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02114149)

「主權權力就無需對於臣民提供任何保證,因為共同體不可能想要損害它的全體成員;而且我們以後還可以看到,共同體也不可能損害任何個別的人。主權者正由於他是主權者,便永遠都是他所當然的那樣。」
  • 當成員及主權者出現不同利益目的時,有可能共同體為了爭取利益而損害成員,不論是無心或有意。而遭損害的成員因此選擇不服從公意,卻只能被迫接受公意,也被迫使自由。此時,社會規約是否成為成員們所不能為己發聲的絆腳石?而成員該以什麼角度為自己所遭到損害部份出聲呢?或只能被迫接受公意與自由?然而,他是否仍有權利收回約定的自由,拿回自己的天然的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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