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02114111)

人們既生來就享有完全的自由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自然法保障其不受其他人的損害與侵犯。
然而,當這個社會的每一成員都放棄了這一自然權力,脫離自然狀態,相信並尊崇社會所建立的法律,一切有關請求保護的事項都交由社會處理,並藉由制訂共同的法律與申訴管道來解決紛爭時;在這過程中,每個人放棄了原先可以自己支配的自然權力,但是將之交由那些裁判者手上,真的會被保護嗎?
或者說,會因為共同法律的制訂而讓它像原先屬於每個人自己時的模樣嗎?
而且,當裁判官認為某些人罪行嚴重時,可以將他處以死刑,剝奪其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嗎?
如果可以,那人們還會願意放棄自然權力,服從於權威之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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