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99135086)

洛克说:法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也不能憑藉他自己的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為藉口,放任或下屬胡作非為,公民社會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
這可看出對於法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但是若法律是惡法,或是有其不善之處,例如一群人制定出符合大部分人利益的法條,那其中的少數就應是異端,需受法律制裁,甚至處死嗎?難道為了國家的利益,少數人民就該在體制下被犧牲嗎?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