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6日 星期二

政府論次篇

洛克的天賦人權中,天似乎是個重要的角色,在他的理論裡,上帝亦或是聖經有其重要的存在,天一開始給予人這種群居動物自由權、財產權等權利。這是前提,才會交出一些權利給政府,也就是一群人,來制定法律來保障更大範圍的自由與其他安全,也藉由法律來懲處不被大眾認同的行為,立法權的給予是將司法仲裁交給一群代表的人民,如果功能失能了,我們還有機會奪回嗎?天在洛克的著作裡是他內容的根基,他將神一開始給人民權利這件事看的理所當然,那同時為什麼奴隸因為被征服而沒有生存權或自由權呢,在稱頌人民天生就有的一些權力的時候,同樣身為人的動物的奴隸,為什麼就不能享有? 而是一切的財產生命都交在主人手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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