗎,人們還會有其他的威脅嗎?
  • 依照洛克的理論,創制政府的目的是工具性的,人民創制政府的初衷是保護財產權不受其他自由人的刻意侵占,且人的互相爭鬥也是財產的爭奪。如果今天人們不在擁有私有財產(可能是回到原始、抑或是理想的共產制度),那公民社會或說政府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 因為不存在著原來需要保護的目的,那似乎公民社會就沒有存在的意義,除非人們還面對其他的威脅,使它們不得不創制政府,那這些威脅又是什麼?
4.為什麼私有財產這麼重要,重要到人民會將其放在第一位
  • 安身立命、自給自足也可以世人追求的幸福生活,為什麼一定要將累積財富、保障財產放在第一位,讓公民社會的目的是貌似全然的經濟考量?沒有保護私有財產,人就會沒有安全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