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社會契約論 (02114109,洪聖璐)

  • 盧梭在書中提到「……從任何一個結合者那裡,人們都可以獲得自己本身所讓渡給他的同樣的權利,所以人們就得到了自己所喪失一切東西的等價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那麼,他怎麼使人民認同「等價物」是平等分配且與原先喪失的一切事物擁有同等價值,使社會契約論能夠不受其他變因所破壞並維持下去?
  1. 社會契約論中,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意志、生命)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即被人們所撐之為主權者、由社會公約賦予其生命的全部的意志就是法律。而為了不讓主權者被某個以個人利益為優先思考,並可因此違背公意,且認為拋棄義務的傷害遠小於自己履行義務的責任負擔的人(只願享受公民的權利,不願意盡臣民義務的人)--此種非正義長此以往,造成政治共同體的毀滅--於是盧梭為了不使社會公約毀壞,決定迫使這些異議份子服從公意,使政治能夠靈活運轉。由此推論,為了集體共同權益,每個人犧牲部分的權力、財產是必要的,但同時契約也會給予補償--等價物及更強大的權力能保衛他們的人身安全及財產。
  2. 人民是依照自身的自由意志去判斷此「等價物」是否與他為了此契約、國家成立所損失的一切事物有同等價值,若人民覺得無法與心中定義的價值同等,那麼就會逐漸偏向「擁有權利但不盡義務」觀念--有可能因此導致契約的毀壞。
  3. 但要如何判斷這個「等價物」是能夠平等分配且與原先喪失的一切事物擁有同等的價值且能使契約實行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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