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02114501)

  1. 文中談到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同時還講到締結契約,脫離自然狀態之後能使人自身的能力得到發展,思想開闊,情感高尚,從愚昧的動物變成有智慧的生物。
  2. 締結社會契約有如此多的好處,人民在締結社會契約之後就像被賦予了新的身份,形成了新的價值觀,改變了人與人之間充滿障礙的關係等得以消除自然狀態中的弊端,但這一切是如何形成的呢?在締結了社會契約之後就立刻生成,還是其中經歷了重新塑造國民的過程?假如是一種過程,那麼這種過程是通過何種方式實現?
  3. 另外,在《紐沙代爾手稿》寫到「歸根結底,政治體既然只不過是一個道德人格,所以就只不過是一種思維中的存在。」政治體是一種思維的存在,也是理性的存在,而賦予政治體行動與意志的是法律,且法律是公意的行為。公意為「共同意志」或「公共意志」,如何達成,自發或是被引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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