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0日 星期二

聯邦黨人文集 (02114153 )

  1. 在聯邦制國家中,要使政府結構能夠穩定要將人民交出權力組成的政府畫分成不同部門(行政、立法、司法),再細分成更細微的部門,以相互制衡,防止統治者的壓迫,且保護一部分社會反對另一部分的不公。
  2. 又如果多數人由一種共同利益聯合起來,少數人的權利就會沒有保障。透過不受多數人約束而形成一種意願,或使社會中包括多種不同公民(利益)則無法聯合,使少數人能夠不被壓迫。
  3. 然而國家成立的目的不就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嗎?國家就是因為這樣的共同利益而組織的,以財產多者與財產少者來相比,若為了保護少數人不被壓迫,除非想辦法達成「均富」這樣除去情感的共同利益,或是讓財產多者因利益不同而無法合作壓榨財產少者,才能達到保護少數人的權利的目標。這樣看來共和國在保護私有財產(共同利益及初衷)以及確保少數人不被壓迫(維繫政治穩定)這兩方面似乎有些衝突,且共和國也會因此而發展受阻;但實際上看到的美國實例並沒有發生這樣的矛盾,是他們找到了平衡的方式,還是刻意地忽略了少數人的權力?又若採行上述兩種方式似乎又不符合民主的要求。
  4. 人的才能是多種多樣的,因而就有財產權的產生,對於政府來說,保護這些才能是政府的首要目的,保護了這些才能,就會產生不同程度和各種的財產佔有情況。在這裡所提到的先後關係是,先有才能,後有財產權。
  5. 為何在這裡提到的不是先保護財產而是獲得財產的能力?一個空有獲得財產能力的人,儘管他有財產權,但在沒有財產得以受到保護的這個前提之下,他會願意花更多的成本去換取財產嗎?且如果先保護了獲取財產的能力,部先保護財產權,能獲取財產的方式又有好有壞(經商獲利或偷拐搶騙),這樣對於私有財產的威脅可能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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