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02114112)(00121186 林佳儀)

02114112 覃道智
  1. 文中提到了:每個參與了這樣契約的人都要一無保留的放棄&奉獻他們的權利、自由...他們全部的。這樣所有參與的人才是同等的,這個公約才不會被破壞。
  2. 但是之後又說到: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讓渡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的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以上這兩段話不就有些衝突了嘛?每個人會平等是因為每個人都放棄、奉獻了一切而一無所有,那麼可以假設在參與這契約之前,人們是不平等的,每個人所擁有的權利、自由是不一樣的。那就回到前引部分,這契約成立後,人們得到他們所喪失的等價物甚至更巨大,這樣不就又回到了參與契約前的狀態?


00121186  林佳儀
  1. 文中提到「為了使社會契約不致淪落為一種空洞無物的形式,它就不言而喻地包含著這樣一種承諾,而且唯有這一承諾才能使其他承諾具有力量,這就是任何人如果拒不服從 公意,整個政治共同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也就是說,人們要強迫他實現自由。因為這是一個前提條件,使得每一個公民都奉獻于祖國從而保證他免除一切人身依 附關係。這也意味著這也是推動政治機器運轉的關鍵。並且也唯有如此,才是使社會承諾合法化,如果沒有這一前提條件,政治共同體的存在將會是荒謬的、暴政 的,而且其權力會傾向於最可怕的濫用。”」以及 「任何人如果拒不服從公意,整個政治共同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也就是說,人們要強迫他實現自由。」 
  2. 但就如文中所說的作為人來說,每個個人都可以擁有自己的個別意志,而且可以與使之作為公民所應有的公意有所不同,或者相反。他自己的私人利益可以告訴他, 讓他來完全違背公共利益。人民可以選擇要不要服從公權力,實行義務,那麼政府又該如何來確保人民都會乖乖的服從公意呢? 若只有一兩個少數個體反抗也許還容易控管,若是大量的群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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